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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请专家看看:这个转贴说的是否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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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2 08: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b>alanhong</b></P>
<P><b>旧房拍卖中涉及的“上家”、“下家”、“物权”、“债权”及其他
</P></b>
<P><FONT size=3>关于事务管理局拍卖旧房所涉上、下家间的论战,自拍卖结束后一直就不曾停息,综合网上言论,当前的态势是:“下家”多已取得旧房“三证”但仍未占有房产;而在已交还“三证”的情况下,相当部分的“上家”仍未腾退旧房。从法律上看,上家既已取得“三证”,则拥有了房产的物权(包括房产所有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要求实际占有房产无可厚非;“上家”至今不肯腾退,主要是因为事务管理局尚未全部履行房屋换购协议约定的义务,也有一定依据。双方各执一词,似乎很难断定孰是孰非,其实不然,在法律上,这个问题还是清楚的。本人素对法学怀有较浓的兴趣,在此略作分析,仅供参考。</FONT></P>
<P><FONT size=3>首先谈谈本帖所依据的基本理论问题,即有关物权、债权及其相互关系问题。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债权主要依据合同约定而产生(当然还包括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而产生的法定之债的债权,此不属本帖讨论范围,从略),是债权人根据合同约定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从概念上看,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是明显的:物权是支配权,以物权人对物的直接支配为内容,而债权是请求权,只能以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为内容;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除物权人自身以外的一切他人,而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债权的义务人只能是特定的合同债务人。就物权与债权的关系而言,主要地体现在物权的优先性方面,换言之,在同一标的物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FONT></P>
<P><FONT size=3>其次来分析一下“上家”与“下家”的关系问题。很多网友提出,上、下家间没有直接的关系,“下家”不能直接要求“上家”交房。这种观点既对也不对。在“下家”取得“三证”之前,这话是对的。因为此时“下家”只存在与事务管理局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其只对事务管理局享有请求交付房产及“三证”的权利,这是债权,对象仅限于事务管理局,不能及于“上家”。然而,自“下家”取得“三证”时起,情况已悄然发生变化,“下家”已居于物权人的地位,当然享有了物上请求权,对一切妨碍其行使物权的他人,均有要求排除妨碍的权利,此时的义务主体已扩及于一切人,包括“上家”。在此情况下,“上家”对“下家”腾退旧房的要求,没有理由拒绝,这是物权法律效力的必然体现。因此,“上家”再以他与“下家”之间不存在直接关系,要求“下家”与事务管理局进行交涉,事实上已失却法理依据了。反过来,从“下家”的角度看,其与事务管理局发生了房屋换购关系,在该换购关系中,已明确约定将旧房的产权过户给事务管理局(事实上也是这么履行的),同时约定由“上家”继续使用旧房至<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FONT>月<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1</FONT>日。因此,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FONT>月<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1</FONT>日前,事务管理局不能要求“上家”腾退旧房,但<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FONT>月<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1</FONT>日后事务管理局要求腾退旧房就有了合同上的依据,“上家”如不腾退,就会构成违约;当然,因为事务管理局自身在政苑新房的交付问题上存在着严重的瑕疵,至今不能交付新房“三证”,“上家”在<FONT face="Times New Roman">8</FONT>月<FONT face="Times New Roman">31</FONT>日后继续拒绝腾退旧房,也可以视为系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从合同法上讲,也是有依据的。然而,归根结底,这种抗辩权仅具债权的效力,正如前述,在物权与债权的关系上,物权具有优先性,故在“下家”已取得“三证”的前提下,只要“下家”提出请求,“上家”就没有理由再以其对事务管理局的债权进行对抗。“上家”的救济途径只能是:基于换购合同,请求事务管理局履行义务,交付新房“三证”,并要求事务管理局承担违约责任。</FONT></P>
<P><FONT size=3>第三,我想展开谈谈“下家”的救济途径问题。就个人而言,我非常同情“下家”的遭遇,交了一大笔钱,拿到了“三证”,却不能堂而皇之地占有自己名下的房产,更有甚者,还要遭受个别无理无道的“上家”之谩骂,这是什么道理?!我个人以为,“下家”必须旗帜鲜明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能的选项有以下几种:其一,基于合同关系,要求事务管理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交付房产归“下家”直接占有。但基于拍卖合同明确约定的关于年底交房的不合理条款,又基于事务管理局无良无能的表现,这一选项几无奏效的可能。其二,基于物权行使物上请求权,直接起诉“上家”要求其退出占有的房产。行使该项请求权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相对比较简单,只需要证明自己享有物权即可,如今既已取得“三证”,要证明这一点还不是轻而易举?其三,仍然基于物权,并且基于“上家”占有其已不再享有物权的房产之实际,提起侵权之诉,要求“上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当然,在证明责任的问题上,提起侵权之诉,必须证明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二者的因果关系,同时还得证明“上家”的主观过错,相对比较复杂一些。以上三种选项,我个人觉得还是第二种最为简便易行。此外,在网上,我还注意到极个别“上家”曾扬言,要出租其仍然占有的旧房收取租金,我不知道这种情况实际上是否已发生,如确实存在这种几近无赖的言行,我个人认为在法律上仍然存在制约的措施。租金,用法律术语讲应归类于孽息,性质上属于从物,是附从于房产这一主物本身而存在的,根据“从随主”的原则,从物的所有权属于主物所有权人。既然“下家”已是房产所有权人,因该房产产生的租金收入当然也属于“下家”。“上家”没有合法根据取得该项租金收入,在法律上属于不当得利。“下家”在行使物上请求权的同时,可以一并向“上家”行使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FONT></P>以上分析与建议,纯属个人看法,也不知是否已将意思表达明白,如有不当,请批评指正。总体而言,我还是赞同多数网友的意见,“上家”与“下家”都是受害者,如有联合的可能,还是齐心协力向事务管理局讨要说法为上上之选。关于诉讼的说法,实在是万不得已时才行之。

<DIV align=right><FONT 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0-21 23:31:52编辑过]</FONT></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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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2 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目前我已经拿到了房子的三证,但原住户(上家)依然拿着我的房子在搞出租,我该怎么办?谢谢!![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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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3 10:32 | 显示全部楼层
<P>租期是否已经届满。如果届满的话,让租房人腾退房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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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3 16:09 | 显示全部楼层
<P>谢谢张律师解答!</P><P>我直接找租房户商量?若他说没到期,我只有再等了?</P><P>我目前拿到的三证,能否说明我对该房子的拥有?</P>[em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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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16 13:55 | 显示全部楼层
<P>现在因为我有了房子三证,地税要向我征收2005年出租房的税金,按他的理由说【他只认房卡不认人的···】。但目前房子不是我出租的(房租也不是我收的,我也很想早日拿到房子啊···),这是否合理?我这个问题很难吗?请专家在万忙之中给予解答一下!!谢谢啦!!</P>[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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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1-16 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P>地税局的行为不合法。</P><P>你没有取得收入和经营,你不应当成为纳税主体。</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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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1-30 12:34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张彦周律师</I>在2005-11-16 14:35:32的发言:</B>

<P>地税局的行为不合法。</P>
<P>你没有取得收入和经营,你不应当成为纳税主体。</P></DIV>

谢谢张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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