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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停车,城管可以贴条了? 超六成网友投“反对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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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24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网友:倘若城管贴完条交警又来贴一次,或者两个部门抢着贴,一个只罚钱另一个罚钱又罚分,公众该如何应对? 漫画/杨仕成

    城市管理执法此前曾因主管部门和法律制度的缺位,一度争议频出。今年年初,住建部被明确为负责全国城市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后,于近日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自即日起至9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注意的是,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车、户外公共场所无证经营等处罚权,也拟被列入城管执法范围。《办法》一出,立即在网络上引起网友高度关注。

    有人认为,城管参与城市道路管理,提高了效率;也有人指出,近年来城管执法常被指“硬性过强、柔性不足”,容易激发矛盾。还有人说,城管管的事情已经不少了,现代的城市病,城管们能管得过来吗?城管里一些滥用暴力的“害群之马”,那是经常上头条啊,让人如何安心。

    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该如何规范,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办法》中提出,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可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以勘验、拍 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并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此外,还可以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也可依法查 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

    《办法》同时也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了约束,拟要求从事执法活动时应当不少于2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且城管执法制式服装、标志要全国统一,还提出可运用执法记录仪或视频监控等。

    具体怎么写的,我们还是一起来先看看《办法》原文。

    执法范围/

    6大领域含交通管理食药监等

    《办法》明确,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的行政处罚权,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处罚权等6个方面。

    规范执法/

    协管数量不得超在编执法人员

    《办法》中提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适当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但是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和行为规范。

    谁来监督/

    公民有权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办法》中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执法措施/

    城管执法要在现场设警示标志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进入相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核实当事人的身份等相关信息;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依法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设施、财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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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4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3大焦点

    1 城管可以开罚单吗?专家建议执法范围应更明确

    执法范围中交通管理方面,《办法》提出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有行政处罚权。

    “也就是可以直接贴条”。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解释,就是交管部门的一部分权限划归过来,相当于综合权限。

    她认为,《办法》中体现出坚持综合执法的发展方向,合理体现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的关系。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在立法方面也可行。

    但她提出,不同领域的划分可能会引发新的权限交叉,建议执法范围应更明确,注意权限切割,划分权限应进一步研究其科学性。

    那么之前,城管对于违法停放的机动车是否有行政处罚权?

    北京市一名城管队员告诉媒体记者,目前,城管执法中,没有针对机动车的执法权。

    据此前报道,2014年,针对便道上乱停乱放车辆,城管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张贴“违法停车通知单”。随后,违法者需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2 如有暴力执法谁负责?主管部门承担协管人员执法后果

    城管暴力执法频发,此前,城管执法部门曾数次将责任推诿至协管人员等临时工身上。《办法》中明确,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性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明安曾表示,这也意味着,日后“临时工已开除”无法作为相关部门的免责牌,避免临时工“越轨办事”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的现象。

    此外,《办法》还规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协管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应当逐步减少。

    协管人员职责也被明确为,配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执法辅助性事务。

    3 会不会出现“九龙治水”?专家:无法解决多部门合作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教授王敬波表示,此次的征求意见稿中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办法》是一个部门规章,因为层级所限,所以对很多的事项是无法进行规定的,尤其是城管执法涉及到多个领域,它需要解决综合执法和专业部门执法之间的关系,“城管执法会涉及多个部门,用一个部门的部门规章进行规定,从立法层级上没有办法解决和多部门合作的问题”。

    再有,在职能的配置上,尤其是对街、乡、镇执法主体的改革缺乏弹性。比如,《办法》中提出,“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派出”就是限制了街、乡、镇作为执法主体的可能性。有一些地方实施了以街、乡、镇为执法主体的综合执法体制,“我认为应该给地方更多的探索的空间,不应该通过这个部门规章进行固化”。

    王敬波认为,《办法》中没有体现公众参与的内容,包括部门间信息共享问题、公众如何有效参与到执法当中,这些内容有所缺失。

    专家有话

    意见稿层级太低

    建议立法规范城管执法

    《办法》公布,表明城管执法终于迎来了“基础性的”“覆盖面广的”“综合性的”法律保障。但多位长期关注城管执法改革的专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城管执法立法,法律位阶太低,掣肘城管执法的部门协作问题无法解决,建议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来规范城管执法。在城管执法中,执法范围是最具争议的话题。城市管理和执法乱象,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执法范围不明确有关。

    实践中,许多城市的城管执法范围采取“7+1”模式,“7”是指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七个方面,“1”则大都是临时的、急茬的、难啃的、棘手的活。一些难管的其他部门不愿意管的事,如乞讨容留、养犬、城区防汛、历史风貌、强制拆迁等,一股脑给了城管。

    意见稿以专章的形式对此专门作出规定,严格限定城管执法范围,主要涉及六大类。

    专家莫于川则认为,从意见稿确立的执法范围来看,采取的狭义的执法概念,“与现行做法不是很一致”。例如,一些城管部门手中行使的部分审批权,如户外广告等,将因此退还给有关部门。

