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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商品房买卖经常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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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29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浙江律师法律在线网   <a href="http://www.zj164.com" target="_blank" >http://www.zj164.com</A></P>
<P>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实施以来的商品房纠纷种类:   
1、房屋质量问题:《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商品房质量问题到什么程度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该条解释的可操作性不强,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现一般是采用第三人鉴定部门鉴定的情况来看,鉴定部门认为“严重影响居住使用”了,法院才能支持当事人请求判决解除合同。  
2、认购合同问题:出卖人与买受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先行签订认购合同,就房屋买卖有关事宜进行初步确认,并收取一定数量的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是当前商品房买卖的通常形式。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认购合同问题没有具体规定,引发了大量纠纷,急需给予明确认定。                                    
3、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问题:《解释》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了5种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一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三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四是在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五是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此5种情形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买受人除可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4、房屋交付问题:因房屋交付使用引发的诉讼,主要涉及到房屋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的承担及违约金的计算等问题。
5、产权证办理问题。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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