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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我们小区的,不知道其中公建用房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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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9 17: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
<P align=center><b>杭城楼盘中“物业混居”现象比较普遍</b>
2006-3-9</P>
<P><FONT color=#666666>文章来源: 今日早报
浏览次数: 41 次 </FONT></P>
<P>

<P >杭州城西某楼盘最近推出一批精装修小户型房源,优惠的单价令购房者小陈心动不已:“比二手房市场出售的毛坯房,每平方米几乎便宜500元。”
<P>
<P >实地了解之后,小陈才知道这批房源全部位于1、2楼,是50年产权的非住宅。但令他感到奇怪的是,同一幢楼3楼以上的房子却都是70年产权的住宅。“同一幢楼,不同楼层,土地使用年限居然不一样。”据了解,不同年限的物业“混居”在同一幢楼的情况,并非个案。
<P>
<P ><b>不同年限房子同处一楼</b>
<P>
<P >“城西精装修小户型,精装修现房,均价8500元/平方米。”几天前,急于买房的小陈被一则房源信息广告吸引住了。之前,他关注过这个楼盘的二手次新房,毛坯房最低的一套单价也接近9000元/平方米。
<P>
<P >电话打过去,销售人员说这批房子是50年产权的,所以价格相对优惠。因为对土地使用年限并不介意,小陈当天就去现场看了房。
<P>
<P >这是一个以住宅为主的小区,已于去年交付。这次推出的50年产权的小户型,因为是精装修,所以推迟到今年才卖。在销售人员的陪同下,小陈实地看了现房。但在看房过程中,小陈发现了一个奇怪的现象:这50多套精装修的小户型,全部位于1、2楼,而上面其他楼层全部是70年的住宅。“同一幢楼,不同楼层,土地使用年限居然不一样,这是为什么?”
<P>
<P ><FONT color=#f70968>“我们这块地有一定比例的公建用房。因为比例并不是很大,所以在做楼盘的规划设计时,就统一设计放到了住宅最下面两层。”</FONT>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说。
<P>
<P >据介绍,这批50年产权的房子,因为精装修且价格优惠,推出没几天,就已经卖出不少。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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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0 01:28 | 显示全部楼层
<P>这些房屋的公摊很厉害的,从实用面积看价格并不便宜。 至于产权,则较难界定</P><P>-----------------</P><P>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P><P>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
  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5〕1号 </P><P>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P><P>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P><P>  
  杭州市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市建委二00五年一月五日) </P><P>  
  为规范城镇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维护建设单位和业主的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区配套公建建设管理。
  二、本暂行规定所称的配套公建包括行政管理、社区服务、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市政公用商业等方面的用房及设施。
  三、杭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住宅区配套公建的建设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产、教育、贸易、市政公用、公安、环保、卫生、人防、园文等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住宅区配套公建的建设和使用管理工作。
  四、住宅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本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将配套公建纳入住宅区建设项目计划,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五、住宅区各项配套公建建成后,其产权界定、日常管理、使用等事项,原则上在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并作为土地出让或划拨的依据之一。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社区配套服务用房按每百户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集中设置,由建设单位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所在区政府,其所有权属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民政部门监督用房的使用管理情况。
  (二)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移交、使用和管理等按《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按建筑面积3—3.6平方米/户标准配置自行车库,其使用权属于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
  (四)住宅区内的停车场地分为地面、半地下、地下停车库和地面停车场。车位配置标准为:户型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不少于1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100—149平方米的,不少于0.7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80—100平方米的,不少于0.5车位/户。户型建筑面积在79平方米以下的,不少于0.15车位/户。住宅区停车泊位配置标准的10%应作为临时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出租出售。临时停车泊位由开发建设单位无偿移交给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利用地下室(人防设施除外)、半地下室、架空层建设的汽车库层高、宽度和深度应达到国家规范要求。汽车库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申领房屋权属证书后出售或出租;不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房屋买卖时,汽车库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并报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居住区内的汽车库仅供所在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受让,或供所在居住区的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租用。
  (五)教育配套公建的建设标准按省市有关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执行。幼儿园、义务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在土地出让金或开发成本中统一平衡;委托开发建设单位建设的幼儿园、义务教育配套小学由代建单位建成并验收合格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义务教育配套中学的用地由代建单位拆平后,无偿移交给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资建设。
  (六)对农贸市场、净菜超市等商业配套公建项目,应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由投资者所有、经营或转让,不得挪作他用。
  新建小区配套的农贸市场应按净菜超市的规划标准进行设计建设。
  (七)垃圾中转站、公厕、公交始末站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按国家规范标准设置,建设资金在地块土地出让金或开发成本中统一平衡;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使用管理。
  (八)市级市政道路由政府财政出资建设,由政府委托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建成后移交给市政管理部门。
  组团内的道路、通道(含照明设施)由开发建设单位建设,建成后交物业管理企业管理。
  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不得将市政道路、小区道路进行封闭。
  (九)住宅区应规划设置相应的文体设施,其标准按规范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六、按规定可以办理权属证书的配套公建用房接收部门或单位应到房产和国土管理部门办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证,不得将所接收的房屋及设施的所有权进行分割、转让、抵押,严禁挪作他用。
  七、本规定未涉及的配套公建项目的产权界定、配置标准、移交方式等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在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中约定,也可在签订配套公建建设合同时约定。
  八、杭州市所辖县(市)及萧山、余杭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住宅区配套标准,按原规定和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协议的约定执行;住宅区配套设施的权属,按当时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政府文件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政府文件未作规定的,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确定。</P><P>
时间:3月15日<a href="http://xbh.zjol.com.cn/gb/node2/node1307/node135252/node135259/userobject15ai4010724.html" target="_blank" >http://xbh.zjol.com.cn/gb/node2/node1307/node135252/node135259/userobject15ai4010724.html</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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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3 15:30 | 显示全部楼层
<P>难怪街道办事处设在会馆里,原来该街道使用的公建用房卖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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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8 23:49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liveland</I>在2006-3-13 15:30:04的发言:</B>

<P>难怪街道办事处设在会馆里,原来该街道使用的公建用房卖了。</P></DIV>
<P>
<P>会馆的权属以前问过物管,好像也比较复杂,不是单一的, 以后等业委会成立了再要求公示相关详细面积清单吧</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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