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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湾家园的官司通报---------我的上诉状(枉法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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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7 11:44 | 显示全部楼层
   两个案件四次开庭情况说明

1674案件第一次开庭情况:
  
官司通报:原告伪造合同一目了然
  我受被告的委托,参与了开庭的全过程,我的主要任务是对物业的合法性问题和原告进行辩论,要点主要在原告提供的四个证据文件上:
  1、 律师函。要点:a、说明07年9月浙大求是物业作为丙方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由“贵物业交纳物业费”
  2、 《港湾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点:a、杭州求是物业作为丙方签订;b、甲方将西溪家园小区(注意不是港湾)委托给丙方;在基本内容里写的又是港湾;c、委托自07年9月1日起,签订日子是08年4月2日(注意:迟于07年);d、是复印件看不出盖章,签名潦草,无法认出。
  3、 《港湾家园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点:a、浙大求是物业作为丙方签订;b、签订日子是07年9月1日; c、是复印件,而且是在一份复印件上重新加盖三个大印而再复印的,原复印件有隐隐的大印圆圈,新复印件还可以看出原来的圆圈;d、只有盖章,没有签名。
  4、 浙大求是收购杭州求是的证据,时间是在2010年6月。
  后两个证据是在开庭时才提供的。
  法庭调查和辩论要点:
  1、由于证据二看不出盖章和看不懂签名,我要求原告提供原件,如果不能提供。我们不认可,原告回答原件找不到了。
  2、为什么证据二写的是将“西溪家园小区”委托给丙方,要求原告作出解释,原告无法解释;
  3、为什么律师函上说是07年9月签订证据二,而证据二却是08年4月,原告无法解释;
  4、为什么律师函上说证据二是浙大求是签订,而证据二却是杭州求是签订,原告无法解释;
  5、为什么证据而的委托日子是从07年9月开始,签订合同的日子却迟于07年的08年4月,原告无法解释。
  6、为什么浙大求是物业收购杭州求是物业日子在2010年6月,而作为再签订合同的日子却在07年9月,原告无法解释;
  7、为什么原合同证据二签订的日子08年4月反而比再签订的合同证据三的签订日子07年9月迟?原告无法解释;
  8、证据三明确写着,盖章签字有效,为什么只有盖章没有签字?原告无法解释。
  9、我提出,在复印件上加盖印章是伪造文件的行为,原告辩解说,这样做也是有效,我提出请拿出可以这样做的法律依据,原告只是说三方都愿意就是有效(这样说法太不可思议了);但他没有提出法律依据;
  10、我要求看证据三的原件,原告说找不到了;
  11、我提出证据二的实际内容是物业对房产的管理,而不是物业对业主的服务,因此这个合同的内容并不是前期物业合同,原告无言对答;
  12、按照各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购房合同应该包含物业服务的内容,而我们的购房合同为什么没有,原告无言对答。
  由上述调查和辩论,事实已经非常明显,因此我向法官提出,原告已经有明显伪造文件的嫌疑,要求法庭调查此事,最后作出认定,如果伪造,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按照合同法,合同的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必须取得合同的另一方的同意,业主作为实质上的一方,理应取得我们业主的同意,可我们并不知情,因此合同转让无效,原告没有资格起诉我们业主。
  在辩论中,原告还提到,业主应该缴纳物业费,如果不交,应该提出不交的依据,但原告至今看不到有人提供依据,我反驳:这是颠倒黑白,应该由原告拿出收钱的依据。
  整个开庭中,关于以上的调查和辩论时间不是很多,因为太显然,展不开辩论,更多的时间花在了对我们是否是经济适用房、是应该按照哪个级别服务和对物业不满意之处的调查上,这些主要由当事人和旁听的业主陈诉。由于十分繁琐,很难详细叙述,另外,由于我是代理,有些地方我无法按照我的观点展开。
  从开庭的情况看,我们是压倒性的,至于如何判决,大家拭目以待吧。

