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查看: 1693|回复: 1

之江公寓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9-12-26 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之江公寓小区业主管理规约
(意 见 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浙江省、杭州市物业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约。
第二条 本规约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之江公寓



坐落位置


滨盛路



物业类型

住宅小区



建筑面积


7万平方米




第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东信大道







南至
景江苑







西至

西环路





北至
滨盛路









第三章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维修和养护
第五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经营、转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使用。

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或影响物业使用的,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第六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安全和本物业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为防止水、气泄漏或火灾及发生上述灾害获得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服务企业预留家庭主要成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突发事件,业主、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对上述灾害发生时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
第八条 房屋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 、擅自改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2 、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3 、在楼面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4 、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5 、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6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7 、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8、卫生间、厨房间移位、扩大或者增设。
第九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时,应自觉遵守《杭州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工前应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备案,并接受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的监督。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应将此规约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并要求施工企业遵守本规约第十条的相关内容,同时要积极配合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对住宅房屋装修需进行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装修前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一)拆改、变动非承重结构;
  (二)增砌墙体、增加房屋使用荷载;

  (三)开凿非承重墙体、扩大或移动门窗尺寸、位置。

  第十一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接受物管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规装修行为。

第十二条 非住宅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有需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改变建筑物外立面、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等行为的,应当依法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人同意后,报规划部门或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等公用设施及场地;停车场(库)、自行车库不按规划性质使用,挪作他用;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影响物业整体环境或市容观瞻的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4、践踏、占用、擅自改变、破坏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在树上刻划、拉绳(铁丝)晾晒衣服等;
5、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害、有毒、危险物质等;
6、随意堆放建筑装潢垃圾、杂物、乱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7、未经有关部门同意设置营业摊点、店铺跨门营业;
8、不按次序停放车辆,鸣喇叭和大型车辆进入住宅小区停放过夜;
9、在使用电梯时超载物品,在轿厢内吸烟、张贴、涂画或损坏内壁;
10 、进行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 、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及宠物;
12、 其它侵害业主公共利益及合法权益的行为;
13、 违反按照国家房屋租赁管理条例进行房屋租赁;
14、 违反按照国家物价标准收取停车管理费用;
15、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第十五条 发现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需维修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以便企业派人及时进行修复,在实施维修作业时,相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配合维修人员做好维修工作,使维修工作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其自用部位、自用设施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第十七条 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的,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业主应自觉按规定缴纳应付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转让物业时,业主须自觉交清应缴纳的各项物业管理服务费。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第十九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二十条 因物业维修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当征求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事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绿地及其他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通行安全,并及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按照以下第
1
种方式约定:

1、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2

第二十二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规约配合业主委员会拟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批评、规劝、公示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3、对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按规定管理所得收益,每半年公布一次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设施设备,全体业主同意移交给相关专业单位。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产生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之江公寓业主大会筹备组



2009年12月25 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09-12-26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emo81_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恒隆广场
丰收湖天街
超山
湖滨跨年
杭州体育场
百井人家
临平万达
城站公交站
湖翠里航拍
金钥匙航拍
玖樟台
玉湖公园
临平新城
丰收湖天街
海潮望月城
黄山风景
丹枫四季
临平城区
闻堰综合体
桂冠东方验房
缤纷城
临平老宅
京东Mall
江荣府
“金手指”
产业孵化基地
空中花园
河滨之城
临平未来农场
江河汇
未科航拍
临平公园
招商花园城
金沙湖晚霞
桂冠东方
花园城
火车西站
喜悦和
艺创综合体
味美浙江活动
钱江新城二期
馥香园鸟瞰
西投吉鸿项目
许村新城
光环购物中心
临平文化中心
国风杭州地铁
共享“花”车
南京北部新城
永旺商业项目
钱塘安置项目
西湖步行街
未科航拍
朗云
古玉兰开花
钱塘新项目
锦尚和品府

小黑屋|手机版|电脑版| ( B2-20080242 )

GMT+8, 2025-2-7 00:46 , Processed in 0.063177 second(s), 19 queries , Gzip On, Redis On.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