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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fengfeng

省直公积金偿贷支取额度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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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哎!丽水的住房公积金大爷还要咱五年取一次呢,商业贷款还不行,只能是公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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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20:42 | 显示全部楼层
<b>[原创]先民众利益,还是部门利益?</b>
浙江省丽水市下属县市的单位职工在2007年4月底陆续收到了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通知书,看完后笔者是焦急又困惑其中的条款.2007年5月9日9时
许,先后拨打了缙云分中心(因为笔者系缙云人),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电话,得到的想法是:置民众于不顾,赚取贷款利息.缙云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工作
人员接电话时是一种不耐烦的口吻.而以下是与丽水市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的对话.<br/> 拨通电话后,笔者问及,按揭购房贷款还款支取的条件限制(指还贷支取每次提取时间要间隔五年以上,支取总额不能超过当期还本付息的总额)根据的是什么管理办法或文件?<br/> 答:就是丽水市的公积金管理办法.<br/> 问:可是浙江省2005提出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并没有五年时间的限制.<br/> 答:各个地方政策不同.<br/> 问:有个问题,当省时的管理办法与丽水市的管理办法有冲突时应先遵循哪个执行?<br/> 答:省政策文件也只是指导性文件,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执行.<br/> 问:问题是公积金是个人缴纳,单位补助给个人,暂时存在管理中心的,凭什么要给予时间的限制,不让个提取呢?<br/> <font color="#ff0000">答:各地方情况不同,象丽水市的公积金总量有限,让你个人都取了,别人怎么贷款?另外也体现不了公积金的互助性质.<br/> </font><font color="#000000">各
位,终于说到点上了,正因为是为了赚取公积金贷款利息,才不让个人支取个人账户的余额.置民众还款压力的水火之中.当此事在网络中谈及时,有杭州的网友调
侃丽水网友:你们那可真够落后.言外之意是除了经济落后外,连公积金的政策也落后啊.有网友说:也不定是管理中心出现了资金他用,无力让个人支取,作出这
样的决定,真得仅仅是总量不足那么简单吗?<br/>  我们普通老百姓没有办法验证是何种原因造成的,但即使公积金有互助性质,在制定政策时是否应该考虑先满足个人如按揭购房贷款还款支取,毕竟有不少人是冲着有个人公积金才去购房的,不致于对生活质量有太大的影响.<br/>  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让大众有住房公积金也是希望"居者有其屋".最近国家一再提高银行利率,加重了购房者负担,丽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做法,无异于在购房者的肩上加上了一个不小的法码.<br/>  为了部门利益,置数以万计的民众利益于不顾,这与注重民生的当代中国是相悖的,地方政府也应该有所作为.优先考虑到广大民众的利益.</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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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6 21:12 | 显示全部楼层
[em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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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4 13:45 | 显示全部楼层
<p>楼上的各位对“公积金”的“公”字作何理解呢?试想,如果人人都把账户中的钱取光,那你原先办理的公积金贷款款从何来,你的贷款也是别人的钱拿来给你用的,杭州市从一开始就要审查夫妻双方当年提取的公积金是否在还款额度以下,省直公积金以前非规范操作,现在可能意识到买房人太多,公积金过度支取,导致他们无法发放贷款了吧,因此才采取补救措施。如果你们每月还款额度高,你的公积金照样可以全额取出,如果额度少,那有一部分就留下来“公”用了,这个政策根本没什么不妥,如果你因此告到法院,法院能受理吗?</p><p>申明一下,我与公积金管理中心无任何关系,只是自己从事财务工作,明白这个“公积金”的意思和用途而已。</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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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17 08:32 | 显示全部楼层

真奇怪

楼上不管站在什么立场,都无法逃脱为违法行为辩护的事实,也无法回避“法盲”的称号。《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三条 ......职工个人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性质,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二十条......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应当优先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含利息,下同)。”从这三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位是保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第二位才是公积金贷款,职工间的互助与融通;第三位才是投资保值增值。而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为是本位倒置,先把钱拿去投资了(建经济适用房与其他房产项目以谋自身的经济利益),其次要保证公积金贷款(与为了实现自己投资的收益不无联系),第三才给我们支取部分公积金余额,这不是违法是什么?住房公积金条例既然以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为首要目的,并明确公积金为工资性质,归个人所有,在物权法颁布的今天,管理部门凭什么以一纸之文侵犯我们的财产权呢?条例并没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数额限制,只要我发生的与住房有关的付款行为,就应当给我提取公积金余额,这是我的财产,你没有法律依据凭什么来限制我行使财产权呢?至于公积金贷款的问题,这是你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并不是我们职工个人要承担的义务,你不能把贷款资金的紧张归责于我们职工对财产权的合法行使,更何况条例规定支取优先于公积金贷款。在中国,有多少事情都以合理的借口,把管理部门的职责推诿给老百姓,这是我们不能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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