     1674案件第二次开庭情况:
  
今天上午9点,开庭准时开始,法庭的调查和辩论的要点如下:
  1、首先针对原告提供的《备忘录》,我要原告说明该文件是在什么时侯什么地点产生的。原告无法回答。
  2 、我要求原告说明四个公章是什么人盖的,希望他们出庭作证,法官同时也要求原告回答这个问题,原告支支吾吾,说是盖章不是同时盖的,因为在放 暑 假,是一个一个找人盖章。这说明,这个文件是先写好,然后找人盖章的。假造文件,不打自招。
  3、我要求原告说出《备忘录》上说明要求换物业的部分业主是哪些人,并出庭作证,原告说肯定有人要求的,但具体的人无法回答。
  我表明,没有人证,我们不认可这个文件,另外,就是文件是真的,也只是一个情况说明,没有法律效力。
  4、《备忘录》中说明,浙大求是物业接手管理后,杭州求是物业整体撤出,说明当时并不是收购,而起诉书上说的是收购以后再由浙大求是物业接管,前后说法矛盾,究竟以哪个为准,原告说以《备忘录》为准,那我说,那就是起诉书是对被告和法庭说假话了?原告没有回答,默认了。
  5.、《备忘录》中说明,原《港湾家园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作废,那么说,原告是以一个作废的合同为依据对被告起诉了?原告无法回答。
  6、《备忘录》中提到的后来签订的合同究竟是什么时候签订的?原告没有回答,后来法官又对这个时间点询问原告,还是说不出来,法官说,上次就对这个问题提出,过了怎么长时间,怎么还是没有搞清楚,原告支支吾吾,用可能、大概、肯定在收购之前等等的用词报了不确定的时间。
  7、在辩论中,我指出,原告用一个作废的、没有原件的合同起诉,后来提供的合同也是没有原件,而且漏洞很多,都属于无效证据,原告是否有异议,原告没有回答。
  8、对于原告自己提供的第二个合同,原告自己严格执行了吗?按照这个合同第六条,委托期从07年9月到业委会成立为止,按照第七条第三款:委托期间发生的前期水电等公共能耗费用由甲方支付,那么,到去年10月业委会成立前,是不是应该由甲方付这笔费用。原告没有回答。
  9、我们要原告提供向物价局报批价格的报告,原告说这没有必要,物价局会按照规定审批的,我说看报告很有必要,否则无法澄清有无欺诈行为。
  10、当被告说及治安情况很差时,原告说别人犯罪保安是管不了的,我说那要保安干什么?
  11、当被告提起物业为什么不公布水电费和能耗费的具体情况时,被告说不清楚,法官要他打电话问,回答是每两个月公布一次,我向他要证据,因为我们从来没有看到,原告说拿不出证据。
  12、对于我们是否属于经济适用房时,我提出,原告提供的两个合同上都写着经济适用房,现在原告主张不是经济适用房,应该由原告提出不是经济适用房的证据。
  在最后陈述中,我提出:
  1、由于原告对关键证据没有提供原件,而且首先提供的是作废的合同,证据无效,本案已经不具备立案条件,请求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2、原告已经触犯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及《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中的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求法院对被告造假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因为造假的合同不是针对被告个人的,而是针对1400多户业主的,情节应该是严重的。
  3、事实已经说明,原告并不具有在港湾家园进行物业服务的合法性,属于非法经营。原告没有权利无法律依据向业主收钱。根据《民法通则》规定: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4、由于原告用无效合同为依据起诉被告,且合同的内容不是物业服务,因而不适用关于物业合同纠纷中的司法解释,被告不是适格主体,又合同的变更无效,原告不具备起诉业主资格,被告的应诉是属于不正常的袭扰,给被告在精神、时间和经济上造成很大的损失,请求法院判原告给予被告经济和精神损失费五千元。
  有其他关于服务不好的问题主要由被告阐述,这里不多讲了,今天法官对原被告的态度截然不同,有旁听的业主中途愤而离开。
  开庭的情况和上次一样,还是压倒性的。面对如此清楚的案件,法院的公正性如何,法院会如何判决,我们拭目以待。检验权和法的时候到了。

