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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建议酒后驾车应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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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只要酒后驾车,酒精含量达到认定标准,就应该构成犯罪”,昨日,针对酒后驾车频频发生交通事故的社会现象,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李刚、罗毅两位律师正式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饮酒驾车 建议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对饮酒、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比其他国家放得宽”,李刚、罗毅说,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但瑞典为0.02%,德国为0.03%,日本0.05%。“我们呼吁相关部门对我国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予以从严修 改。”
         李刚称,我国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因此,两位律师建议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罪名。
         建议中称,此罪名的条文可作这样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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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15:2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当事人可以预见到会造成社会危害,还酒后驾车,那就是有意犯罪了,至少也是不反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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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9 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动议!饮酒驾车该坐牢
只是帖主是否计算出错了,如果按重量百分比计算的话,我国的起点不是0.2%,而是0.02%。就算血液的密度与水相同,100毫升血液位100克,20毫克仅是0.02克,所以应是0.02%。

原帖由 梦幻西湖 于 2009-7-19 15:14 发表
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0.2%(即在驾驶员的血液中每100毫升的酒精含量为2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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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7-19 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律师建议。
应更严厉征制酒后驾车者:酒后驾车一律吊销驾照,且终身不得再考。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超速50%以上而发生交通事故的也一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只有这样才能遏制此类事故的不断发生。

[ 本帖最后由 梦幻西湖 于 2009-7-19 16:3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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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9 12:51 | 显示全部楼层
说得好,免得我推说开车了不能喝酒,领导还不高兴。(要好好教育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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