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舒军 于 2016-2-17 11:32 编辑
——春节习俗相关法律问题解析 春节放假是中华民族的传统习俗,也是国家的法定假日,这有利于亲人团聚和走亲访友。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职工工作时间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劳动法》规定,除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加班。但在现实当中,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的原因,需要劳动者在春节假日期间坚守岗位,由此往往会涉及到以下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 一、用人单位能否以安排劳动者“补休”的方式代替应向劳动者支付的春节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由此可见,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与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处理方式并不完全相同。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既可以另行安排时间让劳动者补休,也可以不安排劳动者补休而向劳动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但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则只能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而无安排劳动者补休之说。因此,劳动者法定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不得以“补休”的方式代替加班工资。但从情理上考虑,用人单位经与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加班后,愿意用人单位安排为其安排补休的,如加班一天补休三天,对此法律并不强制干涉。 二、用人单位能否用“红包”代替劳动者春节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工资?一些用人单位为感谢劳动者春节加班或营造节日的气氛,会以“红包”的形式向劳动者发放加班工资,这往往会出现法律问题。一是用人单位向加班的劳动者发放的“红包”是加班工资还是额外奖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红包”有时比较随意,甚至不要求劳动者签收。如用人单位未明确“红包”钱是支付给劳动的加班工资,则劳动者有理由相信这是用人单位对假日期间留守岗位员工的额外奖励,劳动者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二是如用人单位明确向劳动者发放的“红包”钱是加班工资,那么加班工资的金额是否符合规定?用人单位向假日期间留守岗位的员工发放“红包”钱的金额往往相同,但每位劳动者实际应获得的加班工资根据每个劳动者的工资不同而有所不同。如用人单位千篇一律地以相同金额的“红包”给每位劳动者发放加班工资,就可能会出现有的劳动者加班工资未足额发放的情况,从而留下劳动法律纠纷的隐患。 另外,春节七天假日并非都是法定休假日。拿2016年春节来说,2月7日、8日和9日为法定休假日,这三天如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三百的工资,而且不得以“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资。2月10日、11日、12日和13日则是休息日调休而成,这四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既可以向劳动者支付百分之二百的工资,也可用“补休”的方式代替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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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军,高级律师,浙联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杭州市中山北路607号现代城建大厦16楼。 办公电话:0571—568526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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