      1668案件第一次开庭情况:
   
一、 首先,换了审判长,临时通知我,因为按照法律程序,这个通知应该在三天前,为此,法庭征求原、被告双方意见,如果不同意,则延期开庭,因为都认可,所以按时开庭。
二、原告昨天提供了新证据,我开庭时才拿到。有八个,我只说可听的。
证据6,交房流程表及物业手册,这是大家交房都拿到过的一个小册子,原告把里面的一些关于物业的一些内容复印,说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物业管理协议。就是说,他给你一个小册子,你拿了,就是有协议了,简直是笑话,我当然说不能说明有服务协议。看来他们是饥不择食,黔驴技穷了。这样的证据也拿出来证明,除了出笑话,还能有什么?他们还需要证据吗?只要能够枉法,拿一张白纸也足够了,需要这样费劲吗?
证据13。水费加压费和电梯能耗费的计算方法。
说明:今年5月6日的业委会会议,老董拿出了这个计算方法,说物业打官司有用,要我们证明他们以前是按照这个方法算的,(这里充分说明他是如何为物业服务的),当即遭到委员们的反对,认为这个计算方法我们同意,但不能证明他们以前是这样计算的,只能以后同意他们这样算。因此,在第十一次会议决议上有这样的决定
“2、关于《物业提交的有关水加压费和电梯能耗费计算办法》,自业委会与物业签字认可开始算。”
老董就在这种计算表上代表业委会签了同意,盖了章,日子就是5月6日。在这张证据上仅仅说明同意这种算法,并没有证明他们以前是这样算的,现在原告拿出来证明以前的算法,纯属浑水摸鱼。质证时问我认不认可,当时我知道有这件事情,认为认可,由于刚刚拿到这个证据,临时缺少思考,而我又只准备合法性问题的辩论,开庭没有说明该证据的实际作用,但我会向法院补充说明。
证据8、9.。就是在1674案子中批得体无完肤的新合同和备忘录。
在对他们的证据质证中,对于新旧合同和备忘录的批驳,无需再说,和以前一样。
三、对于我提供的证据:
之一:老董的讲话录音文件,证明老董认为合同作假。在我向承办法官提交时,法官认为需要制成光盘,我说1674案子中被告提供的光盘里面都有,原告和法院都有这个文件了,我问可以吗?当时法官是认可的,所以我没有做光盘。由于上次法官说法院的电脑打不开这个文件,要求被告当场播放,并且在判决书中因此而否定了这个证据,因此,我今天带了笔记本,准备播放,法官没有交我播放,却提出,录音证据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讲话内容写成文字,而是要讲话人到庭作证,给我七天时间完善证据,否则证据不采纳。明显比上次加了条件。其实要证明伪造合同,本身的漏洞就足以说明,我录音文件拿出来,仅仅是为了知道各方的反应罢了,这些反应才是我真正需要。
之二、会馆的图纸照片,原告认为这是复印件,法官认为,这个图纸是不可能拿原件的,原告认可存在这个图纸。
四、对于我的反诉状,法官认为我的请求不符合条件,一是认定伪造重要证据是本案本该审理的,无需反诉,二是会馆的内容和本案无关,我当然不同他的说法,法官要求我撤诉,我解决不同意,要驳回一定给我一个裁定,法官认为法庭上口头裁定就行,我则坚持要裁定。
五、两次和法官辩论.
1、在《备忘录》质证时,和上次一样,我同样提出:《备忘录》说新合同签订后杭州求是整体撤出,而起诉书说是并购后签订新合同,则前面欺骗被告和法院,法官问我,你承认《备忘录》吗?我认为《备忘录》是造假的,法官说,你既然说是加假的,那你前面认为并购是欺骗,是在你自己认为是假的前提下推出的,那么你的结论就是错了呀?我当即回答,你批驳得很对,我是学数学的,这种逻辑关系我清楚得很,问题这话是原告说的,我正是利用他自己的前后矛盾,要他认可一种,认为《备忘录》是真,则前面作假,认为《备忘录》是假,就是不打自招。法官才没有话说。
