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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我对裁定的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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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j今天上午,我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全文如下: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因(2012)物业合同纠纷案不服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杭西民初字第1668号民事裁定;
     二、受理我的反诉请求。
上诉理由:
     一、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关于受理诉讼的有关规定,如果对诉讼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而我的反诉状是在2012年9月底送达法院的,法院理应在10月9号开庭前作出裁定。而现在的裁定送达我手里,整整晚了三个多月。我认为这是对当事人不负责任的行为,应该对我作出合理合法的解释。
     二、裁定中提出了对不受理的理由,但没有提出最关键的问题,即:相应的法律依据。作为法律文书,这是起码的要求,否则何以服人?我认为这是对法律文书不负责任的行为,也是对当事人不尊重的表现。我认为应当向我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果提不出依据,理应撤销该裁定。
     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这里提出了是否受理反诉的条件,就是:与本案有关。
      具体说就是: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
      因此,反诉的条件,不仅仅是具有相同的法律关系,还有其他两种情况。不具有同一的法律关系,不能作为不受理的依据,因此,裁定以不具有相同法律关系为理由是错误的。
     四、具体来看我的反诉三条请求:
     首先,本案是合同纠纷案。起诉的法律依据是合同。我的反诉请求一和二:都是源于原告提供的合同,显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而且提出了和本诉独立的请求,和本诉的请求在事实上有着显然的牵连,符合反诉条件。退一步说也不能因为请求一在本诉中可以审理为理由剥夺被告的反诉权利。
     其次,我的反诉请求二与本诉请求在权益上有联系:原告要我交物业费,我要求确认属于业主的财产,以便索取我应有的收益份额,这就是在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完全符合反诉条件。
      会馆是港湾家园非常重要的问题,港湾家园大批量业主不交物业费的很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会馆没有移交给业主。
     在本案中,合同的所有签约方都应该是当事人,而且他们三家联合伪造合同作为起诉业主的法律依据,所以都是实际上的原告方。
     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因此,就浙大求是物业公司而言,他们要进入一个小区服务,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完全有责任了解和接手该家园的所有业主的共有财产。因此,确定所有权问题,物业公司早就应该做好的事情,他们有不可推却的责任。只管向业主收取物业费,而不管应该属于业主所有的财产和可以产生的收益,就是没有尽到应有的责任。而对于服务责任的追究,则属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因此,对物业公司及另外合同签约方的反诉,属于理所当然的受理范围。
      希望法院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维护我反诉的权利。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zdwcf       2013/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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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王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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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7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官应对此作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解释和处置,不顾情理不行,主观、随意、片面也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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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0 16:40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不是很懂,但会支持和感谢王老师,在王老师身上看到了求是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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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说楼主法盲啊!会馆移交跟物管费官司从司法角度、物权角度、使用性质角度上,跟物业管理费不交确实是完全不搭嘎的。我是学法律专业的,只是从法律和司法解释上冷静的替楼主分析反诉的理由不是很确凿,没有讲到点子上。会馆产权至少不是属于物业公司,那么会馆移交不移交只能由产权人说了算,目前产权人应该是学校吧?所谓冤有头债有主,楼主得客观冷静地对待会馆移交不移交的问题!!物业公司没有会馆的产权和使用权,而楼主把会馆没移交给全体业主理由而去变成是物业公司的责任,实在是有点说不过去,起诉的民事主体根本就错了!!不交物管费,应该是起诉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义务去向法官举证,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有重大违规现象和不履行服务合同的情况,这才是反诉的有利证据,而不是拿学校遗留的问题去扯到交不交物业费的上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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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 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2-1 10:49 编辑
huhuyu1 发表于 2013-1-31 15:17
不是说楼主法盲啊!会馆移交跟物管费官司从司法角度、物权角度、使用性质角度上,跟物业管理费不交确实是完 ...


