宽容飙车就是危害公共安全 新闻提示
举国关注的杭州飙车撞人致死案件,又有新进展:据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认定事故车当时的速度在84.1公里/小时~101.2公里/小时范围。杭州警方就此前公布的“70码”说法向社会致歉,并表示,已经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
这起飙车案最核心的问题无疑是两点:一是车速,二是罪名。
在车速问题上,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与死者谭卓“被撞出5米高、20多米远”的惨烈现场似乎并不能完全吻合;在罪名问题上,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不仅其量刑幅度实在相差太大,而且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性质。
毋庸讳言,对于这样一起影响巨大的飙车案的处理,不仅关系到犯罪嫌疑人与无辜遇害者,更将直接向社会传达出法律意义上的公开信号。对活跃于全国各地的城市飙车族而言,倘若此案判罚过轻,将无异于一种变相的放纵与鼓励:飙车撞死人,亦不过如此。
对城市飙车者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事实上已经不乏判例。去年8月,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就曾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三名酒后飙车的男青年进行判决。
当然,警方对案件只负侦查之责,尚有检察院的起诉和法院的审判。警方以胡斌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并不意味着检察院就一定会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法院起诉,更不意味着法院就一定会以交通肇事罪对胡斌进行判决。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如果胡斌仅仅是以交通肇事罪接受审判,那么相关部门就有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嫌疑。
为什么这么说呢?一是上面已经陈述过的此案对社会的影响效应,有可能导致更多的谭卓无辜丧命于疯狂的跑车;二是倘若闹出这么大的动静尚且依然如是,某些人以后为特权者开后门的行为,恐怕就会更加无所顾忌,公共安全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事实上,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公正执法,像自己说的那样“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胡斌根本没有机会撞死谭卓,因为他的驾照早该被吊销了——他此前已经有多次超速记录,其中一次在沪杭高速公路往杭州方向更是飙到了210公里/小时,远远超出限速120公里/小时50%以上。
本报特约评论员舒圣祥
新闻来自http://news.sohu.com/20090516/n263997391.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