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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物业起诉状提供的“合同”———"合同"说明了他们没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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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2-6-21 17:0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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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来就没合同,谁说物业有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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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6-21 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被起诉的业主已经收到法院寄过来的法律文件,我是15号上午收到,时间非常“凑巧”,14号晚上我的课考试,有300多分卷子要批改,忙得我不可开交,今天才有时间来通报官司的进展,现在物业把提供的服务合同展现,让广大业主了解,我们是依据什么在被服务的,对此合同,我初步解读如下

1、从内容上看,这是一份委托书,请看具体内容:“一、委托物业的基本情况:二、委托内容:七、委托期限”

就是甲方和乙方把还没有出售的房产委托乙方来管理。


2、委托的内容是,甲乙两方把港湾家园的经济适用房委托给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但从委托内容看,这里指的前期物业服务和《物业管理条理》上的前期物业服务并不是一个概念,这里说的全部是业主入住前如何对房产进行管理,是和房产发生关系,和业主不发生任何关系,而且作用期限非常明确:到业主入住为止,而《物业管理条例》上说的前期物业服务是指业主入住后的一段时间内,在业委会没有成立的情况下的管理,是和业主发生关系。

3、根据这个合同的第五部分第11条:业主入住后,根据物价部门的核准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合同在这里说明了接下来可以由丙方来物业服务,但明确说明了还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做好一切。



部分的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下: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理》第二十八条(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物业销售(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招聘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所需的工程建设技术资料。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订。物业销售(预售)时,建设单位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买受人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也指明: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时应当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予以明示,并有义务作出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

按照以上规定,甲或乙还需要以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公司,签订完善的服务合同,选定的物业公司还要和物业受卖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签订《临时业主公约》并由业主签订书面承诺,

在提供的合同中的第三部分第二条也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负责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售卖人明示,并与说明,要求物业受买人以书面承诺。但这一切都没有做。

以上事实说明:求是物业公司并没有取得在港湾家园服务的合法地位,自作主张强行服务纯属非法。



   我已经向法院明确表示,不需要肯定没有结果的调解,等待开庭通知,到时候会出现十分难得的、很有看头的我和对方辩论的场面,至于是否会十分精彩,很难说,因为这一切太简单明了了,到时候希望大家参加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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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1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届时振臂一呼,我等P民有空一定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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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6 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孤注一掷,铤而走险,反正要走,不能看着马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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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2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前期物业之所以能够越过合同对家,直接起诉第三方的业主,是根据《物管条例》司法解释。

如果不是前期物业合同,那这官司就没得打了:

只要被告方当庭指出不是前期物业合同,

业主方并非适格被告, 法庭当场就得退回这个案子。


业主还应该追究下 求是物业多年来非法占据港湾物业用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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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28 22:4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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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19 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法院要正式开庭审理物业欠费诉讼 。 西湖区法院采用“分别对待,各个击破”的原则使被告业主就范,从而分化瓦解港湾家园的业主维权的行动。以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最大化。至于是支持邪恶压制正义的缺德行为会不会引起公愤那就不管的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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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开过庭了?
还等着过去旁听,见识一下呢。真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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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0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我心依旧i 的帖子

估计在下周,未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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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17:46 | 显示全部楼层
等着开庭,给王老师声援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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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22 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被告还没有接到具体开庭时间,只是电话通知去拿,被告以没有时间去为理由,要求法院寄来。估计下星期会收到传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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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22 1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越描越黑,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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