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付钱再签合同很“霸王” 行业主管部门说了,开发商这样做是不对的
——————出自《浙江法制报》
http://zjfzb.zjol.com.cn/html/2011-07/08/content_5_1.htm
■邱武梁
在大宗商品交易时一般都是先签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再交钱提货。然而,在目前的房产交易领域却出现了一条很“霸王”的“潜规则”:不缴纳定金以及一定数额的购房款,别说签合同,就连合同的模样都见不着。就此产生的纠纷不少,很多购房者在交了钱、见到合同后才恍然发现“自己只有义务没有权利,而开发商只有权利却没有义务”。法律界人士将开发商的这种行为称为“恶意商榷”。近期,杭州就有两位业主“被恶意”了,其中一位将开发商告上了法院。
延期交付违约金大变身 王晓利(化名)是位生意人,他在杭州九堡购买柏林印象10号楼的一处商铺过程中,觉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而起源就是一份在开发商手中被异化为广告了的购房合同。 王先生介绍,他之前看到柏林印象的广告后,觉得非常适合自己,于是择日去现场了解楼盘的情况。经过数个小时的了解,王先生都觉得相当满意。由于是期房,王先生觉得如果开发商延期交房,那么将给自己带来不小的损失,所以他很关心合同中的相关条款。 恰巧的是,在柏林印象的销售大厅,开发商贴出了一份购房合同(范本),其中明白无误地标注着,如果延期交房,那么开发商将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销售人员告诉王先生,如果要签合同必须支付定金以及部分购房款。由于对开发商展示的购房合同(范本)并无异议,王先生如数交了钱并约定了签合同的日子。 可是,要正式签订的那份合同和当初展示的合同范本并不一样,延期交房的违约金从每日万分之五变成了万分之一。王先生觉得自己被忽悠了,拒绝签约,并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以及已经支付的购房款。 对于王先生要求,开发商并不认同。他们认为,购房合同是格式合同,销售厅的那份范本仅仅用于展示,最终还是要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对于这个问题,从事房产法律服务多年的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主任阮剑豪律师认为“:开发商在销售现场展示的合同范本等,属于要约,且是购房者对于相关楼盘以及权利义务分配的主要信息源。”阮剑豪认为,开发商如果在宣传过程中故意隐瞒或欺骗,那么应该对这些行为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