2、法官问我业委会成立了吗?然后说,业委会是代表业主的,业委会已经同意了水费加压费和电梯能耗费的计算方法,不就是承认了物业官司的服务协议了吗?(大意如此) 我马上说,同意他们的计算方法并不等于承认有服务关系啊,这是两两码事啊。我又说是不是应该有原告和我来辩论,法官才转移了话题。
这里是法官明目张胆偏离应该持有的公正立场,公然违背审判纪律,为原告批驳被告。原告肯定希望看到我被问的哑口无言。
六、昨天我是准备就合法性问题进行辩论,不在其他任何问题上纠缠,因为事实非常清楚,希望开庭在比较断的时间内结束。但是,根本无法实现我的目标,因为主导进程和走向的是法官。对我来说,昨天开庭的许多时候我是憋着一肚子气,因为有许多话无法尽情说出,原因有二,首先是法官来总结归纳我的观点,虽然基本上表达了我的意思,但也限制了我的展开,感到很别扭。二、是法官尽量减少在根本的合法性问题上纠缠,而不断地长时间地在一些小事情上反反复复,而且基本上不需要我开口,我是冷落了相当长的时间。拖时间的意图非常明显,一直到将近十二点班,在许多时候我感到索然无味,也使旁听的人失去观赏性。
七、我事先准备了七八个问题要向原告发问,完全肯定会问得哑口无言,然而,我是有力使不上,我只要一提问,法官马上就说不要提问,发表自己的观点就是了,那里还会出现电影中展现的唇枪舌剑的场景?在法官的屁护下,原告没有再现“法庭上被批驳的哑口无言,狼狈不堪”的场景,但辩护苍白无力,说话前后矛盾,漏洞百出则是难以避免。至于会不会再现“判决时荣获全胜,得意洋洋”,我们拭目以待。
1668案件第二次开庭情况
上次10月9号开庭中,因为我一直提出原告提供的合同没有原件,对证据不认可,过了几天,法院电话通知我,说原告找到了合同的原件,要我去看看,我立即到法院去了。告知原告从浙江大学档案馆找到了。材料有厚厚一本,除了浙大所有小区的合同外,还有许多相关的文件。我复印了港湾家园的合同原件,但其他相关文件,法官以原告不同意而不准我复印。今天开庭的最重要的质证就是针对这份所谓的原件进行的。
今天开庭的特点是我提问和叙述很多,原告发言较少,原因是他无法回答。要点如下:
一、我问原告,你从浙大档案馆拿来的原件,是不是相应证据的原件,原告回答是。我马上说,这不是那个证据的原件,因为有明显的差异。
关于这个合同现在有内容相同的三个版本,一个是我提供的,是去年老董从房产处拿来的,开业委会时给了我一份;第二是原告提供的,和第一个版本来源相同,但在复印件下面加盖了章和加盖了骑缝章;第三就是所谓的原件。原件和原告提供的复印件最后的盖章位置不一样,日期的写法不一样。因此不是原件。
法官要求原告解释,原告说,订合同是一式三份,但三家都丢失了,不一样是可能的。我反驳:我问你时回答是原件,现在又说可以不一样,说话前后矛盾。另外,三家的原件同时丢失,可能性太小,肯定存在问题。
接着我向法庭表明:这个所谓的原件有造假嫌疑,理由是:首先,早在起诉我之前,我就到档案馆查过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合同,回答是档案馆没有这方面的档案,这些都在他们自己手里;其次10月下旬,我去档案馆查想再看看这个原件和相关文件。首先我是在电脑系统里查,发现不存在这个档案,然后到查阅室要,回答是有,但要经过房产处同意才能看。我到房产处交涉,房产处开出的证明是只能看港湾家园的合同,不能看相关文件。我向法庭表明。如果不让我看相关的文件,我不认可这个原件。我认为这个原件是10月份伪造的,要求法院对这个原件进行司法鉴定,搞清楚是什么时候产生的。如果假造,要求追究法律责任。法官回答法院会去调查。
