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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继续来举报开设在小区内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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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09: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请大家继续来举报开设在小区内的公司,并敦促物业和有关部门进行清理:
1_2幢2单元402
2-2幢2单元1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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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09: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司无处不在,新法明确规定是违法的,物业为什么不去管理,该管的时候说是服务公司了,不该管的时候说是管理公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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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0:1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他们应该经楼上的业主
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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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0:22 | 显示全部楼层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户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行政法规对房屋用途有严格限制,居住用房改为非居住用房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但即使“居改非”通过了行政部门的审批,《物权法》仍试图从民法角度对此作出第二层限制,要求“居改非”必须要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对于普通业主而言,更多了一层保护,有利于避免因行政失误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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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0:2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依相邻权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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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6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我上网找到的法律依据,也许会有点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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