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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把房子过户给我如何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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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7 12: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你好:我母亲已经过世,我父亲的房改房是在母亲过世后才买的,并取得了房产证,我们兄妹两人,现我父亲要把这套房改房过户到我名下,请问,应当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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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7 1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很简单,只要和你父亲到房管局办个过户手续就行了。房子是你母亲去世后才买的,那就是你父亲的个人财产,他有权处分。过户给你实际上是把他的财产赠与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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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09:1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形式来说你父亲只要写一份赠予合同即可,但按照杭州市房管局的规定这份赠予合同必须要经过公证机关的公证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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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赠予要缴3%的契税的,反而不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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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28 13:40 | 显示全部楼层
<P>照四楼的说法    只有等将来继承     说不定将来就开了遗产税了     那可以税率很高的。 </P><P>杭州市房管局怎么能强制公证呢?公证法规定不动产赠予强制公证了吗?没有就是杭州市房管局违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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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0: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公正与效率博弈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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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 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P>《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规定房屋继承、设立遗嘱、房产赠与均需进行公证。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并未规定房屋进行转移登记所依据的相关文书需进行公证,且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证法》也只规定了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公证的事项,公证部门应当进行公证。《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即非法律法规,甚至不属于部门规章,其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现房管部门以这个规定为依据,要求转移登记申请人将《房屋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书进行公证当属违法,如因此不予办理登记事项本人认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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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5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P>浙联律师事务所舒军律师回复(13588457425):</P><P>    建议以买卖的方式过户,即明买实送,这样既可省去公证的麻烦,所缴契税又少(1.5%),且办理手续相对简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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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P>照四楼的说法    只有等将来继承     说不定将来就开了遗产税了     那可以税率很高的。 </P><P>杭州市房管局怎么能强制公证呢?公证法规定不动产赠予强制公证了吗?没有就是杭州市房管局违法。</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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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13:57 | 显示全部楼层
<P>谢谢舒律师解答。不过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在受案范围,就算起诉也只能寄希望与法院适用上位法,对违反的规范性文件《联合通知》不予适用。但法院会怎么做吗?这可得打个问号吧?</P><P>       明买实送行得通吗?这算不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有逃税嫌疑吗?</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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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16:1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起诉是因为我们相信法院会“依法办事”,至于法院不听我们的,这不是一个善良的百姓所能操控的,老吴你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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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0 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有何违法,这是合理的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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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舒宁律师</I>在2006-3-9 16:14:16的发言:</B>
我们起诉是因为我们相信法院会“依法办事”,至于法院不听我们的,这不是一个善良的百姓所能操控的,老吴你说呢?</DIV>
<P>哈哈   我们是小老百姓   善良的小老百姓    快乐的小老百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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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舒军</I>在2006-3-10 13:03:25的发言:</B>
只要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有何违法,这是合理的避税。</DIV>
<P>这只怕不是合理避税    要这样国家赠与税就该取消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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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2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明买实送是行不通的,缴纳契税的时候,如价格明显过低,税务部门会按重新评估的市场价金额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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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P>不懂不要来说话</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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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合理的避税,并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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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7:0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舒军</I>在2006-3-21 16:54:26的发言:</B>
这是合理的避税,并不违法。</DIV>

避税倒是真的   “合理”就难说了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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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21 17:1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上帝之子</I>在2006-3-21 14:27:58的发言:</B>

<P>不懂不要来说话</P></DIV>
<P>不管是说谁,都冷静点嘛    律师坐堂怎么能不冷静呢     哈哈</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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