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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昌星遣返案:十年反复(连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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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全球通缉的贪官中,有一半隐匿在加拿大。他们利用中加在签署引渡条约上的分歧和其他的司法“空子”,得以长期滞留国外不归。而如果中加引渡条约得以签署,那么,这几十名贪官的逍遥日子,或许就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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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赖昌星、高山等嫌犯逃亡加拿大,引发当地华人集会抗议。中新社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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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高山中新社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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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2006年被判决暂停遣返后,赖昌星一度意气风发资料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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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纠结了整整十年的“赖昌星遣返案”,最近再次掀起波澜。赖前妻曾明娜携女悄然回国,并在厦门安静居住3月有余。
更具实质意义的是,据南方周末记者了解,中国与加拿大有关“双边引渡条约”的讨论,或许已经有了较大的进展。
这不仅有助于赖昌星案的解决,更重要的是,被中国全球通缉的贪官,约半数隐匿于加拿大,如果“引渡条约”得以签署,那么,他们在国外的逍遥日子,就将终结。
整十年前的1999年8月13日,赖昌星一家以游客的身份,从香港逃至加拿大温哥华。
而已经在加拿大与赖离婚的曾明娜,5月间带着他们的女儿悄然回国。在厦门租住的三个月里,用赖昌星的话说,前妻和女儿“都挺好的”。
十年间,围绕赖昌星能否被押解回国的问题,有过多轮反复。而此次赖昌星前妻的回国,或许更具实质性意义。
7月21日,中国外交部官方网站发布了“中国司法部部长吴爱英访问加拿大”的消息,据加拿大媒体报道,双方“可能”讨论了“中国与加拿大引渡条约”的话题。而《明报》加拿大版转引中加刑法权威的观点,认为“中加引渡条约”在加总理哈珀9月访华前达成“完全有可能”。“中加酝酿签署引渡条约有一段时间了,如今既有签署的必要性又有条件。”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周洪钧教授对南方周末记者说。
事实上,中国全球通缉的贪官中,有一半隐匿在加拿大。他们利用中加在签署引渡条约上的分歧和其他的司法“空子”,得以长期滞留国外不归。而如果中加引渡条约得以签署,那么,这几十名贪官的逍遥日子,或许就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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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0:12 | 显示全部楼层
赖昌星遣返案:十年反复
赖昌星:朋友们说我心态还平静,其实是我什么都想过了,最坏的都想过了,我就不去想了。有时候,我也会很害怕,但我就告诉自己,最坏的已经想过了,而这些都不是我自己能控制的。
记者:2006年5月18日,你在机场头撞大柱,最终得以继续留在加拿大。
赖昌星:那次已经启动遣返,机票都买好了,那多可怕。后来延后,可以出来几个小时,我就高兴了。有人说,我事先知道自己不会被遣返,其实我哪里知道,那是千钧一发。
赖昌星刚到加拿大的1999年,加拿大修改了《引渡法》,规定“在不存在引渡协定的情况下,经司法部长同意,外交部长可以与有关外国就个案达成特定协议,以便执行该外国的引渡请求”。
事实上,去年被遣送回中国的逃犯邓新智,就是“个案协商”的结果。
不过,那时中国的法官和法律专家并不了解加拿大新的引渡规定。按照之前对加拿大司法制度的理解,只有双方签署引渡条约后才能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回国,所以当时中国只是对赖启动了“非法移民遣返程序”。
直到多年后,中国才了解到还有这种变通之法,但遣返非法移民一直“曙光即现”,所以并没有改变原有进程。“若重新启动引渡程序,一道道司法、行政审查、法律救济手段,又可以重新用一遍,可能还会花更长时间。”北京师范大学的黄风教授对本报记者说。
于是,为拒绝被遣送回国,赖昌星与前妻从1999年提出避难申请,并不惜重金聘请律师同加拿大政府对簿公堂。近十年来,他们从移民部到难民裁判庭、联邦法院和联邦法院上诉庭一路败诉,却也利用司法制度,一路上诉。
2006年,赖昌星遣返案出现了最亮的一次“曙光”。加拿大边境服务局决定于当年5月26日遣返赖昌星,在为其订好遣返机票后,16日赖昌星被逮捕。在机场,赖昌星头撞候机厅的梁柱,血流如注。这是他最后的挣扎,在治伤的同时,通过他的律师的活动,加拿大联邦法院的另一位法官裁定暂停遣返,理由是移民部做的“遣返前风险评估”未令人满意,尤其是没有说明他们被遣送回国之后不会遭受酷刑的理由。
更有说服力的“风险评估”,加拿大的移民官写了两年没写出来,赖昌星遣返案再次“卡”到了今天。
事实上,赖昌星只是隐匿在加拿大、逃避司法制裁的贪官、嫌犯的其中之一。相较于单独个案引渡,大批在加的中国在逃嫌犯,显然更需要一个双边引渡条约来一揽子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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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逃”出去?怎么“赖”下来?
