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2-9-8 10:21 编辑
前天,我向社区和西湖区建设局分别递交了反映书。 社区是我在告示栏贴好我的公开信后去的。看到我一大叠材料,两个领导首先说的是要稳定(奇怪:稳定是靠隐瞒真相维持的吗?);其次是我的材料不能张贴,我们不同意,我说,用不着你们同意,我总会找到说理的地方。时间不长,很快就离开了。 按照《议事规则》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规则 。。。。。。。。。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会议情况以及决定事项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为7天。
按照这个规定,这次决议应该在8月26日之前公布,但直到前天才告诉我,并且不公布,而且,我不能为自己的辩解向业主公开,请问:这还是说理的地方吗?
业主意见这样大,社区有关人员却向外表明,业主对业委会的工作并没有意见,可以想象,社区向上面是怎么说的。 西湖建设局是下午去的,主管杨公不在,另外人接下了材料,昨天上午和杨公通了电话。显然,恶人已经先告状。他答应先仔细阅读我的材料。 以下是我的反映书:
西湖区建设局、房管局、紫金港社区: 来信为反映港湾家园业委会违法开会越权中止业委会委员的资格的事实。 8月23日晚上,业委会董副主任,违背组织原则,在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召开业委会会议,作出中止我委员的资格的决定。这是一个违背了《港湾家园议事规则》的决议。这条规定如下: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限制 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当地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超越职权作出决定,或者作出与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委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向上级反应,要求撤销其决议及相关的要求,理由如下: 一、会议违背基本组织原则,不通知我参加,属于违法,决议应该无效; 二、用的依据:住建部【2009】274号《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第三章业委会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不履行委员职责。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是适用权限和范围的扩大及曲解。 首先,这是指导规则,不是法律文件,对我们没有约束力;合法产生的我们的《议事规则》对业主有约束力,为什么不引用这里的规定。其次,业主大会从来没有授权业委会中止委员资格的权限。第三,我是最履行职责的委员,当选以来,做了大量的工作。这是有目共睹,是歪曲不了的。 三、该《规则》第三章业委会第四十四条第四款:不履行业主义务。他们认为不交物业费,就是不履行业主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宪法有明确规定。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没有交纳物业费的义务。即使是合法的物业服务,也不是因为是义务而交纳,而是履行合同而交纳。业主和物业只有合同关系。目前正在进行的官司中已经表明他们是在伪造合同,欺骗业主,已经触犯了刑法。老董在今年6月5日的业主沟通会上,也揭露了他们伪造合同的过程。作为业委会主任,应该站在业主的立场,去指责物业才是。而我正是为了维护业主的权益才这样做的,正是表现了全力为业主说话的应该有的职责。就算退一步说,我的物业费纠纷是在当委员之前,有什么理由来追究?老董是把业委会看成是物业的代言人。 四、决议中的其他理由,都是污蔑不实之词,在附件中我有详细分析。 因此,我要求: 一、撤销业委会的非法决议,并通告全体业主; 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查明董副主任的业主身份,结果告知全体业主; 四、彻底调查和追究董副主任的种种违规行为并追究其责任(具体行为见附件),要求公开召开业主听证会,让事实告知全体业主; 五、去年9月22日我向建设局反应的要求作出明确答复。
我肯定坚持要求对我提出的要求及公开信上所有的问题对业主公开交代,如果不能公正,将逐级反映,直至起诉于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