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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荒唐的付费物业管理ZT(不针对云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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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居民小区的付费“物业管理”的道理何在?:
    1. 为小区的“安全” ?
    请问如果居民家被盗,车被偷, 物业公司能承担赔偿责任吗?能负责侦察,抓捕犯罪人吗?
    如果不能负责,则付费管理的意义在那?
    安全问题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责任,我们生活在这个小区,管辖本小区的公安部门就有保障这个小区的居民生活安全的责任义务。老百姓纳税人缴的税不正是要政府承担保障老百姓安全生活吗?为什麽居民还要自己再掏腰包解决安全问题?
    政府支持“物业管理”,我认为是转移公安治安的责任。居民生活安全保障的行政责任能由一个盈利性私人企业“物业公司”承担吗?“居民生活安全”能被一个企业用来牟利吗? 老百姓花钱买“平安”是黑社会的强盗逻辑。
    2. 为小区的“环境美化和卫生”及秩序?
    居民生活的周围环境是城市整体环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最重要的部分,它的美丽和清洁是市政管理各级责任。政府担当居民生活上的各项服务义务是政府收取公民税款的最主要的理由。
    政府支持“物业管理”做“市政服务”工作,是转移政府责任,让老百姓重复掏钱做市政事业
    3. 为楼内的卫生?
    居委会(根据居委会组织法成立的居民群众组织)可以组织雇请专门人员打扫,居民每月交纳一点钱(比如10元)。老小区就是这样做的。
    有必要常年包养一个公司来做楼内的卫生吗?
    4. 为房屋和公共区域的维修?
    现在不管多复杂的家装居民都是在市场上找装修公司,更不要说房屋的修修补补了。从市场获得这样的服务很容易,不需要居民花高费常年包养一个公司。包养公司的做法不符合节约经济的观念。
    房管部门、街道及居委会都可以就涉及公共区域维护进行管理,如有邻里纠纷可以诉请法院。 
    5.“物业管理”真的很必要,没有不行吗??
    老的小区大多没有象新的小区那样必须聘请收费的物业管理,但那里的居民生活井井有条,派出所负责治安,街道社区负责环境美化和整治,居委会负责楼到的卫生管理。  
    居民委员会(居委会)是居民自治的群众组织,其核心任务就是为所在小区居民生活服务 
    请问为什麽新小区不能仿效行政部门服务型的小区管理呢?这不是政府的不折不扣的责任吗?除此之外,基层政府做什麽比这更重要呢?为本区的居民提供安居服务不正是本区行政部门义不容辞,最本分的工作吗?  
    把居民生活小区的“安全”、“美化”、“卫生”、“维护”……..,这些政府公共服务性的工作交给盈利性私人企业“物业公司”来做并获取利润,由公民出钱购买,是政府的懒政和失职。公民生活上的“安全”和“卫生”等需求能被企业(物业公司)利用赚钱牟利吗?   
    不合理的事物必然导致公民的抵制,现在发生在收费物业管理上矛盾激化充分说明它的不合理和不正当。希望政府在居民生活服务上不能懒政,更不能因为经济利益驱使,迫使居民接受付费的物业管理。希望回归社区服务管理型的居民区,还公民一个安居乐业的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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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7 15:12 | 显示全部楼层
荒唐的付费物业管理闹剧ZT(还是不针对云顶)
    “付费物业管理”这个在中国出生的“新生事物”,象魔手一样抓挠着业主的心,其魔鬼就存在于荒唐的方方面面细节里。
    荒唐一:居民要掏钱买平安,想起黑社会的保护费。但区别是,物业“服务”却是受政府保护肯定的,黑社会是地下的;
    荒唐二:居民和物业公司诉讼法律关系被设计成为:单个居民是被告,物业公司是原告;单个居民没有权利自行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
    荒唐三: 交物业费是居民个人购买行为,但为之主张权益却被要求通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集体代表主张;
    荒唐四: 居民的合法钱财是居民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怎么就可以在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多数决后,其中的一部分就被剥夺了财产权----必须交“物业费”?多数人可以决定少数人的私有权益,支配少数人的私有财产?
    荒唐五: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被规定为居民业主的代表,而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被规定地难以逾越:首先要对方物业公司认可,还要当地政府批准,再有一半以上业主通过。想想看“物业公司认可”这条就让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难如登天。这就是为什么能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居民区少的可怜的原因。再者物业公司认可的“业主委员会” 被物业公司收买的可能难道不是业主担忧的问题吗?难怪有居民称“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狼狈为奸;
    所以荒唐之处就在于:名义上业委会代表居民利益,但却必须与物业公司合作。
    荒唐六:名义上居民是小区的主人,但现实中却是物业公司治下的臣民。 物业公司是拿着指挥棒的人操弄着一切,甚至“有权”将在民宅里的公司赶出来(2006年当“民宅禁商”叫嚣甚嚣尘上时,北京电视台第五频道曾报道说某小区的物业把民宅里的商户赶走。)、更甚有的要求送水工每桶水要交1元的“买路钱”。我们不禁要问:物业公司是小区的“庄主”吗?是“山大王”吗?
    荒唐七: 名义上小区里所有居民业主是小区里公共土地的集体所有人。但能实际行使物权上的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权利吗?想想从前的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企业”里的职工权利惨况吧。“集体所有”=“集体没有”;“集体负责”=“集体免责”;“人人有责”=“人人没责”。
    所以公共土地属于居民业主所有,不过是忽悠大家掏钱买私人物业服务而已,而不是要居民业主享受行使“物主”权利的。
    实际上权力部门才是公共土地上的实际所有者,他们才是占有、使用、处置和收益的真正行为人。比如权力部门对小区里的商业单位有着绝对的管理、收费和税收的权力。而居民业主是被动地听从安排。物业公司是在幕前唱黑脸的打手。 
    荒唐八:私企物业公司与居民业主应该是民事服务合同关系,不应该有强制性。私企物业公司不是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强制居民接受其服务管理。现实中的物业公司强迫业主按时如数缴纳物业费接受物业管理的蛮横让人不寒而栗。 
    荒唐九:大众居民小区管理属于一个地区的公共管理范畴,不适用市场运作。在公共管理上没有“市场”。比如一个小区几百户人家,能形成一致的购买物业服务的愿望吗?而作为服务提供方的私有物业公司,不赚钱盈利他们会干吗?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设施维护等服务应该是当地政府的市政事业的本职,费用由居民纳税而来的财政支付。这就是:居民纳税给政府,政府用税款服务居民的逻辑道理。 
    所以付费物业管理的游戏中, 最大收益者是当地政府和物业公司,政府不但转移了行政责任,而且从盈利的物业公司上获取税收。而居民即被剥夺了享受政府的行政服务的权利,又被榨取了钱财。   
    呼吁废除付费物业管理,回归政府服务的社区型居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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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嗯,确实荒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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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7 15:1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蛮吃力滴,道理还是有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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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emo199_ :emo199_ :emo199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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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最近刚刚发觉,吴越对物业管理方面的水平,还是蛮高的。[emot]98[/emot] [emot]98[/emot] [emot]98[/em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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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7-17 1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我更肤浅1 于 2008-7-17 16:25 发表
最近刚刚发觉,吴越对物业管理方面的水平,还是蛮高的。[emot]98[/emot] [emot]98[/emot] [emot]98[/emot]