记者:多次被加拿大有关方面收押,你感受如何?
赖昌星:2000年11月至2001年3月,我被关了4个月。放出来之后,又多次被抓,进进出出拘留中心十多次,直到2007年4月19日取消宵禁令,我才比较自由。打官司也很费精力,所以我说精神压力很大。在拘留中心还好,我都是一人一个间房,平时一般都在走廊尽头的公共电话打电话。
记者:最初你经常去赌场。
赖昌星:刚刚来加拿大还未被抓的一年多时间里,特别是在头两个月,白天经常上赌场,晚上才回酒店与国内的朋友打电话了解案情的进展。因为当时听到很多坏消息,白天就到赌场去麻木自己。后来,听到许多人因牵涉案件而被抓,我也没有心情再去赌场了。
加拿大政府的智囊机构弗雷泽研究所最近公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过去20年间,共有60万人抵达加拿大申报难民,其中50万人获准,成功率高达85%。
这包括了不少被中国全球通缉的重要犯罪嫌疑人。他们当中有知名者,比如高山、邓新智、赖昌星,但绝大多数人,如愿抵加后,往往在亲友的接应下迅速人间蒸发,过起深居简出的神秘生活。
赖昌星偷逃加拿大时手持香港护照,后来这本护照被香港政府吊销。不过很多贪官是国家干部,不可能拥有合法的外国护照,因此贪官们的外国(香港)护照多是通过特殊手法所获得的,或隐姓埋名,或高价收买,或干脆是一本换了人头的“假的真护照”。
不管旅游、考察,还是通过黑道潜出国境,出境后,立即以那本“护身符护照”购买机票,只要踏上赴加航班,“闯关”大计,已成功了九成。
另外一种令贪官们屡试不爽的招数,是先令妻儿等直接亲属获得加拿大移民身份,进而获取移民加拿大资格,然后自己以探亲的名义合法申请出境,其间就地寻找移民公司和律师,办理移民申请。
事实上在加拿大,许多亲友团聚类移民都是这样先斩后奏,才获得成功或提速的,愿意并擅长办理这类移民案件的移民公司也比比皆是。
近年来加拿大对技术移民门槛提高,而对投资移民持更宽松、更欢迎的态度,无形中让这些从来都“不差钱”的贪官找到了极好的突破口。
人是真的,钱是真的,移民公司和律师所要做的,无非是设法把其他那些假的东西,尽可能包装得跟真的一样,以蒙混过移民审查而已。
一旦初步得手,贪官们能躲则躲,躲不过则只要有足够的资金聘律师、打官司,就能利用加拿大法律“宁纵勿枉”精神所造成的漏洞,钻进“遣返前风险评估”的司法怪圈,没完没了地在加拿大“赖”下去。
由于这种移民申请明显是欺诈,遵守规矩的移民顾问是不敢接的,贪官们必须有一定“路子”,寻到那些专接这类案子的“黑中介”,并付出数倍于正常移民中介的费用,有时甚至不得不再次仰赖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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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引渡条约得以签订……
记者:最后流落他乡,你后悔过吗?
赖昌星:那个时代很多人都这样做,如果还是那个时代,我还会那样做,但如果换成现在,我当然不会那样做了。
记者:你有想过这辈子就只能流落在外了吗?
