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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已签《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邻居:预收物管费期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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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P>
<P>  第四十五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P>
<P>  第四十六条 建设单位未出租、出售的物业以及交付使用但业主或使用人尚未居住的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按应收标准的70%收取。物业管理企业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业主公布。
  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P>
<P>查了一下建设部的物业管理条例,根本未提到预收物管费;</P>
<P>实际的操作中好多小区预收的物管费是12个月,在交房时交纳;</P>
<P>可以说如果前期物业协议是这样签的话,极大的损害了业主的利益,明显违背了公平的原则。</P>
<P>(据我所知,上海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和杭州的差距太大了)</P>
<P>各位邻居,请问对这个问题该怎么办?</P>
<P>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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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都是三个月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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