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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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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5-30 07: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  </P>
<P>                  (2000年2月17日 [2000]法民字第4号)
司法部律师公证指导司:
    你司《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收悉。经研究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意见,供参考。</P>
<P>
<HR>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 史君慧律师
电话:13003675607 85391010
E-mail:hbds11b@163.com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30 7:48:0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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