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交易所就退市制度公开征求意见 完善8大方面 拟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股票转让安排 本报记者 沈 明 继创业板退市标准出台之后,4月29日,沪深交易所又分别发布《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两方案基本相同,深交所只在少数条款上区分出了“中小板”。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表示,沪深交易所同时发布主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这意味着“主板退市新规则”诞生,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以来的又一重大制度变革。新标准出台后,有助于真正发挥市场“优胜劣汰”的功能,让股市“不死鸟”神话破灭,让“垃圾股”远离市场。 根据上述方案,沪深交易所主要完善调整了8方面的重大退市条件。具体退市红线分别是:净资产连续为负;营业收入连续低于1000万元;年度财务报告连续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因财务指标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出具意见或否定意见;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3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股票面值(不适用于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未在规定的30个交易日内提交补充说明或者相关材料。 深圳中小企业板公司退市方面,根据新的方案显示,将继续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条件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该方案实施后,深交所《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同步废止。 为做好退市衔接安排,沪深交易所都拟设立“退市整理板”,为已被决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个交易日的股票转让安排,公司股票应在30个交易日结束后终止上市。 上交所还完善了现行的特别处理风险警示制度,在上交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风险警示板,将重大风险公司与其他主板公司进行板块区分,根据风险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实行与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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