赖昌星:一切顺其自然。
作为国际刑法专家,黄风对中国与西班牙的谈判印象深刻,因为“实在漫长,足足有十几年时间”。
其中最难解决的就是“死刑不引渡”这个条款。参加谈判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等部门最开始无法接受。中方觉得,对于西班牙这样已废除死刑的国家而言,“死刑不引渡”无任何作用,“实际上就约束了中国”,是个“不平等条约”。
不过,中方的观念后来慢慢发生转变。“换位思考,如果我国宪法规定了一个限制性条款,在开展国际司法合作时,我们一样不能违反。”黄风坦陈,引渡条约的谈判就是谈司法制度的差异,如果他国规定了,我们也要尊重。
中西签署引渡条约之后,其示范作用立竿见影。与加拿大司法部专家接触时,杨诚就觉得他们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以前他们一直坚持,如果中加签署引渡条约,中国的酷刑、死刑问题在其中必须要明确。”杨诚说,而中国与西班牙签约后,加拿大方面认为“中加也可以按照这种模式谈判”。
事实上,1994年在加拿大成为第一个与中国缔结《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时,已经产生显著示范作用。彼时很多西方国家都因此来找中国开展类似谈判,后来缔结的条约均是依照中加模式。
中美互信在余振东案件中便已有体现。当时中美间谈成的条件除了不判死刑、只判刑12年之外,中国还承诺,美方可以到监狱来访问余振东。杨诚觉得“这是一个很有效的建立互信的方式”,“中加之间也可以考虑采用这样的办法。可以请加拿大使馆官员过来看看”。
杨诚介绍说,过去不少外国人看过中国监狱,如女子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这种参观可以帮助互相了解情况。“因为不少人把中国的监狱讲得残暴得一塌糊涂,大多数人看过后印象还不错”。
不过,另一个问题便已浮现:贪官是否会专门选择逃往有“死刑不引渡”条款的缔约国,以免除死刑惩罚?“实际情况恰恰相反,他们会避开那里,因为如果引渡条约得以签订,那么,相互引渡就成了一种国际义务,他们就不敢去那里了。”黄风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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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遣返赖昌星的“酷刑风险”已近消除
作者: 南方周末特约撰稿 杨诚
如果能有效化解死刑和酷刑等风险,中加两国完全可以在遣返逃犯问题上开展有效合作
中加两国需要加强司法合作,尽快解决逃犯遣返或引渡这一瓶颈问题。这方面,赖昌星案具有标志意义。
加拿大是第一个与中国签署刑事司法互助条约的国家,也是第一个提供政府专项资助在法律援助、法官培训、刑事诉讼、辩护、检察制度改革等重要领域中开展对华技术合作项目的西方国家。笔者所在的加拿大机构就是这些合作项目的执行者。
关于中加关系,普通中国人议论最多的不是经贸关系或其他问题,而是中国逃犯问题。其中,赖昌星知名度最高,在海外缠讼时间最长,也就具有前中国驻加大使梅平说的“象征意义”。这无疑发出了一个十分错误的信息,使其他逃犯将加拿大视为庇护罪犯的天堂。
即使在中国法律界,不少对加拿大的法制很有好感的人士,也因为赖昌星案而产生怀疑,质疑加拿大的法律制度是否 “过分偏袒”罪犯。有一次加拿大皇家骑警的主要官员来华警务交流,在10天的访问期间竟被中方12次提问“赖昌星什么时候回来”。而加拿大机构近十年来邀请的各级中国司法代表团,几乎100%会在访加期间提出同样的问题。
按梅平大使的说法,中国虽然不想将赴加拿大旅游协议同赖昌星挂钩,但是,如果赖昌星今天被遣返,旅游协议明天就可以签署。梅大使快人快语,足以说明逃犯问题的严重性和赖昌星案对中加关系的特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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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前妻回国有助加评估遣返风险
