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自然而然 于 2011-7-15 16:42 编辑
杭州千岛湖凤凰休闲度假村管理规约
为维护 杭州千岛湖凤凰休闲度假村(以下简称“物业”) 全体业主、承租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订本规约。 本《管理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业主和承租人、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第一条
业主的权利与义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条 相邻关系 各业主同意,遵守物业管理法规、规章、制度,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三条 物业出租 为保障全体业主权利,便于出租物业的经营管理,物业的出租采取集体协商制度,由业委会和各幢业主代表(即楼长)与有承租意向的单位就物业出租的租赁期间、租金标准、租金支付方式、自住天数等进行磋商,制定满足业主多种需求的三至四套租赁方案。租赁方案需由业主代表大会通过。对不愿意出租的业主,则由经营者收取适当的物业管理费,费用不得超过淳安物管二级资质小区收费。 第四条 物业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1、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物业,应支付相应费用。
2、业主、承租人、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非业主使用人。业主、承租人、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其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3、凡房屋建筑有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4、业主转让物业时,须将本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的附件。业主转让物业后,当事人须将物业转让情况书面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5、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承租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 6、物业承租人或使用人实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时,业主要予以配合;业主阻挠维修造成物业损坏或者财产损失的,由其承担修复或者赔偿责任。 7、停车场管理,费用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必要标志标牌费用,费用在物业管理费收入中开支,不再另外收取。
第五条 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使用维修资金: 1、建设单位按照政府有关规定缴纳维修基金; 2、物业管理用房和公共用房所获取的收益50%纳入物业维修资金;
3、专项维修资金的账务由县建设局物管科代管;
4、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5、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等。 第六条 物业维修和更新的实施 各业主同意物业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及更新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承租人直接组织实施,费用按规定列支。 1、属规定的急修项目; 2、物业发生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3、经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房屋;
4、出现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房屋的情形。 第七条 使用物业的禁止行为
各业主、承租人、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外,不得有下列 行为: 1、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架空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幼儿园等。
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
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4、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随意堆放杂物、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7、践踏、占用绿化用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
9、随意停放车辆;
10、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11、人为造成公用设施设备或其它业主设施设备损坏,由造成损坏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经济损失。
第八条
利用物业设置设施获利的归属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广告等经营性设施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承租人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支付设置费用。 按照前款规定获取的收益,纳入物业维修资金,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第九条 规约的效力 本规约的内容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遵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规约的修改 本规约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修改。修改后的规约,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生效日期 本规约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千岛湖凤凰休闲度假村业主大会
2011年6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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