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2-1 10:49 编辑
huhuyu1 发表于 2013-1-31 15:17
不是说楼主法盲啊!会馆移交跟物管费官司从司法角度、物权角度、使用性质角度上,跟物业管理费不交确实是完 ...
你说是学法律的,真使我哭笑不得,学法律的人怎么会对法律这么糊涂呢?如果说你是不懂,那是水平问题,如果是诚心混淆是非,则属于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我反诉不是为不交物业费找理由,不交的理由在我的答辩状里。抛开本案的事实,就纯司法角度来说,反诉是属于另一个案子,其目的是为了反请求与本诉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反诉和交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是没有任何关系啊!学法律的难道这点都不懂吗?你却口口声声硬要把我的反诉往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上拉,这不是混淆是非吗? 其次,你说的“应该是起诉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义务”。那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裁定书也是以这个理由来裁定的,但反诉的受理条件不仅仅只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我在上诉状上已经明确说明,你没有看见吗? 第三,在我的上诉状里已经引用了明确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我说的是,物业应该完整地接受港湾家园,应该进行查验,这就是是物业服务的责任,并不是说应该由物业来决定是否移交。请问物业查验了吗? 第四,至于民事主体,就服务责任而言,物业已经是反诉的适格主体,而我的反诉状是将三家合同签约方都告了,它们都牵涉到这个合同中,都是当事人,难道可以置身于外吗?他们共同伪造合同,都是实际上的原告。因为反诉状是9月份写的,当时浙大档案馆还没有牵涉进去,如果现在写,我还要把档案馆告进去。从《合同法》来看,我才是真正被搞错了被告对象,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违背《合同法》,把《物业服务合同》开了特例,物业可以避开合同签约方直接起诉业主,把业主当成了实际签约方,而真正的合同签约方反而是我不能反诉的主体吗? 第五,至于说我是法盲,更是可笑,从我加入港湾家园业主论坛以来,自认为我的任何一句话,任何文字,都是依据法律的,你能找出有一个地方违背法律吗?真有的话,请指点,我会感激你使我增长了知识。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要做一件事情,会把牵涉到的法律全部搞清楚。在别人都问我为什么对法律这么熟悉的时候,就是极少几个在网络上说我不懂法,只能说明说我的人的一种可笑心理,就是典型的阿Q心理。 第六,对于法律知识,我从来都是虚心学习的,我接受过不少业主的真诚指点,任何时候我都会感激的。但是,我需要的是明确的法律条文和使人信服的理论,而戴上法官、律师、学法律的这种帽子,对我没有用。对于我们的社会而言,有法盲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司法的人曲解法律和强词夺理。我前段时间曾经对政府官员说过我对我们社会的感受,“曲解法律和强词夺理,不讲法律和道理,并不常见于老百姓当中,而是经常见到于法院和政府机关当中,这是我们社会的可悲之处”。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进步,我将为法律的尊严奋斗到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