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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湾惊现大北极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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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0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吃饭回来,路过楼前的草地,吓了一大跳,,,一只硕大的大白狗,快半人高了吧,一点杂毛没有,,也没带狗链,在那溜达,,,

吓的大家纷纷逃回家:emo53_

[ 本帖最后由 poverty 于 2009-7-10 18:1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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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0 18:12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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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0 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党,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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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0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做好几锅狗肉煲emo_F6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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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2 11:45 | 显示全部楼层
: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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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2 12: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烈bs这种人,既然带到公共场所,这么大的畜牲必要的约束总是必要的。。。。
当自家自留地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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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2 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等入冬了在宰吧,冬天补:l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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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24幢小区进门时我差点和它撞了,这畜牲没cs牵着.个儿和5--6岁小孩一般高,到处晃悠。:emo63_ :emo63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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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07:42 | 显示全部楼层
:emo187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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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3 18:07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wsyqr 于 2009-7-13 07:14 发表
24幢小区进门时我差点和它撞了,这畜牲没cs牵着.个儿和5--6岁小孩一般高,到处晃悠。:emo63_ :emo63_


这个大熊说实话,,养的还挺好,,,但实在是太大了,主人自己可能不慌,大熊本身可能也乖,但畜生总归是畜生,天气这么热,情绪容易失控,吓到人或伤到人都不好。。。

恳请狗主人,与人方便,别到人多的公共场合去,,,否则,大家只好举报给相关部门。。。:emo184_

[ 本帖最后由 poverty 于 2009-7-13 21:15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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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3 22:27 | 显示全部楼层
上次看到新闻
说狂犬病毒
潜伏了26年
结果发作很快就挂掉了
真可怕
俺小时候在穷乡僻壤混大的
被土狗追着咬过好多次啊
屁股、大腿、小腿……
不懂事无理调戏我自家养的狗
也被啃过的
看来我算是完了[em65]

[ 本帖最后由 ★雨★ 于 2009-7-13 22:29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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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21:5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雨★ 于 2009-7-13 22:27 发表
上次看到新闻
说狂犬病毒
潜伏了26年
结果发作很快就挂掉了
真可怕
俺小时候在穷乡僻壤混大的
被土狗追着咬过好多次啊
屁股、大腿、小腿……
不懂事无理调戏我自家养的狗
也被啃过的
看来我算是完了[em65]



俺小时候也被咬过,一直有心理阴影,看见大狗狗就心跳加速,腿发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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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杭州市养狗规定:这样的大型动物不能在小区内养的,更不要说没绳子,不看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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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6:31 | 显示全部楼层
条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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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emo_690 emo_690 看清楚了,我可是研究过的!!

《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二)》  

--------------------------------------------------------------------------------

http://life.jschina.com.cn  2006-12-13 14:16:31
  
  第十一条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一)根据犬类主管部门的通告或书面通知,按期携带牌证和犬只到指定地点接受验审、免疫接种;
  (二)在准养犬颈部系挂由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犬牌;
  (三)小型观赏犬在允许出户时间内,必须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大型犬必须圈(栓)养,不得出户;
  (四)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车站、航空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
  
  (五)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小型出租车、人力三轮车除外);
  (六)允许推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6时。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七)养犬不得侵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八)犬只宰杀、死亡、失踪的,应当向犬类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九)不得私自繁衍犬只。
  
  第十二条 从事犬类养殖、销售以及开办犬类诊疗所的,须经犬类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发《犬类养殖许可证》、《犬类销售许可证》、《犬类诊疗许可证》。
  
  第十三条 销售的犬只,必须具有有效的狂犬病等疾病的检疫、免疫证明。 从外地引进的犬只,须有当地有效的检疫、免疫证明,并经本市农业部门复核认可换发本市《犬类免疫证》后,方可销售。
  
  第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向本市无《犬类准购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出售犬只。
  
  第十五条 重点限养区内不得设置犬类养殖场。 一般限养区内经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开办的犬类养殖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饮用水水源的距离在1000米以上,与居民居住点距离在500米以上;
  (二)场舍结构牢固,外墙高度在3米以上;
  (三)具备冲洗、消毒和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四)配备一定数量的、具有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的兽医人员。
  
  第十六条 开办犬类诊疗所,必须远离公共场所和居民聚居区,拥有一定的场地,具有兽医师以上职称并有从业许可证的兽医人员和必要的诊疗设施。
  
  第十七条 犬只伤人或致人患病的,养犬人应当将被伤者送至卫生防疫部门诊治,依法负担全部医疗费用和赔偿损失,并由犬类主管部门捕杀或没收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对养犬人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养犬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没收或者捕杀犬只,对单位养犬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养犬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犬类主管部门暂扣犬只,对养犬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二)违反规定携犬出户的;
  (三)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经教育不改的;
  (四)不按期为犬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的;
  (五)不按期注册验审,或者私自繁衍犬只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七)重点限养区内,养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未及时清除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犬类养殖、销售、诊疗的,由市犬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和犬只,吊销营业执照和许可证,并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遗弃、走失和被没收的犬只,由市犬类主管部门统一处理。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按照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犬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收取的登记费、注册验审费、罚没款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军人、武警和公安部门公务用军犬、警犬以及动物园饲养的犬只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各县(市)的犬类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补充:目前杭州市相关部门听取了广大群众普遍认为办狗证费用太高的意见,本着人性化的原则,降低了狗证办理的费用,具体费用为:重点限养区1000元,之后每年500元;一般限养区600元,之后每年300元。而对禁养犬种的规定为45cm以上的犬类禁止饲养。

[ 本帖最后由 大牙膏 于 2009-7-15 16:4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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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5 18:34 | 显示全部楼层
牙膏TX辛苦了:emo84_ :emo84_ :emo84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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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6 12:47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来即使是小型的也不能出港湾的红线,因为一出港湾就是ZJDX了,也就是“规定”里的学校的范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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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6 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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