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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吓唬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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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3 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TABLE  width="90%" border=0>

<TR>
<TD  width="100%"><IMG src="http://bbs.zjol.com.cn/Skins/Default/topicface/face1.gif" align=absMiddle border=0> <B></B>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inzhu79</I>在2006-1-1 21:39:47的发言:</B>
我是齐云坊的,购房合同和实际的房号是12楼的,但去领发票和后来办来的房产证上的房号变成14楼了,说是测绘的时候因为那里地势高,加了两层。不知道其他人有遇到这样的问题吗,这在以后房产转让或抵押上会有什么问题吗。总觉得心理没底,请教啊!</DIV>
<P>
<P>我认为有两种隐患:1\你丧失物产抵押权,因为你没有14楼的抵押权,因为金融机构在核实产权时会认定你的证件与标的物不符,特别是如果14楼的证明材料是证与物相附时,你将彻底丧失物产抵押权利,届时将会很麻烦.可能会因更改证件耗时费钱.</P>
<P>2.同样因为物证不符,你将无法得到保险保障,</P>
<P>另外,还有可能为开发商提供相当多的套取贷款的物权,假如此事发生,会因为是你本人行为而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众多业主会蒙受巨大损失,</P>
<P>切切当心</P>这些都是法律文书,必须认真对待,差1个字都可能是隐患.比如:订金和定金;违约方前者只要求退订而后者要双倍返还.这可都是文字游戏,但到了法庭意义可大不同</TD></TR></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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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3 17:36 | 显示全部楼层
那要怎么办呢[em06][em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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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3 18:01 | 显示全部楼层
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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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4 11:37 | 显示全部楼层
<P>简单的问题有可能复杂化。</P><P>若有疑虑,可以要求华庭按房产证上的编号对云顶各幢重新编号,更改现有标牌。此外,要求华庭发放由地名委员会签发的“门牌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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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4 15:43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hzliuhe</I>在2006-1-4 11:37:40的发言:</B>

<P>简单的问题有可能复杂化。</P>
<P>若有疑虑,可以要求华庭按房产证上的编号对云顶各幢重新编号,更改现有标牌。此外,要求华庭发放由地名委员会签发的“门牌证”。</P></DIV>

关注,是否有专业人士给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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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4 15:48 | 显示全部楼层
<P>解释已经是没有必要了,大家拿这相关的资料向产权管理部门确认一下就可以了!</P><P>富阳建设局在房产方面的上级业务指导单位是杭州市房管局(产权交易中心),在平海大厦三楼!</P>[em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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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5 08:16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英雄无悔</I>在2006-1-3 17:36:10的发言:</B>
那要怎么办呢[em06][em06]</DIV>

要么改房产证,要么该房号,可能改房产证容易些,如果改房号牵扯面太广,恐怕整个小区的房号都要该了,这不是一户两户办得到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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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5 12:21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我乐</I>在2006-1-5 8:16:15的发言:</B>


