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晨雨 时评作者 孩子“疯狂”打赏主播,家长要负一定责任,有关平台也难辞其咎。 “五陵年少争缠头,一曲红绡不知数”,白居易的这句诗,原本是形容富家子弟为博歌女芳心一掷千金的,可如今似乎也可用来形容某些小孩对网络主播的“疯狂”打赏。 据报道,海口一名12岁小学生沉迷手机游戏,充值游戏、打赏游戏主播,花掉环卫工母亲李女士攒下的4万元辛苦钱,让李女士欲哭无泪。此事被曝光后,当事游戏主播愿退还个人所得,某直播平台客服表示“不支持退款行为,但会将该情况向领导反映”。 这笔钱该不该退还?从法律角度看,是没有障碍的。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12岁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未成年人替家里“打个酱油”,买个文具用品等,或是天上掉馅饼、获得别人的赠与等,这些民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或“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而不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 但打赏网络游戏主播数万元不同,其性质既不属于“纯获利益”,也超出这个年龄、智力的自主范围。小学生还没有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却瞒着法定监护人处分家庭财产,若没有家长的事后同意、追认,这种自作主张的打赏行为,应归入无效。当事网络主播、游戏平台等,也理应退还所涉打赏钱款。 就情理而言,这笔钱款也该退。“一掷千金”对有钱人来说,可能是九牛一毛,但对于一个困难家庭,4万元意味着多年收入,失去后将直接拉低家庭生活水平,削弱抗击“飞来横祸”的能力。应家长所求,退还打赏款,对平台、主播都是口碑加分。 该事件并非个案,之前类似“女孩打赏主播130万”的新闻早就有。随着网络直播的勃兴,“打赏”模式已成为平台掘金的重要途径。虽然依据互联网法规,有关平台应承担监管责任,但具体到“打赏”上,还缺乏有效的规范措施。 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缺乏“对象”限制,未成年人也能充当“金主”;二是缺乏“资金”限制,从区区数元到百万,“随兴所至”的自由模式,潜藏着巨大的金融隐患;三是缺乏“主角”限制,此次涉事游戏主播也是未成年人,从“还不能签订合同”等信息推测,很可能在16岁以下,却也能“担当重任”。 孩子沉迷游戏、打赏主播,家长固然要负一定责任,但有关平台也难辞其咎。针对打赏“乱象”,应尽快健全法规制度,如准入年龄限制,“打赏款延迟到账”等,规范直播监管,让小学生“疯狂”打赏成绝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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