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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区地面停车收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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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5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今天在小区单元门口看到物业贴出的《关于加强小区地面停车管理意见征集的公告》,见附图。

作为业主,想仅从职业角度、从法律角度发表一下意见,供大家讨论:

1、对物业垫资划停车位非常赞赏。大家都知道,根据《物权法》,小区地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地面建设费用应该也由全体业主承担,物业先垫资,将来从小区公共收入中偿还完全是可以的。

2、公告中第4条明确只有在大部分业主同意收费才能开始执行。这表明物业和社区是懂法,并严格守法的。根据《物权法》,小区地面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只有全体业主才能决定地面要不要收费,其他任何人(包括物业和社区)都无权决定收不收费。而这么多业主如何决定呢?法律规定的程序是先由业委会提出议案,起草详细规则,然后业主大会讨论,投票后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缺席和投弃权票的视为不同意,只有明确写明同意的才算,而且过半数是过全体业主的半数,而非出席大会的人数的一半。目前小区业委会没有成立,无法召开业主大会。变通的办法可以是物业或社区一家家的上门,让业主签投票单。只要过半数的业主明确投票同意收费,也可以生效执行。当然,投票单必须存档,以防物业或社区弄虚做假。

3、第6条中的“若业主放弃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是违法的。不管是从法理上,还是《选举法》、《民法通则》、《合同法》都明确规定“同意”必须是明确做出的,弃权、不做声、不表示、不发表意见等等都只能视为反对,不能视为同意。物业的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物业无法保证每个业主都看到这个公告,无法保证想提异议的业主都有时间到物业去提。这种做法无法保证投票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4、截止时间是9月15日前,公告是8月31日,也就是说只有15天的时间,涉及全体业主利益的议案,公告加提意见的时间一共才15天,太仓促了。公告期一个月,提意见一个月,二个月比较合理。法院发布公告一般都是二个月。

以上仅仅是从法律角度,对公告发表点个人意见。之于本人是否同意收费,为了避免不同意见的业主鄙视,就不在这表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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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5 16:4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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