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官网发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从3月15日起实行的通知。今后,网络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凭证,消费者网购可以在7天内无需说明理由退货(除规定的部分商品外)。 对于网络交易经营者,今后将受到更多的规范约束。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办理工商登记。 已经领取工商执照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等在内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如今很多消费者已经习惯向商家索取发票等凭证,今年3月15日开始,只要消费者索要,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在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也可以电子化的形式出具相关票据。即使消费者未索要,也应当向消费者出具。消费者可以凭此作为维权证据。 在消费行为中,消费者要退货往往会碰到很多麻烦。此次《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和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7日内无理由退货范围内。 消费者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在收到退回商品起,7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钱款。这个过程中,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 除此之外,此次对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也做了特别规定,需要承担审查、保障公平交易、监督等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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