       你说是学法律的,真使我哭笑不得,学法律的人怎么会对法律这么糊涂呢?如果说你是不懂,那是水平问题,如果是诚心混淆是非,则属于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我反诉不是为不交物业费找理由,不交的理由在我的答辩状里。抛开本案的事实,就纯司法角度来说,反诉是属于另一个案子,其目的是为了反请求与本诉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反诉和交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是没有任何关系啊!学法律的难道这点都不懂吗?你却口口声声硬要把我的反诉往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上拉,这不是混淆是非吗?
       其次,你说的“应该是起诉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义务”。那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裁定书也是以这个理由来裁定的,但反诉的受理条件不仅仅只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我在上诉状上已经明确说明,你没有看见吗?
       第三,在我的上诉状里已经引用了明确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我说的是,物业应该完整地接受港湾家园,应该进行查验,这就是是物业服务的责任,并不是说应该由物业来决定是否移交。请问物业查验了吗?
      第四,至于民事主体,就服务责任而言,物业已经是反诉的适格主体,而我的反诉状是将三家合同签约方都告了,它们都牵涉到这个合同中,都是当事人,难道可以置身于外吗?他们共同伪造合同,都是实际上的原告。因为反诉状是9月份写的,当时浙大档案馆还没有牵涉进去,如果现在写,我还要把档案馆告进去。从《合同法》来看,我才是真正被搞错了被告对象,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违背《合同法》,把《物业服务合同》开了特例,物业可以避开合同签约方直接起诉业主,把业主当成了实际签约方,而真正的合同签约方反而是我不能反诉的主体吗?
       第五,至于说我是法盲,更是可笑,从我加入港湾家园业主论坛以来,自认为我的任何一句话,任何文字,都是依据法律的,你能找出有一个地方违背法律吗?真有的话,请指点,我会感激你使我增长了知识。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要做一件事情,会把牵涉到的法律全部搞清楚。在别人都问我为什么对法律这么熟悉的时候,就是极少几个在网络上说我不懂法,只能说明说我的人的一种可笑心理,就是典型的阿Q心理。
     第六,对于法律知识,我从来都是虚心学习的,我接受过不少业主的真诚指点,任何时候我都会感激的。但是,我需要的是明确的法律条文和使人信服的理论,而戴上法官、律师、学法律的这种帽子,对我没有用。对于我们的社会而言,有法盲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司法的人曲解法律和强词夺理。我前段时间曾经对政府官员说过我对我们社会的感受,“曲解法律和强词夺理,不讲法律和道理,并不常见于老百姓当中,而是经常见到于法院和政府机关当中,这是我们社会的可悲之处”。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进步,我将为法律的尊严奋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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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 07: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2-1 10:50 编辑

       你说是学法律的,真使我哭笑不得,学法律的人怎么会对法律这么糊涂呢?如果说你是不懂,那是水平问题,如果是诚心混淆是非,则属于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我反诉不是为不交物业费找理由,不交的理由在我的答辩状里。抛开本案的事实,就纯司法角度来说,反诉是属于另一个案子,其目的是为了反请求与本诉可以相互排斥、抵消、吞并。反诉和交不交物业费的理由是没有任何关系啊!学法律的难道这点都不懂吗?你却口口声声硬要把我的反诉往不交物业费的理由上拉,这不是混淆是非吗?
       其次,你说的“应该是起诉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国家的有关物业管理法规和物业服务合同规定应该履行的责任义务”。那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裁定书也是以这个理由来裁定的,但反诉的受理条件不仅仅只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我在上诉状上已经明确说明,你没有看见吗?
      第三,在我的上诉状里已经引用了明确的依据:“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我说的是,物业应该完整地接受港湾家园,应该进行查验,这就是是物业服务的责任,并不是说应该由物业来决定是否移交。请问物业查验了吗?
       第四,至于民事主体,就服务责任而言,物业已经是反诉的适格主体,而我的反诉状是将三家合同签约方都告了,它们都牵涉到这个合同中,都是当事人,难道可以置身于外吗?他们共同伪造合同,都是实际上的原告。因为反诉状是9月份写的,当时浙大档案馆还没有牵涉进去,如果现在写,我还要把档案馆告进去。从《合同法》来看,我才是真正被搞错了被告对象,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违背《合同法》,把《物业服务合同》开了特例,物业可以避开合同签约方直接起诉业主,把业主当成了实际签约方,而真正的合同签约方反而是我不能反诉的主体吗?
     第五,至于说我是法盲,更是可笑,从我加入港湾家园业主论坛以来,自认为我的任何一句话,任何文字,都是依据法律的,你能找出有一个地方违背法律吗?真有的话,请指点,我会感激你使我增长了知识。我不是学法律的,但我要做一件事情,会把牵涉到的法律全部搞清楚。在别人都问我为什么对法律这么熟悉的时候,就是极少几个在网络上说我不懂法,只能说明说我的人的一种可笑心理,就是典型的阿Q心理。
      第六,对于法律知识,我从来都是虚心学习的,我接受过不少业主的真诚指点,任何时候我都会感激的。但是,我需要的是明确的法律条文和使人信服的理论,而戴上法官、律师、学法律的这种帽子,对我没有用。对于我们的社会而言,有法盲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司法的人曲解法律和强词夺理。我前段时间曾经对政府官员说过我对我们社会的感受,“曲解法律和强词夺理,不讲法律和道理,并不常见于老百姓当中,而是经常见到于法院和政府机关当中,这是我们社会的可悲之处”。希望我们的社会能够进步,我将为法律的尊严奋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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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2-1 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huhuyu1 发表于 2013-1-31 15:17
不是说楼主法盲啊!会馆移交跟物管费官司从司法角度、物权角度、使用性质角度上,跟物业管理费不交确实是完 ...

  "物业公司在物业服务过程中有重大违规现象和不履行服务合同的情况,"
      你不知道他们没有合同吗?谈何检验履行合同的情况?你不知道我不是在说他们服务不好,而是说他们在违法经营,这才是我根本的立足点,永远永远不会改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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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4 1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3公 于 2013-2-4 16:02 编辑

学法律的并不一定都对,没有学法律的也不一定就错,有时候法律也会遭绑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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