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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开公司险情不断 现代雅苑的一把火烧出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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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浙江在线11月14日讯住改商,其实并不是一个很陌生的词语。居民擅自改变房屋结构以及使用性质的现象,在全国各大城市普遍存在,几乎算得上一种“城市病”。
  而昨天上午,杭州绍兴路上的现代雅苑一居民楼内的一把明火,再次暴露出杭州小区内“住改商”的安全隐患。因为着火的阳台上堆着许多纸盒,而住在其中的租客正是在这里悄悄开着一间外贸公司。
  一把明火,“烧”出了隐形公司
  昨天上午,家住现代雅苑的章先生正在小区花园里散步,抬头一看突然发现20幢3单元402室的阳台浓烟滚滚。
  着火了!小区保安队长程师傅在门岗就看到了浓烟,“我叫上三个保安,提着两个灭火器就过去了。”
  而此时,阳台的明火已经蹿了出来,随时都可能危及楼上楼下。程师傅等四人迅速冲到楼上,先用干粉灭火器,表面熄灭了,但里面还在烧,几个人再用自来水冲,终于彻底浇灭了。
  可这时阳台上已经一片狼藉。记者在现场看到,4个平方米的阳台上,堆着烧剩了一半的硬纸盒和烧焦的饮水机。火灾原因很快就查明了:原来是住户的小孩在阳台点火玩,不小心玩大了。
  不过大家的注意力都被402室本身吸引过去了,因为这根本不像一个家——
  昨天上午,记者特意走进了402室,进门迎面就是一个屏风,上面写着“杭州甲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左手边还供着一尊财神,再往里面走应该就是客厅了。
  里面除了两张办公桌外,凌乱地堆放着大小不一的纸盒,有的还装着儿童书包。里面的房间看起来像是办公室,老板椅、办公桌一应俱全。
  这里难道是一个公司?
  402室内一个正在整理的女子说“No”,她极力否认这里是办公点。
  但经物业核实,这里确实是一家贸易公司。程师傅说,这房子住的是租户,不是房东。“这次要不是因为着火,我们也没有想到这里面还在办公,小区那么多家,我们也不可能挨家挨户去检查。”
  随后,记者还从小区业主处得知,402室已经很出名,曾因为群租被投诉过。
  物管的孔先生也证实了这个说法。“不管是办公还是群租,我们都是不允许的,毕竟这里是居民区。”不过规矩是规矩,在实际管理中,让人头疼的业主也很多。“按照要求,出租房都应该到物业这边登记一下,包括租住户也应该来物业登记一下,但实际上很多业主都不会理睬,我曾经碰到有的业主这样回答,我的房子我做主。”
  民居变公司,依然红灯闪烁
  民房变成了公司,其实并非仅仅在现代雅苑出现,头疼的也并非野风物业一家。
  体育场路上御华社区就遇到过同样的问题,杭州某酒店在社区一居民楼内开分店临时筹建部,对外发布招聘信息,留下的地址就是租住的房间,每天人来人往,让楼上楼下业主忍无可忍,投诉了很多次。“现在酒店开业了,但是又变成了他们员工的集体宿舍,楼下居民意见很大,但我们也只能进行劝说。”小区保安很无奈。
  除了开公司,还有人在居民楼内开饭馆——去年,杭州新华坊22幢1单元2楼住宅房就曾被出租户开成快餐店,结果跑不走的油烟就直接往楼上楼下蹿……
  在采访中记者发现,在“住改商”的矛盾中,一般业主物管维权很难。仅以新华坊为例,房东直接把房子交给中介,然后以最高价租出,许多时候房东并不关心房子的用途。等到业主物管发现时,往往已经生米煮成熟饭。
  “租客会说我花钱租来的房子,有事找房东,而遇到不讲理的房东,也不会理你。”小区业主很气愤。
  “我们只能进行协商,反复和房东沟通,毕竟我们是服务业主的。”物管也是一肚子苦水。
  除了扰民,安全隐患同样存在。“居民楼内的消防标准都是按照住宅来规定的,但变成经营场所,要求就完全两样,而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也非常大。”杭州消防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
   《物权法》,让住宅对公司说再见
  其实,一些刚起步的公司由于资金紧张等因素的制约,在租赁经营场所时也是精打细算,选择住宅为经营场所的现象较为普遍。
  早在2009年11月,出于新政鼓励大学生创业,杭州市相关部门曾表示,允许大学生以大学生公寓、居民住宅或商住两用的高层建筑作为创业经营场所。
  不过,这个政策有严格的条件限制,比如对从事的行业,一般仅允许从事计算机软硬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及广告业、设计业、经济信息咨询、策划业等无污染的服务性行业。
  除此之外,还有一个前提条件:以不扰民为原则,并需要事先征求本单元住户意见。
  但记者采访了数个小区的物业,发现其实这条“紧箍咒”拿不住“悟空”们:
  许多已经被发现居民楼内开公司的,不管是不是大学生,没有一家会事先征求单元住户意见;
  其次,如果认真咨询,让所有居民都同意在自己所住单元开公司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
  实际上,《物权法》的实施已经让经营场所与住宅基本说“再见”。
  浙江援手律师事务所律师潘永明解释说,《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由于绝大部分业主并不希望与公司作邻居,也就是说《物权法》实施后,居民住宅一般情况下将不再允许作为经营场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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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4 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已经烧成有形的公司,那么下一步该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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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住宅小区办公司、群租隐患多多有目共睹!为什么有法不依?政府职能部门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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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5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职能部门说没有证据说人家是经商,知道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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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6 08: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了了之?其邻居肯定吓出一把冷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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