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舒军 于 2020-12-15 21:54 编辑
——话说《民法典》之婚姻家庭(八) 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其个人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合法的处分房产,包括将房产所有权全部或部分赠与夫妻另一方。夫妻之间赠与财产与其他人之间赠与财产在法律适用上有所不同,存在婚姻法与合同法、物权法的规定衔接问题。根据现行的《物权法》规定,我国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变动采取登记生效为原则。而根据现行的《合同法》规定,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保留了《物权法》与《合同法》的上述规定。 《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典》吸收了该内容,并与婚姻家庭编作了衔接性规定。《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受赠的一方可否要求另一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呢? 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这也意味着夫妻一方向另一方赠与房产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赠与方可随时撤销赠与而无需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房产所有权仍然属于赠与方,除非双方为此做过公证,否则即使诉至法院也不会得到支持。《民法典》对此的规定正是吸纳了现行《合同法》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内容,让《民法典》的内容在结构与内容上有机统一。通过产权登记不仅有利于保护产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能起到对外公示的作用,让不特定的第三人充分相信房屋产权的归属,维护交易安全与稳定。 但是,如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确定为另一方所有的,则双方应履行该约定。对此,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规定,此种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一方不履行该约定的,另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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