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5-8 09:09 编辑
“业委会”必须向业主澄清的四个问题 一、以前多次业委会的有关物业招投标的决议、已经安排有关委员在设计招投标方案的工作以及业主收益不能抵充物业费的决议,为什么随意中止了,是谁决定中止的?哪些人同意,哪些人反对。应该向业主说明,出了问题,是要追究责任的。 二、有没有违背各级《物业管理条理》中,像我们港湾家园的情况,必须公开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文件中“大部分业主”建议暂不投标,“少数业主”提议招投标,这个说法有什么依据,应该向业主说明。没有依据就是强奸民意。 四、关于老董的业主身份问题,一直风传老董因为家庭的特殊情况,一直拒绝办理房产证。本来这是一个个人问题。但作为业委会会主任,就不是个人问题。既然有这样的流言,理应出来澄清事实。如果果真如此,那就不是业主,那不应该来管我们业主的事情;如果是最近办理的,那只是最近取得了业主身份,但还是没有资格当业委会委员。拒绝办理和房产处拖延办理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事情。现在可以硬着头皮回避向业主澄清,但如果打起官司来,是要拿出证据的,不能永远靠法院的枉法来支持,那可又有好戏看了。 存在如此重大的隐患来做这样重大的事情,可要三思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