不好意思,我很肤浅。:emo67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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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蛮吃力滴,道理还是有滴。
不是一般的有道理,太有道理了.中国人才多啊!!!惊羡[em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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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6:4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明中国的老百姓还是很好管的,轻易被ZF偷换概念,转移视线,即使感到不公也最多发几句牢骚过瘾。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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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7:14 | 显示全部楼层
很有道理的.再加上荒唐第十条,交了钱还让你受受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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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8: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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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7 19: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人很“幸福”滴emo_D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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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5 22:28 | 显示全部楼层
:vict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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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9:22 | 显示全部楼层
云顶只有自救才是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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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呼吁废除付费物业管理,回归政府服务的社区型居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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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有些单位吃中饭是发票子的(或打卡的),标准是固定的,一荤一素,如果这一天想改善一下伙食那只有自己另掏腰包,如果每天一分钱也不掏,也能吃饱饭并保证有营养。各人有各人的选择。其实很多事情的道理是相通的。[em05] [em05] [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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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2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我更肤浅1 于 2008-7-17 16:25 发表
最近刚刚发觉,吴越对物业管理方面的水平,还是蛮高的。[emot]98[/emot] [emot]98[/emot] [emot]98[/emot]

那是当然!:emo80_ :emo80_ :emo80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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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02:28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六里滴都很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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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道理还是有滴。
不是一般的有道理,太有道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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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道理不是一般的有滴。
有道理,太有道理了。

"再加上荒唐第十条,交了钱还让你受受气"最最关键的道理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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