二、关于起诉书上的起诉依据第一个合同,我向法庭表明。所谓的证据,应该是对主要依据的说明和补充,但原告提供的第二个合同及备忘录,却是对主要依据的否定,明确表明原来合同作废。因此原告的起诉依据没有了,立案的条件不存在了,应该立即驳回。有新合同,应该重新起诉。
三、关于“工商登记材料”的证据,我指出,公司变更的依据应该拿出有效的,而现在提供的不能说明问题,而且材料上明确说明“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应该由原告拿出变更的所有相关文件来证明。
四、原告对“杭州求是物业公司”的说法前后矛盾,原告应该明确说明究竟是整体收购以后,还是杭州求是整体撤出后签订了新合同。原告回答,杭州求是物业现在还存在。这就说明,原告说假话的地方太多了。我向法庭提出,这两个物业公司及其他们之间的关系和纠葛,究竟是怎么回事情,在宣判之前,应该向我明确交代。
五、由于“工商登记材料”的证据中说明变更以后的法人代表是陈佳忠,而起诉书上的法人代表却是徐金强,我要求原告拿出有效证据证明徐金强确实是法人代表,应该拿出营业执照给我看看,否则,我不承认他有起诉我的权利。
六、关于备忘录,我向原告要原件,原告说上次给你看过了,我问有几个原件,他说一个啊,我马上说1674号案件提供的复印件和向我提供的复印件不是同一个原件复印的,就是说原告可以有几个原件,可以随时制造。
七、关于西湖物价局的批文,我指出,这是由物业公司单独向物价局做的报告,没有合同的另外两个签约方的参与,应该无效。
八、关于物业费的结算日期,我指出就算按照假造的合同,也只能算到去年十月,因为业委会成立以后,原合同自然中止,以后连假依据都不存在了。
九、关于能耗费水电费的计算方法,我表明:原告上次提供的计算方法只是表明以后同意按照这个方法算,不能说明以前物业这样计算了,而且,许多低楼层根本不需要加压。
十、我问原告,是不是把业主当作服务合同的实际签约方,原告不做回答,我要求法庭要他回答,法庭也没有支持,在我一再要求下,原告说上次说过,我可以不再回答。法官指出了上次原告说过的一句话:不需要和业主一个个签订合同。我说这是答非所问。我指出,如果业主不作为合同的实际签约方,那么业主就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原告没有权利起诉我,如果业主作为合同的实际签约方,那么,合同的变更没有业主的同意,应该无效,起诉我就没有合同依据。
最后审判长表明,法院会考虑我的一些要求,会去调查一些问题,还需要第三次开庭。
西湖法院是产生十八大代表的地方,党的新一届领导在言行上表明了反腐败和加强民主法治建设的决心,很能振奋人心。对此,法院是否有新的认识,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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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7 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4-8 12:01 编辑

