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诚信体系建设:导游误导消费者消费要被处罚 加快推进“四位一体”旅游国际化转型 旅游国际化,诚信体系建设是关键一环。条例初审时,市人大民宗侨委提出,应当补充、细化和完善旅游诚信体系建设的相关内容。条例草案规定,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开展诚信体系建设。 为此,条例规定,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导游证。无导游证的人员不得进行导游活动。禁止以纠缠、欺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要求为旅游者提供向导、导购等服务。旅游区(点)、购物场所不得以各种形式参与上述行为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 条例还明确,导游、领队人员不得以不实讲解等手段诱骗、误导旅游者同意减少游览项目、缩短游览时间、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否则,相关部门查实后,将责令其改正,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此外,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应当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单纯依靠旅游行业协会的力量明显不够,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旅游行业协会的指导。 为此,草案修改稿对此作了修改完善。条例明确,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旅游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旅游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经营者资质、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名单,保障旅游者知情权和监督权。 此外,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行业规范,开展服务质量等级评定等行业自律活动,调解旅游纠纷,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旅游行业协会对其协会会员实行诚信等级评定,建立行业诚信档案和行业诚信自律规则,促进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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