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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判决书说明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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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2-9-22 12:17 编辑

    今天早上看到物业在告示栏上贴出来的判决书全文,有十五六张,大部分内容是关于证据、开庭方面的叙述,要点有:
     一、提供的第二个合同有效,以前已经通报过,这是一个伪造的合同,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没有签名,只有对房产的管理,没有服务内容,合同上明白写着:签字盖章有效,法院的认定就是说,伪造有效,可以不用签名,没有服务内容有没有关系。
    二、《备忘录》有效,法律明明规定备忘录没有法律效力,而且本身就是伪造的,开庭中原告明明说是写好后一个个找人盖章的,这些都可以不管;
    三、《备忘录》中所说的和前面矛盾,明确说明前面是在欺骗被告和法院,法院认为原告已经说明前面不符地方,轻描淡写一句话为其开脱。
面对这样的判决,我已经失去说话的力气,什么证据、辩论都是假的,西湖法院的司法公正性在哪里?
      判决书的关键内容请看下面。
http://zzhzbbs.zjol.com.cn/home.php?mod=space&uid=2708494&do=album&picid=152034&goto=down#pic_bl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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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王老师淡定。
面对这样的结果应该也是意料之中,但孰是孰非百姓心中自有定论。
法律的黑暗在本案表现的淋漓尽致。
也许在浙江地界这个案子都不会得到公平裁判。这个你懂得。
但这次判决不是终审,可以继续上诉。
其次,可以将本案传到更大的网络和媒体,让更多的人关注此案。
今日说法栏目不是经常介绍典型案例么
可以传给他们,请专家帮助分析。
老百姓苦啊{:9_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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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12:19 | 显示全部楼层
3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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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19:44 | 显示全部楼层
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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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21:24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想骂人,n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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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23:2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判决只能说明被糊涂的法官判了一个清晰的案件,明明是黑的到成了白的,当然白的也成黑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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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2 23:31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把物业的二个合同和备忘录都公布出来。让大家看看评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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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0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清早看到这个新闻http://comment5.news.qq.com/comment.htm?site=news&id=33112656
跟辽宁的村民比,我们的业主幸运多了。
最起码物业没有抢业主的房子,更没有枪杀业主。
只是几十年受的教育悲催了,教育和现实完全脱节,读书何用?
迷茫的不仅是我,应该是全体读书人。
可叹,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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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08:45 | 显示全部楼层
官司输了,整个事件变成非常好的素材。也许投稿给大导演,可以拍一部电影。

自己也可以拍个纪录片。传到优酷上给大家看。

这个判决结果使事件有了内涵。或者说是画龙点睛了。{:9_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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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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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法就是给老百姓制定的吗?
天理何在!
黑!暗无天日的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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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22: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王法就是给老百姓制定的吗?
天理何在!
黑!暗无天日的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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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22:3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王老师!希望王老师,朱老师更加坚强,希望全体业主更加团结,与邪恶势力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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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3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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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13:5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王老师!希望王老师,朱老师更加坚强,希望全体业主更加团结,与邪恶势力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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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4 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大自然主人 于 2012-11-24 00:41 编辑

我老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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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前案判决的己见:
1.该案的诉讼标的应当由诉讼依据直接认定,即应从对执行合同中有争议的部分得出。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合同关系,无合同违约事实,不能牵强附会。
2.依据原告提供的主张和证据,该案所述的纠纷应当以合同违约方作为该案被告,如有必要,可追加被告。
3.原告对其主张所提供的“证据”均有造价嫌疑,法庭理应对被告提出的质疑展开庭外调查;而该案法官对此未加明察细证,仅依据原告所谓的证据,过度行使了自由裁量权。
4.该案判决支持原告,对业主造成了激烈反应。该判决以此为代价有欠审慎原则的。

原告和被告为了取得法庭的支持,有必要也应该动用一切有利因素。从该案原告的表现看,已非常充分;而从被告方面看,仅仅是据理力争;从“保护弱者”的法学观点看,被告应该占优;从判决后果看,其代价得不偿失。
从逻辑学上看,该判决的思维过程有待确认,可以进行理论探讨。

思考:一场被绑架了的马拉松,一场毫无顾忌的裸奔,终点是人心的彼岸,需要多久?愿法庭可以给我们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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