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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购房小心“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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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读者马某看中了城南某项目一套房子,由于目前对第二套商品房按揭贷款要求首付不低于50%,且贷款利率较高,而马某此前已经通过按揭贷款购买了一套商品房,马某便致电华西都市报咨询,以从未买过商品房的朋友刘某的名义按揭购买该商品房,两人私下再签订一份协议,约定该房屋实质归马某所有,是否可行?

  律师分析:

  “隐名”购房法律风险大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林方平律师:根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商品房所有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马某以刘某的名义购买的这套商品房从法律角度来看,其所有权归刘某所

  有。尽管马某与刘某之间私下签订了协议,该协议也合法有效,但因为没有进行登记,并未产生物权效力。如果刘某将该房屋抵押、转让给第三人,将给马某造成严重的后果,马某的合法权益将遭到侵害,而且很难对该房屋进行追索。

  律师提示:

  “隐名”购房小心“钱房”两空

  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宋关平律师:虽然目前国家出台了二套房按揭贷款要求提高、限制外地人购房等一系列政策,但“隐名购房”的法律风险极大,司法实践中此类纠纷层出不穷,冒名者有恶意侵害实际购房者权利将房屋抵押、出售的,也有冒名者意外死亡其继承人要求分割该套房屋的,其结果往往对实际购房者不利。而且“隐名

  购房”并非想象中“钻”了政策的空子,因为房屋最终仍然要过户至实际购房者,这多出的一次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所产生的税费也是要作为成本的。宋律师认为,这“隐名购房”看似经济,实则既不“实惠”,还存在重大法律风险,购房者不应草率采取此类方式购房,谨防最后“钱房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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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22: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很关注,可是只是看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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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4 1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一下生活,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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