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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所土地属业主建设物属KFS应为双方共有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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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2 1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会所占用的土地为业主所有,已计入公摊面积,因此会所建筑物所占土地应折价作为全体业主对会所的投资,与KFS投入的会所建筑物资金合计,作为会所的净资产,再按两项资金各占净资产的比例,确定业主与KFS对会所的权益,双方共同按比例选人作为会所董事会代表,并可按比例分享会所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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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2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P>楼主会计师事务所的?</P><P>以后可以出任业主委员会财务总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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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12 17:05 | 显示全部楼层
只是个小百姓,无财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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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2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瞎说,土地哪里会这样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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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2 18:11 | 显示全部楼层
<P>根据市建委2005年1月5日(杭政办2005--1号)(杭州市住宅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住宅区各项配套公建建成后,其产权界定、日常管理、使用等事项,原则上在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P>
<P>    不管怎么说,业主至少拥有使用权</P>[em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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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2 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TABLE cellPadding=4 cellSpacing=0 width="100%">

<TR>
<TD vAlign=center width=* glow(color='#9898BA,strength=2)"'>
<P>  <FONT color=#000066><B>云湖逸人</B></FONT> :</P>
<P><FONT size=4>你的观点是想当然的,我以前也这样想过.可我现在知道了:应该是会所作为配套的产权属于整个小区,与物业管理用房一样.应由物管管理使用收益.不要忘记物管是业主决定雇佣的.</FONT></P></TD></TR></TABLE><FONT size=4>不可能与开发商共有.</FONT>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12 19:50:0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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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7-13 09:5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本人的一点想法,如果说错了,请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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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13 09:57 | 显示全部楼层
<P>同意920的意见,最近向全国人民征求意见的物权法中已经阐明得非常清楚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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