    网友炸锅

    六成网友认为:城管拥有机动车处罚权不合适

    对于正在征求意见的《办法》,众多网友直接炸了锅。昨日,不少车友群和门户网站的跟帖里,都出现了大量质疑的意见。根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设置的话题反馈意见来看,至少有六成网友对城管拟对违法停车贴条表示反对。

    @@小太阳755:很多城管没有像交警一样接受过严格的培训,处理事情方式简单粗暴,无法真正改变现状。

    @@觊觎夏日的秋叶:停车难,因为车位少所以难停车,既然如此,为什么不发展规划相应的配套公共停车场?如果有问题不是从根本去解决,单纯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靠不断的加大惩处力度和限管措施于事无补,只能更加激化矛盾,增加管理的难度和成本。

    @@苏北草根新闻:城管执法,交警倒是轻闲了不少,可城管查车的权威性有多少?

    @@秋意浓0011:倘若城管贴完条交警又来贴一次,或者两个部门抢着贴,一个只罚钱另一个罚钱又罚分,公众该如何应对?

    @@等等新月:意见稿切走的不光是交管部门违停贴条的权力,还涉及环保部门、工商部门、食药监部门、水务部门等等,要避免多头执法扰民,首先就要在这些部门之间明确权责范围,不能城管部门开始管了,其他部门依旧不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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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8-24 17:22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闻亮评

    执法必须规范

    才不枉公众一场“虚惊”

    □李晓亮

    “违停”再套紧箍,城管或可“贴条”。“住建部:城市道路违法停车拟纳入城管执法范围”——这可能是昨儿最受民众特别是车主群体关注的一则热闻了。

    一般人看到这条可能还有点蒙:关于城管执法的新闻,和住建部有啥关系?再进一步,你若随机问一些路人,城管归谁管,可能绝大部分都要蒙圈。这还真不怪人家孤陋,城管尴尬的身份定位和执法合法性问题,在法律语境中,这一“妾身未明”的制度性困扰其实一直都存在。行政、司法、执法序列,对应在哪边,都有别扭之处。

    综治办、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听起都是特别有历史特殊性的称谓。不管是历史遗留还是特殊定位问题,在依法治国的法治诉求下,都必须统一到制度和立法源头上来。解决立法上的合法性症结,理顺执法体制,才能让执法规范性得到提升。

    这就回到了住建部的这则新闻上。年初确定了住建部为城管主管部门。现在这个执法范围涉及住建、环保、工商、交通、水务、食药几大领域的《城管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或可视作住建部意图从规制上进行顶层设计,以此规范城管综合执法,明确所涉职能边界权属。希望能消除九龙治水的职能交叉,那扩权实为增效。

    可就如新闻一上网就引来的狂吐槽一样,旧疾未去,反增加新槽点。虽然只是个征求稿,某门户网站近二十万跟帖里,却多集中在质疑诸如“违停贴条”的合理性和操作性上。发问的虽不一定全是车主,但表达了同样的“心惊”。大概都是怕城管借此扩权,在罚款经济上再分一杯羹。

    “贴的合法性何在;贴后开不开罚单;后续若罚钱扣分,找谁;若还找交警,那城管又何必贴?”网友杞忧,但这连环问,环环相扣,几乎形成一个逻辑闭环,没有毛病啊。其实,住建部这个关于贴条的表述,并非新规。此前就有相关说法,它不过再次重申。且各地甚至都有不同因地制宜的临床试验版本,不用过于惊诧。

    说到底,还是此前城管各种执法失范造成的污名化,让民众没安全感。一提扩展其执法权,条件反射般,立马引来公共焦虑。这又怪得了谁呢?“打人”、“临时工”等暴力执法“前科”造成的恶劣印象,非朝夕能改观。深圳城管甚至全面推广“律师驻队”模式,以此种法律服务,为文明执法背书。

    其实,执法关键在于规范。违停任你罚,谁贴都一样。不管是城管还是交警,只要是立足城市公共服务,而非以罚代管的小部门创收经济思维,那么城管贴条新规,最多带来一场新闻阅读经验上的“虚惊”。而如若此前以所谓协管临时工等为托词的城管质素问题还未根本解决,执法规范与否全凭心情,那新扩权则必然埋下新隐忧,绝不是多虑。

    住建部新规,是想从制度源头确权,但是有一点需要指出。它也不过是和内文所涉的六部门并列的同职级单位。并无独颁“上位法”的资质,这也就是系统规范性引导性内部文书,未必有过多强制力。各部门单位现实执法中,如何不利益打架,而是以公共利益为唯一旨归,协同共进,无缝衔接,减低社会和民众成本,着力提升公共服务品质,这是不光城管,也不唯交管,而应值得所有公职部门都必须深长思之的核心命题吧?

    本组稿件综合新华网、《新京报》、央广、《法制日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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