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
男子获刑两年六个月
几年前,阿武(化名)与阿红(化名)经朋友介绍相识,不久发展成恋人关系,渐渐面临谈婚论嫁的问题。不想,阿红把阿武带回家见过父母后,却遭到了父母的极力反对。她父母认为,阿武无稳定的工作,家庭条件一般。父母反对导致了两人恋情出现转折。阿红虽仍背着父母偷偷与阿武交往,但她明白,没有父母的祝福,二人不会有圆满的结果。阿武也慢慢发现了阿红的变化,两人经常争吵,甚至大打出手。随着关系的恶化,阿红提出分手,阿武痛苦不已。
去年8月16日下午5时许,阿武以还钱为由,将阿红约到南宁市江南区某宾馆。见面后,阿红才明白阿武并无还钱的打算,只是想挽回恋情。她拒绝了阿武的复合请求。失去理智的阿武做出了惊人之举。他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阿红的左乳头剪下后扔入江中。经法医鉴定,阿红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同年9月3日,阿武被警方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武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使用凶器伤害他人,情节严重,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网友热议
性质恶劣是否判轻了?
网友对法院的判决看法不同。
网友“南在南方以南”认为“法院判得太轻了!”他说:“手段如此残忍,性质如此恶劣,应该重判才是。如果不能得到法律恰如其分的制裁,这种人还会危害社会。”
相反,网友“幽哲”则对判决表示理解,他说:“法医鉴定得出的轻微伤、轻伤、重伤和死亡等级,才能成为量刑的标准。受害人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法院才据以做出如此判决吧。”
网友“末班车”说,除了法律层面的量刑标准,给人精神层面的伤害也应考虑进去,人的性别特征就那么几个地方,把它弄残了,这种伤害是难以衡量的。“末班车”认为判轻了。
律师说法
判决有法可依没问题
南国法援律师蒋三努谈了自己的看法。
她表示,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行为必须致受害人轻伤以上后果,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太大问题。”她说。
她也表示,网友“打抱不平”可以理解,因为从情感上来说,此案对受害人的精神伤害,的确不能用“轻伤一级”来衡量。遗憾的是,目前的法律仍无法对此类案件中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给予更好的保护。她解释说,目前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中,没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项,因此,往往只在侵害者为了降低量刑、得到受害人谅解的情况下,才会主动赔偿。她认为,为受害者维权,相关法律仍有待完善。彭宁莉
[ 相关链接 ]
案例一:2006年5月15日上午,因女友静静(化名)提出终止恋爱关系,陕西安康市男子蔡某将静静从工作地点诱骗、拉扯至其家中,强行撕光静静的衣服,用事先准备好的绳子和胶带,将静静手脚捆绑并封住嘴。随后拿起匕首,在静静的乳房及乳头、胳膊、大腿等部位刺扎、割划,接着又在伤口上撒烟灰,用烟头烫烧乳头及身体其他部位,后又用热水在静静的腿部、腹部、胸部及阴部灌烫……最后,蔡某又用匕首在静静的胸部和腹部连刺三刀,并自残两刀。
2007年1月,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蔡某无赔偿能力,免去民事赔偿。一审判处后,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后鉴于蔡某在二审期间有一定悔罪表现,其亲属在案发后积极将受害人静静及时送往医院抢救,并尽力代为赔偿一定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一方一定程度的谅解。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蔡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例二:在广东省江门市一家鞋厂打工的小琳(化名),因受蒙姓女同事丈夫追求,而被蒙姓女子怀恨在心。2014年7月27日,蒙姓女子在小琳的出租屋处对小琳进行攻击,并凶残地用剪刀剪掉其乳房和剪烂下体。经法医鉴定,小琳的伤已构成重伤。而蒙姓女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刑事拘留。目前,网上尚无此案判决情况的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