           这是去年10月“专制不服”发表的言论
威胁资料
http://zzhzbbs.zjol.com.cn/forum ... age%3D1#pid34485410
专制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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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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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2
        
发表于 2012-10-12 23:18 |只看该作者
王老师,你是个心理变态吧,官司打输了你们的狗叫连放屁都不如。我们一直相信法律是站在大多数人这边的,像你等勾心斗角的小人才会跟广大人民这么过不去,过着狗一样的生活。我就是物业的,臭骂你有什么不服?就是玩死你们这些小人,有什么不服?欺负你们的无知,耻笑你们的无能,无知的你们硬要用你们那单薄的肉身和国家法律相抗衡,站在人民群众的反面;无能的你们任何人都可以欺负,就像路边的野狗,叫两声也就罢了,但什么时候让你把狗嘴闭上你就得闭上!!没什么事就掐掐手指算算自己还剩几日了,别整天跑出来到处狗叫,人民不欢迎你,社会不需要你,国家更不稀罕你这社会底层的垃圾人口!最后送你句啊,早点投胎去吧,你这种狗活着干吗?满嘴大便,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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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制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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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生


发表于 2012-10-13 00:00 |只看该作者
z在铁一般的事实面前,我想已无需多言,就可以认定你“王老师”就是这个小丑,这个小人,马上也就要成为你说的狗屎堆了。法律是公平公正的,法律保护的是广大善良的人民群众,而对尔等打着所谓“人民”的旗号,煽风点火,唯恐天下不乱的卑鄙小人,跳梁小丑,没有对你实施专制已经便宜你了,你该谢天谢地了,怎么还这么不知深浅地狂吠呢?人民的眼睛自然是雪亮的,你王老师是什么东西,你以为你能蒙蔽大家的双眼,轻易被煽动以帮助你完成你自私不可告人的秘密吗?用你的话送还给你:你算什么东西啊?也不撒泡尿自己照照;你想干嘛,你能干嘛?你就是个无聊的愉悦大众的小丑,内心肮脏的小人,哪天让你闭嘴跟捏死只臭虫一样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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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p://zzhzbbs.zjol.com.cn/thread-13650078-1-1.html 和 http://zzhzbbs.zjol.com.cn/thread-13466822-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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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23:39 |只看该作者
真是一群穷极无聊的人呐,你们整天在这里那里狗叫来狗叫去,填河的挖机听你们的吗?法院的法官听你们的吗?哈哈,我觉得你们又可怜又可笑,面对既定的事实,没有能力拒绝,又不得不接受,只能用你们唯一的技能——狗叫,来回应,说你们是废物窝囊废你们别不爱听,一句话,就是欺负你们了,你们敢怎么样???一群小小刁民,非要和法律过不去,法律永远是公平正义,为最大多数人民服务的,你们显然不属于这个范畴,你们是唯恐天下不乱的刁民,更可能演化成无恶不作的暴民。不论你们用多么漂亮的口号来掩饰,你们就是一群无能的暴民(可以说一无是处吧),对暴民就应该专政,求是物业如今做到这个份上,也算是对你们这些暴民最大的克制和同情了。



专制不服

                 



发表于 2012-10-15 17:28 |只看该作者
茴香 发表于 2012-10-14 11:31  
真为王老师和我们广大业主感到心疼,被这群小人辱骂,真不懂我们港湾家园花钱请这样的物业干嘛,官司赢了又 ...

你个小娃娃还没断奶吧,讲理?!哈哈,喏,法院讲理去呀!垃圾废物,就知道口喷大便,不敢有一点实际行动,可怜可悲可笑。解雇物业公司,去呀,去折腾呀,看你们这些秋后的蚂蚱还能蹦跶几天!珍惜现有的平静吧,一无是处的草民,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整个事情里没有一处理在你们那边!你就是等到死,铁一样的规则和结果也不会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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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5 17:39 |只看该作者
梦幻家园 发表于 2012-10-15 15:59  
这个物业真是无语,不在服务上化功夫,却在这里象条疯狗似的乱叫。

服务就这样了,你要是有意见的话,服务还可以更差点的。



          
         
        
专制不服

                 

33#
发表于 2012-10-15 17:41 |只看该作者
yxx1 发表于 2012-10-15 11:39  
公布一下物业的的网上言论吧。看真理在谁的手里!

去啊,去公布啊,娃娃你断奶了么?告诉你,就是等到你死,真理都在求是物业手上,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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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4-8 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4-8 11:59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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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10:05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长,打官司耗时耗力,王老师您能够坚持到现在还在主张自己的权利真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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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8 2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在中国有些事情较真,真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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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2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浙大招牌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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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5 23:18 | 显示全部楼层
权、益才是万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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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7 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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