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不可大意 二手房买卖通常是通过中介公司交易的,因此,买方、卖方及中介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是不可少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虽然不是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但一旦签订,则对各方均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少二手房买卖纠纷就是由居间协议引起的,因此,购房者对此不可大意。 1、买方应注意收取相关材料。在签订居间协议时,买方必须收取卖方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产权证复印件,以备今后万一出现纠纷时用。如卖方是委托他人来签订协议的,则应收取经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还应注意受托人与卖方的关系,看他们之间是亲属还是朋友,抑或是其他关系,了解委托的原因。房屋买卖是一件大事,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出于信任,卖方即使要委托也只是委托自己的亲属来办理,而不会委托其他人。如是委托他人,往往是因债务或担保所引起的。针对这类委托,购房者更应谨慎行事,因为卖房往往不是房主的本意,而是身不由己、迫不得已。因此,如卖方委托非亲属来办理相关手续的,购房者一定要亲自与房主本人联系,并核对与售房有关的信息,以防不测。因为从法律上分析,无论房主如何授权他人处置房屋,都不能剥夺房主本人处理房屋的权利。房主也可以另行委托其他人售房,并可以随时单方面取消任一委托。如购房者无法直接与房主也即真正的卖方取得联系并核对有关情况的,则这样的房子建议购房者最好放弃,避免隐患的发生。另外,还应注意的是,即使是夫妻之间相互委托,也最好有经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以免夫妻一方签订合同而不被另一方认可的尴尬局面。 2、注意《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相关信息的填写。《房屋买卖居间协议》通常是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但并非不可修改。无论是哪一方来填写协议中的内容,均应根据产权证上记载的信息填写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已出租的,则应注明,并约定如何处理租赁事宜。如卖方尚有贷款未还清的,则应明确贷款余额。收取的金额及用途必须填写清楚。签订正式《房屋转让合同》的时限日期和地点必须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应有可操作性。协议中的任何修改都应由各当事人(包括中介公司)签章并加盖手印确认,且每份合同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中介公司落款应采用公司章和执业经纪人签名。买卖双方必须签身份证上记载的姓名,并写上身份证号码,且落款处要留能找到当事人的地址及联系电话,为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做准备。 3、尽可能详细地约定房屋转让的有关内容。如购房者已决定买房,则应尽可能在《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详细地约定房屋转让的有关内容。如《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无法填写的,则可以另签补充协议作为《房屋买卖居间协议》的附件。具体内容可参照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来约定,且一定要留意自己所关心的内容是否已包含在内,尤其是决定自己是否购房的内容。因为如果将来卖方一旦违约不想售房,那么一份内容完整的《房屋买卖居间协议》是可以作为房屋转让合同来处理的。 (舒军,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房产部主任、合伙人,办公电话0571-568526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