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收到中级法院的裁定,要点如下:
在叙述案情事实的内容里,有“上诉称:………所提起的反诉请求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评:十分震惊,大家可以看看我的上诉状,请求二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而是属于有牵连的在主观权益上有联系的情况,堂堂中级法院,居然明目张胆歪曲事实,无视事实根据,也无视小小草民的存在,竟会写出这样的法律文书,继西湖法院后,又留下极端的司法案例)。
在裁定内容里,很简单:反诉请求应该符合法定条件(但没有提供具体条件和法律条文),请求一为本诉审理的范畴,请求二因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维持原裁定(就是照抄原裁定,没有对我提出的异议进行半句批驳),没有提及我的请求三。
今天上午,向中级法院提交了“判后答疑申请书”和“申诉状”。
在回来的路上,已经得到法院通知,答疑将在2月25日上午10点在中级法院2号庭进行,承办法官将会回答我的质疑,而后,就会进入程序,审查我的申诉状,决定是否再审。请大家关注案情的进程。
事到如今,追求过程已经比追求结果更为重要,我将会对任何不符合法律的行为向所有可能的渠道提出我的申诉,我要看看各级法院是怎样看待法律的尊严的。
下面是申诉状全文:
申诉人因物业合同纠纷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中字初字第73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提起申诉。
申诉请求:
一、 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中字初字第734号民事裁定书,
二、 受理我的反诉请求。
申诉理由:
一、对于西湖区人民法院没有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关于受理诉讼的有关规定,没有在七日内对我的反诉作出裁定的明显违背法律程序的行为,裁定书应该对此作出解释。
二、裁定书写明,上诉人称:“上诉人所提起的反诉请求系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是完全违背事实的。我在上诉状中明确指出:“请求一和三:都是源于原告提供的合同,显然属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请求二与本诉请求在权益上有联系”,我上诉状内容的核心内容正是指明我的反诉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属于另外两种情况,认为不仅仅只有“同一法律关系”才是反诉的条件,作为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非常严肃的事情,居然写出这样明明白白歪曲事实的文字,实在难以想象和万分震惊。
三、我完全同意裁定书中的定论:“当事人提起反诉应该符合法定的条件”,然而,裁定书却没有指出“法定的条件是什么”?具体的法律条文在哪里?而这正是我上诉所最迫切需要得到的,也是法律文书所必须的,否则,何以服人?难道我对法院的每一条请求都引用了明确的依据。堂堂法院的法律文书反而不需要引用依据了吗?可以随心所欲吗?
四、我在上诉状中列出了反诉的几个条件:
“提起反诉的实质条件,是反诉与本诉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反驳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反诉与本诉所依据和所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相同。2.反诉与本诉基于同一法律事实。反诉的诉讼请求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在事实上有某种牵连。3.反诉与本诉不是出自于同一法律关系或同一法律事实,而是基于诉讼标的的同一或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基于抵消目的而发生的诉的理由上的联系。”
因此,我在上诉状中特别指出:“西湖法院裁定以不具有相同法律关系为理由是错误的”。但中院裁定却是依样画葫芦,没有对我的提法作出解释,如果我错了,应该指出我错在哪里?否则我如何能服?如果我按照法律教科书引用的条文是错误,希望法院给我书面答复,明确说明第2、3种情况不属于反诉范围。以便我去告知法学教育部门,以免误人子弟。
五、对于会馆的所有权问题,我反诉的实质是对服务责任的追究,物业应该完整接收港湾家园,对所有财产进行查验,而这正是进入小区服务的前提条件,属于服务合同范畴,而对服务责任的追究,是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从这个角度看,我的反诉请求更应该属于受理范围;
六、对于我的反诉请求三,裁定书没有提及,裁定书缺乏起码的完整性,是否认为这个请求为受理范围?
希望法院能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重新审理我的上诉请求,维护我反诉的权利。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zdwcf 201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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