要么改房产证,要么该房号,可能改房产证容易些,如果改房号牵扯面太广,恐怕整个小区的房号都要该了,这不是一户两户办得到的事情</DIV>
<P>改房产证是与衙门打交道,改房号是KFS和物管的责任,你说哪个容易?
<P>要是门牌证与房产证不一致,则有麻烦。估计门牌证与房产证是一致的,现在门牌上的编号是KFS行为。
<P>附:《杭州市门牌管理规定》
<P>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的门牌管理,实现门牌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和《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门牌的编制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门牌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地名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的门牌管理工作,由开发区、度假区管理委员会指定专门机构负责,业务上受市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门牌包括:建筑物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及单元号、户室号和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
  第五条 凡本市范围内的建筑物和住宅楼必须设置门牌。
  建筑物和住宅楼的门牌应当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编制。
  第六条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门牌设置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编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编制,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并采取临时措施,予以编制临时门牌,以保证需要使用门牌的单位、个人对外联系。
  临时门牌必须服从正式门牌的统一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经地名主管部门依法编制的门牌(含临时门牌)为标准地名,由地名主管部门发放统一的《门牌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编制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门牌编制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房产、土地、城建、邮政、规划、市政市容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事项时,涉及门牌的,应当要求相关单位和个人出示《门牌证》,以《门牌证》上确定的门牌号码为准。
  第八条 门牌需要变更、撤销的,由申请人持《门牌证》向所在地的区、县(市)地名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地名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九条 门牌的编制应当科学规范、有序可循,不得同号、漏号、跳号。
  第十条 市区门牌编制的具体办法为:
  (一)道路两侧的门牌采取自东向西、自南向北、左单右双的顺序连续编号。如非正东西向或正南北向的道路,临近东西向的,按自东向西顺序编号,临近南北向的,按自南向北顺序编号。
  (二)市区内向郊外延伸的主要道路,自市内向郊外编制,由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道路或建筑物、住宅楼以主要道路为门牌号码的编制起点。
  (三)长度较短、两侧建筑物较少或一侧为河流、绿地、公园等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门牌号码的编制可采取自由连续编号。
  (四)道路两侧门牌号码的编制应基本相对应,市区主要道路每3至5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郊区和城郊结合部沿道路每10至20米编制一个门牌号码,如无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则应编制预留号,较短的巷、里、弄可视实际情况而定。
  (五)如门牌使用单位或相关建筑物占据一侧距离较大,可以采取集合式门牌号码,编制办法为“XX路XX号—XX号”。
  (六)主要道路两侧不使用“之”号。对于起始于主要道路一侧长度在100米以内,而另一端不贯通的里、弄,以该路所处地的门牌号码为里、弄名称,或以该处门牌号码向内连续编入。
  (七)封闭式住宅区内,沿道路的住宅楼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不沿道路的住宅楼自主入口处按顺序编制幢号,开放式住宅区内的住宅楼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的顺序编制幢号。
  (八)建筑物、住宅楼的单元号按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编制,每个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的门户编制户室号,户室号按自下而上,自东向西或自南向北顺序编制。
  (九)住宅楼沿道路的,其底层的店铺、住户一律按道路名称编制门牌号码,底层以上的住宅楼按顺序编制幢号;沿街住宅楼数量少,并列于道路一侧的,也可以道路门牌号码为住宅楼幢号。
  (十)高层建筑物内应设置层号,层号自下而上,连续编号。
  (十一)住宅区内的车库、公建配套用房及特殊建筑物如需使用门牌,由地名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一编制门牌。
  农村门牌的编制,参照市区门牌编制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地名主管部门对在建的或规划中的道路,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好门牌的规划编制工作。
  第十二条 门牌编制完成后,各级地名主管部门应及时将门牌资料汇总、归档,保持门牌资料的完整,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三条 门牌标志必须符合市地名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样式。
  第十四条 门牌标志应统一规范安装。
  建筑物门牌号、单元号、户室号标志应当安装在建筑物正门或单元门、户室门的正上方,如无法安装在正上方,则应当按照统一高度安装在门牌号码起始方向的一侧。
  5至7层的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安装在2至3层外墙之间,8层以上住宅楼幢号标志应当安装在3至4层外墙之间。
  高层建筑物内的层号标志应当安装在相应楼层的内墙上,按照统一位置安装。
  第十五条 门牌标志设置费用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新建建筑物或住宅楼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二)因道路建设变更门牌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承担;
  (三)因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变更路名、住宅区名称而需变更门牌的,由批准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地名主管部门承担;
  (四)已建成或改建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牌的,由产权所有人承担;(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牌而重新设置门牌的,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 新建建筑物、住宅楼交付使用前,门牌设置情况必须经地名主管部门验收。应当进行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依照住宅区建设项目综合验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保护门牌标志的义务。发现门牌损坏或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必须予以更新。不予更新的,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更新,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或产权所有人承担。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依法编制的门牌的,处以每日100元的罚款。
  (二)擅自拆除、涂改、移动门牌标志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造成损坏的,处以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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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1-9 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说的对,还是要求更换门牌比较好[em17][em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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