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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知识宣传——“秩序维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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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0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业管理知识宣传——“秩序维护员”

    最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发布《关于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的指导意见》(中物协[2008]1号),建议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对从事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秩序维护和协助开展安全防范的工作人员统一使用“秩序维护员”称谓,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谓。
在物业服务工作中,业主及使用人对从事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岗位的工作人员,大多习惯称之为“保安员”。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称谓,容易引起误解,产生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保证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错觉,之前也曾引发诸多矛盾和纠纷,给管理服务工作造成被动,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从以上两条规定可以看出,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维护相关区域内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包括“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 另外,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来看,均明确物业服务成本中包含“秩序维护费”的内容,并无“保安费”的表述。
    “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同时,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守望、守护以及公共秩序维护工作,与配有防卫器械和枪支从事武装守护、护卫服务等各种保安服务有着本质区别。
希望通过今天的宣传,广大业主和住户们能够正确认识小区“秩序维护员”与“保安员”之间的区别,从思想上转变过来,理解和支持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工作。


六合天寓物业管理处宣

2008320


[ 本帖最后由 天寓管家 于 2008-3-20 15:4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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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2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请问是协助谁?协助业主还是警察?这意思是发生安全问题第一责任是业主???

[ 本帖最后由 凯 于 2008-3-22 16:5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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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3 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物业把《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仔细看看,不要断章取义,
第四十七条全文是 :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你门引用的)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你们不想让我们看到的)

   请看清楚了,《物业管理条例》里面明确有“保安”的称呼,对此我谈几个看法
   1、文章中只引用《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前半部分,而后半部分立面就有“保安人员”的字眼,为什么不引用,是何居心。
   2、如果所谓的中国物业管理协会要求不再使用保安员的称呼,那么请你们物管协会先把《物业管理条例》改了,把“保安”字眼去掉,如果没有这个本事,那我们业主是遵守《物业管理条例》这个法律,还是鸟你们物管行业里的什么指导意见,大家应该都明白。
   3、如果按你们的说法:“保安”一词隐含“保证安全”、“保护安全”之意,与物业服务企业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安全防范的职责并不相符。”那么请物业回答:以后天寓里面到底哪个部门保证我们业主的安全?如果物业只是协助,那么你门到底协助什么部门?如果不是你门物业负责小区的安全工作,那么我们业主交物业费养着你们何用?如果门口的“秩序维护员”只是维护秩序的,不保护我们安全的,那我只想说 “我们不需要”。
   4、提醒一下物业,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条例》到底是怎么定义的,物业管理企业到底是谁聘的,我觉得,只要你们搞清楚这个问题并牢记在心,这种没有技术含量的帖子就不会发出来了。
   5、现在业主对物业的有不少好评,物业需要再接再厉,别犯糊涂,最后良药苦口,大家共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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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3 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物业啊物业,多做好本职工作吧,少搬石头砸自己脚啦,掉书袋不是你们的特长,最重要的是理不在你们这里,你们如果工作做到位,我们想挑刺也挑不出来,你们说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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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5 2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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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07:09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楼上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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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3-26 13:24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管理协会文件

各位尊敬的业主:
  您好!以下是《杭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文件》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文件》。
1.jpg
2.jpg
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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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20:11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社会主义国家 已经逐步迈向资本主义国家道路了。有钱就老大,谁有钱,谁就说得算。规章制度不停的变啊变啊,但保护的主体不是咱们老百姓。出一个事情,上面就弄个批文。:loveliness: 发展中国家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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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26 21:40 | 显示全部楼层
笑死了,原来是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啊?那跟世界方便面中国分会、全国牙防组之类的有什么区别?各位看官请看:
http://www.dffy.com/sifashijian/sw/200711/20071113081153.htm
http://www.tianshannet.com.cn/content/2008-02/27/content_2460796.htm
物业协会肯定是不愿意跟业主们讲天理的,不愿意讲天理,那就跟你们讲讲法律。北京晚报讲:物业管理协会有关“官员”对《物权法》做出了解读,因此,恐怕老百姓又害怕了,这可是“官员”讲的话呀,那就跟法律差不多了。其实大可不必担心,我们来看一下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的法律地位,“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主管部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明白了吧,物业协会就是一个社会团体,跟记协、作协一个道理。之所以沾点“官气”,那就是归口建设部主管。那么,物业协会能解释法律吗,回答是“能”!只不过其对法律的解释,就跟一般人对法律的理解一样,没有法律效力。法律的解释权,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别说你一个协会,要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恐怕别的国家机关都没有法律解释权。
物业啊物业,真的做点实事吧,这种东西拿出来会笑掉大牙的。

[ 本帖最后由 piggyhead 于 2008-3-26 21:48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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