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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业费收缴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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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针对部分业主提出的物业管理费用收缴方式的问题,在相关地方法规中是有明确规定的。目前,国信嘉园管理处按照《国信嘉园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预收6个月,个别业主家中有其它原因的,我们也会根据需要采取按半年或季度进行收取。而收缴方式主要以电话和上门为主,平常是采用电话催缴的方式,周六、周日则采取上门催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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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费可以预收,具体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照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时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二十一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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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二条 物业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约定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物业服务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可以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第二十三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物业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使用人应当及时结清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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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4 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业主收取。预收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业主与使用人约定由使用人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收取项目或性质相同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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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1:06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物业坚持上门收取,一是可以和业主当面交流,二是可以当成又一次家访,了解业主家庭情况以便更好的服务。就是拒交物业费也要针对他的理由做到以德服人,同时要保证良好的服务理念,一次不行多次上门,毕竟嘉园的户数是有限的,每过一个坎不就少了一道关吗?
我看到过物业提交的拒交物业理由报告,实在是五花八门,让人无语,还是太阳的帖子说的好,无论你什么理由,不交物业费首先就损害了其他正常缴费的业主的利益,不履行业主的义务就不能享受到相应的权利,住在小区里谁没有什么不满意的地方呢?要是任何事都用拒缴物业费的方式处理的话,你有没有想到过因此产生的一系列后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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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看上面文件的意思,是否都是收未来月份的。已过去的月份如果没交,就算逾期了。例如预缴了3个月,到第三个月后零一天,就逾交一天了。

建议还是制定一个我们自己小区的物业缴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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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2:5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里的依法追缴指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吧?但是非不得已是不可能采用这种方式追缴的.
一般来说钉子户拒不缴费是因为房屋渗漏等历史遗留问题尚没解决,想以此为要挟达到自己的诉求.所以还是上门追缴合适,可以和业主沟通,一起商讨解决问题的方法,晓之以理,求得业主的支持.
总的来说追讨的技巧很多的,物业在这方面应该是有专门研究的,而且物业可以借鉴同行之间的追讨方式.

[ 本帖最后由 云溪春早 于 2009-4-24 13:0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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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13:1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云溪春早 于 2009-4-24 12:59 发表
这里的依法追缴指的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吧?但是非不得已是不可能采用这种方式追缴的.
一般来说钉子户拒不缴费是因为房屋渗漏等历史遗留问题尚没解决,想以此为要挟达到自己的诉求.所以还是上门追缴合适,可以和业主 ...

有道理:emo81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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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4 2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还是闷头潜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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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5 00: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凤仪楼 于 2009-4-24 11:58 发表
"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看上面文件的意思,是否都是收未来月份的。已过去的月份如果没交,就算逾期了。例如预缴了3个月,到第三个月后零一天,就逾交一天了。

建议还是制定一个我们自己 ...


我这个难道不是问题吗?是先付酬再工作,还是先工作再付酬,我相信很多主业并不明确。或许这也是物业费没及时收上来的一个重要因素。

统一一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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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22:57 | 显示全部楼层
物业费虽然根据规定可以预收,但是并没有规定业主们必须预交吧,所以,交与不交,先交还是后交业主们还是有自由选择的。只有那种过了一年还不交的业主才是摧讨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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