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小客车“区域指标”和“浙A区域号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http://www.hangzhou.gov.cn/art/2021/1/5/art_1229063429_3831131.html 为方便群众出行,拓展市民获得小客车指标的途径,加强城市交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设置杭州市小客车“区域指标”(下称“区域指标”)和 “浙A区域号牌”,并制订办法如下: 一、在杭州市小客车其他指标中增设“区域指标”。 二、本办法所称“浙A区域号牌”是指使用“区域指标”登记的小客车专用号牌。其号牌号码的组合方式现阶段为“浙A”后的第2、5位或第3、4位均为字母,其余为数字,如:“浙A·5B55B”或“浙A·55BB5”。 “浙A区域号牌”的通行管理,按市公安交警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所称“浙A号牌”指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本市登记以及后续使用增量指标、更新指标登记的小客车所悬挂的小型汽车号牌。 四、符合我市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条件并通过资格审核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申领“区域指标”。个人可直接申领1个“区域指标”,单位一个年度内仅可直接申领1个“区域指标”。 五、单位和个人名下拥有有效未使用“区域指标”或“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的,不影响其申请增量指标配置的资格。 六、仅增量指标和更新指标可用于“浙A区域号牌”变为“浙A号牌”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竞价除外)和“区域指标”不可用于个人名下第二辆小客车登记。 七、“浙A区域号牌”小客车在转移、迁出或注销后不产生更新指标。 八、自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杭州市小客车县(市)指标配置管理办法》(杭交发〔2015〕129号)废止,并同步取消现行县(市)指标配置。 九、过渡期措施:凡个人名下于2021年1月5日(不含)前已有登记在本市以外的小客车的,凭本人持有的有效小客车增量指标、更新指标或区域指标,均可于2022年3月1日(不含)前依法办理迁入本市的变更登记手续。上述车辆未完成迁入手续的,通过公安交警部门指定方式进行申报、认定后,2022年3月1日(不含)前按照“浙A区域号牌”车辆通行。 十、2022年3月1日(含)起,小客车的迁入和通行,按照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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