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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今日早报报道:牧羊犬非遛狗时间死于车祸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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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8 14: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H3><FONT face=宋体 size=2>一天之内,杭州两大报两篇关于GG的报道!</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牧羊犬非遛狗时间死于车祸引争议 的哥:我没过错
</FONT><a href="http://www.zjol.com.cn" target="_blank" ><FONT face=宋体 size=2>www.zjol.com.cn</FONT></A><FONT face=宋体 size=2>  2005年12月08日 07:20:37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发表评论]
  的哥陈师傅,开车时撞死了一只宠物狗。</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交警裁定,陈师傅和狗的主人负同等责任。</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陈师傅认为,当时不是遛狗时间,自己没有责任,只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一定的补偿。</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的哥自述:我没过错呀</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上个星期五下午1时左右,我从体育场路由西向东右转进入大树路时,有人朝我招手。</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你撞死了一只狗!”我刚停下车,对方马上跟我说。哎呀,闯祸了!我还以为对方要打车呢。</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我下车一看,地上躺着一只10多斤重的牧羊犬,已经死了。一个二十五六岁的女子站在路边,不停地抹眼泪。</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哎,真不好意思,害得人家这么伤心。”我心里很自责,赶紧报了警。</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不一会,交警来了。他说自己没碰到过这种情况。打了几个电话后,不知怎的,他就裁定我和狗的主人负同等责任。</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不对呀,现在不是遛狗时间,怎么能说我有责任呢?</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我撞死狗,不是故意的,只能表示遗憾,但也不能认定我有过错呀。”我急忙辩解。</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最后,我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上签了“不认可”3个字。</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事后,交警多次打电话给我,让我去交警部门接受调解。我觉得自己很委屈,说什么都不肯去。但我心里总不是滋味,也无心做生意了,若到时真的要上法庭,我也只能奉陪了。</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我也不是个不讲道理的人,从人道主义出发,让我给她点补偿是可以的,怎么能裁定我负一半责任呢?像今年初发生在上塘高架北侧延伸段的“婚礼门”事件教训还不够深吗?驾驶员就是为了避让一只草狗,结果搭上了3条人命。如果当时我出事了,谁来替我埋单呢?</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犬管部门:“罪”不致死</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昨天下午,就本次事故,记者请杭州市行政执法局法规处的张宁荣处长发表了看法。</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张处长认为,牧羊犬的主人违反了《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执法部门应当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若是牧羊犬没有上牌,执法部门有权没收。但执法部门对牧羊犬主人作出的处罚,跟交警部门在事故中对双方的责任裁定没有直接关系。</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交警裁定的哥有责任,也许是从保护个人财产方面出发。《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第(六)点明确规定,遛狗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在规定时间以外遛狗属违规行为,但狗“罪”不致死,犹如行人不走斑马线被汽车撞了,驾驶员还得负相应的责任一样。</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交警部门:裁定不合理</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听完陈师傅的陈述,记者联系了下城区交警大队直属中队的李队长,他让记者转告陈师傅,并让陈师傅携带事故责任书去中队找他,中队对这个事故还将作进一步调查,以作出准确的裁决。</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昨天下午,李队长在电话中表示,经过初步调查,本次事故处理中,民警对事故的责任裁定不合理。他已通知当事人今天上午去中队作进一步调查。</FONT></H3>
<H3><FONT face=宋体 size=2>  </FONT></H3>
<H3>
<FONT face=宋体 size=2>来源: 浙江在线-今日早报  作者: 丁丹青  编辑: 何始玉</FONT> </H3>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8 14:06:0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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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5-12-8 14:07 | 显示全部楼层
<P>更可怕的是文末的附件</P>
<P><a href="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05/12/08/006393377.shtml" target="_blank" >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05/12/08/006393377.shtml</A></P>
<P>相关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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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8 14:08:42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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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8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P>按照交通法规来说,的哥没有过错,不必赔偿,而且也不属于交通事故,不需交警部门管辖。</P><P>从民法来说,可以按照财产损坏来处理,但是狗主人承担全部过错(主人没有管好狗,过错在先),因为的士司机在正常营运期间没有照看保护跑上马路的狗的义务,而且是在非遛狗时间。就好象一个人没有管好自己的名贵瓷器掉在马路上摔碎了,不可能让路政部门来赔偿的道理是一样的。如果在这个事件中汽车有损坏的话,狗主人还需要赔偿的哥汽车修理的费用。</P><P>当然,狗死了主人很伤心,可以表示一下同情。但是责任是责任,同情是同情,两码事。</P><P>另:对“嘉兴跪狗事件”深表愤慨!这样的人仅仅鞠躬道歉怎么够?(他要别人向狗跪两次)这样的人仅仅治安拘留怎么够?受害人可以向法院或检察院告诉,应该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的。</P>[em05][em05][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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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1 10:4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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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1 10:5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看来楼上的和狗较上劲了。[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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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12-11 15:05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赫赫</I>在2005-12-11 10:54:59的发言:</B>
呵呵,看来楼上的和狗较上劲了。[em05]</DIV>
<P>应该是和没有家教的狗较上劲了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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