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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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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16 13: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持有物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物业管理资质实行年审制和等级管理制。物业管理企业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物业管理人员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
(二)物业共用部位和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的保洁服务;
(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四)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进行安全防范;
(五)物业装饰、装修的管理服务;
(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账目管理和物业档案的保管;
物业管理企业可与业主委员会约定其他服务项目。业主和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特约服务有自主选择权。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一)依法制订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管理方案;
(二)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物业实施管理;
(三)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四)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及业主公约的行为;
(五)委托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物业管理业务;
(六)要求业主委员会协调其与业主的纠纷;
(七)依法开展有偿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一)根据行业规范以及业主委员会审定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年度计划,实施管理服务。
(二)每6个月向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报送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收支账目,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三)根据业主委员会要求,列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议,解答业主和业主委员会提出的咨询,听取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管理服务;
(四)接到物业损坏报修时,及时进行维修和处理;
(五)接受物业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六)配合社区居民委员会提供社区生活服务和开展社区文化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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