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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应当为失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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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房产商应当为失信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最近,我在《浙江房产报道》做房地产法律咨询节目时,有听众朋友打进电话反映,本月12日他们在组团购房时,被杭州郊区某房产开发公司愚弄了一回: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几天前看了该房产商的楼盘和价位觉得可以接受,于是他们十六人每人向房产商支付了二万意向金,该房产商还给他们每人出具了一张收据,谁知道12日他们十六人到该房产商售楼处准备签订预订协议时,却突然发现楼盘每平方被上调700元至900元,我们就和房产商大吵了一场,最后房产商也同意退还我们的意向金。但是,对于我们一行组团从台州到杭州的租车费、过路费、宾馆住宿费36000元房产商怎么一不肯承担,作为弱者的购房者面对强势的房产商该怎么办?
作为房地产法律服务的专业律师,我认为不讲诚信的该房产商不仅应当承担这笔36000元的差旅费用,而且还要支付这批购房者适当的误工费。当然,这批购房者要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商确实存在上述不诚信行为。(浙联律师戴和平2009.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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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3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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