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少女看狗可怜打开笼子 小金母亲外出了,父亲在楼上。小金来到一楼,看到这只狗,狗也正盯着她。“那个铁笼子被狗咬掉了一根杆子,刚好狗头可以探出来。”事后小金告诉父亲,她看狗关在笼子里可怜,就把笼子的插栓打开了,没想到狗恩将仇报,一下就把她扑倒在地……小金父亲听到女儿叫喊,从二楼跑下来,他看到小金时,狗正在撕咬她的左腿。 昨天我看到了小金被狗咬碎的衣服,就扔在柴火堆旁。棉衣里的棉花都掀开了,棉裤左侧膝盖被狗咬烂,衣服上还有血迹。“我看到狗咬到我女儿,就用棍子赶它,狗边跑边用嘴死死咬牢女儿的棉裤,跑了几下后才放开……”我问小金父亲,打算怎么处理这只狗?小金父亲说,赶紧弄走。不过医生说,最好还养个一周,看看狗是不是有狂犬病,不然女儿就麻烦了。 宠物咬伤他人如何归责 根据《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通过的《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订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在上述案例中,杭州姑娘看狗狗可怜,将其放出来,其行为并没有经过狗狗主人同意,被狗狗咬伤是由于自己的失误造成的,因此狗主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于人道主义关怀,可相对赔偿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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