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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律师一个关于架空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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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15: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我是嘉绿西苑的业主,入住4年有余,在我的房屋产权证上印着整栋大楼的图(一层是架空层,按每单元用实线分隔;二层、三层、四层、五层都按每户的不同,用实线分隔)。请教律师先生:是否这可表示一层架空层的产权归单元业主所有?</P>
<P>可恶的是开发商日前把架空层的50年的使用权卖给其它小区业主,那些业主还改变架空层使用性质(非机动车库当车库用了,还出租),致使本小区KFS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之间矛盾无数。请问我该怎么办?</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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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8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P>根据相关法律规定:</P><P>架空层应满足以下条件: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开敞;只作为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P><P>福州市相关规定:</P><P>  若住宅建筑底层架空已被规划部门作为公共开放空间,则该建筑底层架空仅作为住宅小区优化环境,提高居民生活品质的休闲绿化公共场所,不作为经营性项目使用。
  2、若住宅建筑架空层经规划许可建设机动车停车位,应在确保小区公共车位数量符合规定的前提下,方可建设专用停车位,并按商品房性质进行销售。专用停车位以住宅折算楼面地价的80%并结合其建筑面积,核算成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有关土地的底价或应缴交的土地出让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用地性质和居住小区建设标准,确定建筑底层架空部分的出售专用机动车停车位和居住小区公共机动车停车位的比例。地面室外停车位不得出售。
  住宅建筑架空层用做居住小区公共停车位及停非机动车、摩托车,该部分不得确权、不得分割出售,归小区全体业主公共使用。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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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9 15:57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是嘉绿西苑的业主,我已买了这样的架空层,我受法律保护吗?(当时规划性质是非机动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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