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还是依权治国? 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中央驻浙江省巡视组: 我是金华中院(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122号判决书的原告,金华中院(2010)浙金民执字第3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朱梅春。现就义乌市政府、义乌市国土局涉嫌违法认定被法院查封的土地为闲置土地、违法无偿收回法院查封标的物,涉嫌保护被执行人、妨碍法院司法执行一事,通过网络反映情况如下: 2013年11月21日,我向金华中院申请恢复执行(2008)金中民二初字第122号判决书,要求立即启动对被执行人义乌高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义乌市香山路与经发大道交叉口东南侧面积为47945平方米的国有出让土地的执行拍卖程序。金华中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发现义乌市政府于2013年9月27日、2014年2月12日、2014年6月6日书面函复有关法院,称要无偿收回高慧酒店的土地,且已经做出了针对高慧酒店土地的“闲置土地认定书”,并作出了“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告知书”。2014年7月28日,义乌市国土局就收回高慧酒店土地一事召开了听证会,朱梅春作为利益相关人委托律师参加了听证会。听证会后,金华中院执行局和案件承办人前往义乌市政府沟通,在双方的协调会上,义乌市政府仍然表示坚决要收回高慧酒店的土地。目前,义乌市国土局称案情复杂,还在研究。正式的收回决定看似遥遥无期。 经调查,该涉案土地于2007年9月29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当年12月,高慧酒店有限公司提交了该土地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后义乌市有关部门通知修改该规划设计方案,高慧酒店修改后的规划设计方案仍未被批准通过。2011年4月21日,义乌市经开区管委会代表义乌市国土部门函告义乌高慧酒店,称将另行组织设计机构对酒店项目进行多方案规划设计,上报义乌市政府批准后,要求高慧酒店按方案实施,但义乌市政府至今未通知高慧酒店最终批准确定的规划设计方案是什么,高慧酒店因此也无法开始土地的开发建设。2008年5月19日,金华中院依申请人朱梅春的申请司法查封了上述涉案土地,后陆续有另外几家法院轮候查封了该土地,查封一直持续有效至今。 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义乌市国土局早在2009年就明知高慧酒店土地超过出让合同规定的动工建设时间而一直未动工建设,直到2013年9月有关人民法院准备拍卖该土地时才称要处理收回该土地,之后拖延长达近一年的时间而迟迟不作出任何决定,阻挠法院拍卖执行,有保护被执行人的嫌疑。 其次,法律规定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不得认定为闲置土地,亦不得收回。 再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土地被查封前不符合闲置土地标准,查封后满一年未开发动工的,可不认定为闲置土地,义乌市国土局认定涉案土地为闲置土地明显违背该项规定。 最后,涉案土地多年来一直被多家法院司法查封,并且至今仍处于有效查封期内,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有关批复,涉案土地不得被收回,义乌市国土局无偿收回的通知明显违法。 综上,义乌市政府明知高慧酒店的土地不符合收回的法定条件,却公然违抗法律,坚持收回高慧酒店的土地,其做法明显超出了正常的工作范围,其结果是阻止了法院拍卖土地。义乌市政府和国土局收回法院查封土地的行为是违法的行政行为,也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和藐视,严重危害了司法查封和拍卖土地的执行制度,如得逞将会给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和执行工作带来致命打击。如果各地方政府均效仿义乌市政府收回被法院查封的数以万计的土地的做法,中国法院的执行制度就将丧失公信力,中国法院系统的权威将不复存在,中国的民事诉讼、执行制度将被政府的违法行政行为摧毁、中国法制国家的形象将被全世界取笑。这个先例开不得! 义乌市政府、国土局如有任何妨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主要责任人进行罚款和拘留,构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梅春因此希望金华中院顶住压力,不辱使命,依法履行职责,立即启动对被执行人高慧酒店土地的拍卖程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我曾向浙江省省委、省政府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等有关部门反映本案的情况,要求查处和执行,都没有能够阻止义乌市政府一意孤行、公然违法的决心和行为。我因此怀疑义乌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乃至浙江省委的个别领导涉嫌徇私舞弊,违反 党纪国法,不惜牺牲党和国家的利益,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为被执行人谋私利。我希望国家的有关部门,立即立案查处,立即纠正义乌市政府、国土局的上述违法行政行为,确保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督促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捍卫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贯彻落实党中央依法治国的方针。 请所有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广大人民群众为我转发、呼吁,为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 此致 申诉人:朱梅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