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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业主的法定权利,大家有权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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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8-28 23: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a href="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6/20/content_928608.htm" target="_blank" >http://news.xinhuanet.com/zhengfu/2003-06/20/content_928608.htm</A>这是关于<FONT size=3>《<b>物业管理条例》。</b></FONT></P>
<P><b>其中有几条我认为我们目前最主要的摘录如下:</b></P>
<P>(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P>
<P><b>(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b></P>
<P><b>(八)</b>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P>
<P><b>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b></P>
<P>第五十五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P>
<P>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P>
<P>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P>
<P>第六十七条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P>
<P>三分之二业主投票权即可“炒”掉物业管理公司!</P>
<P>总之,我们要先有知情权,然后还要进行监督!!!</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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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28 23:07 | 显示全部楼层
<P>关于停车费物业用于哪里了?</P>
<P>关于店面出租钱用在哪儿,听说有关系的可以白用店面!</P>
<P>要求公开和物业公司的合同!</P>
<P>进行物业招投标时,物管费是如何定下来的,由哪些单价组成?</P>
<P>我们的业主委员会的名单及联系电话?</P>
<P>多久改选一次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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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8-28 23:09 | 显示全部楼层
[em06]花钱没权利,天理何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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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9-1 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业主委员会到底是在维护谁的权利,我感觉我们现在的野猪委员会到成了物业的走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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