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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通报-------昨天开庭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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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15 1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zdwcf 于 2013-5-16 08:54 编辑

官司通报
       昨天下午两点15分,法庭调查在中院9号法庭准时开始。
      名为法庭调查,实质和开庭是一回事。
      首先是我的上诉词,由于我的上诉状实在太长,详细说实在太费时间,我只好听从法官的建议,尽量简练叙述,许多细节没有展开,好在上诉状写得很详细,我表示以上诉状为准。
      由于我的上诉理由实在无法批驳,原告既没有答辩状,在法庭上也不做任何答辩,当法官问他对我上诉词有何意见时,也只是说,他认为一审判事实是清楚的,适用法律是正确的,希望法庭维护原告权利。请看原告就是这样打官司的,也可称得上是司法奇观。
     而接下来的调查中,原告则是支支吾吾,或者说话前后矛盾。具体有:
      一、法官问:对于提前拿到判决书作何解释时,他说,是法院通知他去拿的,问他是不是和被告一起拿的,他说没有看见被告,因为被告拒绝去拿。这真是血口喷人,当我要他拿出我拒绝的证据时,他马上说要纠正刚才的说法,认为判决书是和被告一起拿的,否认了刚才我拒拿判决书的说法。
      如果按照律师这个说法,问题就来了:
      西湖法院承办法官说是预先给了律师,那么,他们两个至少一个说了假话。如果是律师预先拿了,那他在法庭上最后说了假话。如果律师最后说的是事实,那么律师不知情,那只有一种解释:预先贴出来的判决书是法院直接给物业公司的。这个问题是必须交代清楚的。
      西湖法院领导已经当我的面承认这个案件的审理有瑕疵,既然有瑕疵,就必须纠正。
      二、关于假造原件问题,原告说物业自己的原件找不到了,后来是从房产处调出来的。
这个说法和实际不符合,一审开庭也是说从档案馆拿的,给我看的原件是从档案馆里调出来的,上面有档案馆的印章。这也是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三、当法官问及杭州求是物业公司和浙大求是物业公司究竟是什么时间交接的,某些关键时间段是那个物业公司在服务等等,原告都不能准确回答,只说物业公司的变更是一个过程,没有具体的日子。
      如果是真正两家公司的变更,是一个有非常正规程序的事情,肯定有明确日子,如果这样模糊不清,只能说明所谓的变更是一个说辞和骗局,实质上他们就是一家,只是为了某种目的而采用的注册多个企业的行为,这里面有没有商业欺诈,很值得研究。
      四、法官问及法人代表究竟是谁,原告也没有能够说清楚,证据8里面明明写着两个名字“陈佳忠”和“陈信忠”,原告却不知道还写着“陈佳忠”。而起诉书上的法人代表却是“徐金强”,
       如果法人后来又变更了,证据八上面却应该列出啊?。
      五、对于证据8是反映企业变更记录的,但其中的第二次、第三次变更的“变更内容”栏的内容却涂了,我提出要原告解释其原因,原告只是说拿过来就这样的,原因不知道。
        这说明证据内容不完整,存在欺诈的重大嫌疑。
        六、对于两份《备忘录》不同,而且盖章不全的问题,原告不承认给我这份《备忘录》只有三个章,他拿出了原件,上面有四个章,他的解释是有一个章复印件上不清楚。
      我反复查看给我的复印件,第四个章的位置没有任何东西,如果原来有那个并不是很谈的印章,复印件绝不可能影都没有,说明第四个章是后来加盖的。
       七、当法官问及证据7的签订时间为什么是079月,原告承认这是补签的合同。
如果可以事后补签?真真的签订日期可以和落款的日期不一致,无疑是允许随时造假,十分荒唐,显然违背了《合同法》。
      八、法官问我业委会成立了没有,什么时候成立,有没有要物业公司继续服务,我如实做了回答,同时说明我就是业委会委员,此时,原告迫不及待发表意见说了两点:
         1、我已经被业委会除名。
      我当即要他拿出证据,要对说的话负责任。
       业委会的决议书明确我是被中止,我还是委员。(参见http://zzhzbbs.zjol.com.cn/thread-16719560-1-1.html
      律师的说法从何而来?作为律师,在法庭上,面对出现的问题,不去辨别真假,或者不管用词的准确性,实属罕见。
        2、现在业委会已经和物业公司签订了合同。
        这更是信口开河。业主们可以细细品味律师为什么会这样讲?就是说,物业公司早已经把正要表决的合同当作事实了,根本不需考虑表决会不会通过,所谓的业主大会只不过是可以操纵的走过场而已,业主还有必要去表决吗?
     九、当我向原告问及:“对我的上诉理由有没有异议?”原告称他无需答辩的,一审是正确的,我说:“有异议就应该提出答辩意见,如果你没有答辩意见,就应该认为承认了我的上诉理由”。原告无话回答。
     十、在最后陈诉中,当我提到:我的抗辩的意义决不在于个人,即使不从我个人的利益出发,为了法律的尊严,也应该纠正如此严重的错误。
律师也是迫不及待发表意见,说我就是为了个人利益,许许多多业主都是反对我的。
      对于这样的说法,首先,为我自己维权,是我的权利,天经地义;其次,正是我业委会委员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正是我坚持要做而无法做成的几件大事,查账、追查业主财产以及业主当家作主选择服务方式等,才会被利益集团打击,如果我为了拿点小便宜,我用得着这样做吗?第三,不就是几个利益集团御用的一些少数人在那里制造舆论,对我恶意中伤吗?并用因此来强奸民意。
      大致内容就这些,这次开庭的显著特点是原告可以不需对我提出的上诉理由进行答辩,法官对其中一部分内容的提问也回答得前后矛盾,或者表示并不了解,然而,原告却表现出心闲气定、胸有成竹。这样也能胜诉?真是司法的显著中国特色。
       判决可能很快就下来,我多么希望案件能够到此为止,然而,树欲静而风不止,如果继续枉法,我决心坚持到底,看看中国还能不能找到将法守法的地方,大家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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