加拿大移民部在2006年开始重新评估赖昌星回国的风险,至今不见有评估结论。此时,赖昌星前妻曾明娜却突然决定回国。同赖昌星一样,曾明娜也是被中国政府全球通缉的逃犯。她这次自愿回国,如果确实像媒体说的那样,受到“良好对待”,无疑将有助于移民部对赖昌星的回国做出评估结论,并化解法官的疑虑。这不仅有可能使赖昌星案出现转机,而且可能有助于打破中加司法合作的僵局。
曾明娜和赖昌星虽已离婚,但仍是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当年,她同赖昌星一起坚称回国即使不被枪毙,也会被酷刑折磨而死。这次,曾明娜出人意料地突然决定携女回国,足以证明她在内心深处并不担心回国会遭受酷刑。
加拿大是中国逃犯的主要滞留国。从加拿大遣返回中国的逃犯寥寥无几,主要的障碍之一就在于加拿大法院对酷刑问题的担忧。按联合国反酷刑公约和加拿大法律的规定,加拿大对于已经在加拿大境内的人,即使确定其罪犯身份,断定其不具备难民资格,如果认为他被驱逐出境到某国后可能受到酷刑,依然不得遣返或引渡。赖昌星一案拖延至今的法律上的主要原因正在于此。
事实上,凡是从中国逃到加拿大的犯罪嫌疑人几乎都会以此为理由要求庇护。在逃犯遣返问题上,酷刑已经成为比死刑更加难以解决的难题。从根本上说,必须在国内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有效预防酷刑问题。
应该说,以酷刑为由决定不将涉嫌犯罪的人送去别国,并不是加拿大在执法上针对中国采取的特殊政策。加拿大在这一方面最著名的案例也不是赖昌星一案,而是刚刚了结的米赫·阿拉(Meher Arar)一案。2002年,应美国政府的要求,加拿大政府将被美国视为有恐怖分子嫌疑的叙裔工程师米赫·阿拉遣送到美国。美国进行审讯后将其遣送到叙利亚。2003年,米赫·阿拉回到加拿大,称他在叙利亚被关押一年期间受到酷刑。这引起轩然大波。加拿大政府组成独立的调查委员会对此案进行了为期两年的调查,于2006年公布结论,认为政府,尤其是当年与美方配合行动的皇家骑警有过错。当年,加拿大皇家骑警总监扎卡德利对阿拉公开道歉并在不久后被迫宣布辞职。2007年,加拿大总理哈珀代表加拿大政府向阿拉道歉,并宣布提供高达1050万加元的巨额赔偿,此外,还提供100万加元给阿拉,用于支付其聘请律师起诉加拿大政府的法律费用。在此同期,阿拉在美国起诉美国政府,却遭到败诉,并在2008年被驳回上诉。加拿大政府对美国在处理本案中的 “不当做法”提出外交抗议。此案在加拿大影响极大。它说明,即使对美国,加也采取了同一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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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8-14 10:13 | 显示全部楼层
逃犯遣送回国为何不判死刑
笔者认为,从余振东等人被遣返回国后的情况看,中国政府的不判死刑的外交承诺是完全可信的。而且,曾明娜回国后受到的待遇也证明了这一点。
至今,中国国内仍有不少人强烈质疑这种承诺的公正性,认为这样做对在国内犯了相似罪行而被判死刑的人不公平,甚至认为这是给逃犯发了“免死金牌”,有鼓励外逃之虞。问题是,如果中国没有堵住外逃漏洞,罪犯一旦逃到另外一个国家,要将他送回来就成了中国与那个国家之间的国际问题。赖昌星在加拿大境内,要将他遣返回国首先需要符合加拿大法律的要求,而不可能直接套用中国法律。
按照加拿大的判例法,保留死刑的国家要求加拿大引渡或遣返罪犯,即使与加拿大定有引渡条约,原则上也必须做出对被引渡罪犯不判死刑的承诺。理由在于,如果在未得到这种承诺时就将犯罪嫌疑人引渡到外国,就会违反加拿大“权利和自由宪章”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正义”原则。
实际上,中国的逃犯跑到加拿大并非是因为受到加拿大政府的邀请,而加拿大各界也很不希望看到加拿大成为外国逃犯的天堂。如果能有效化解死刑和酷刑等风险,中加两国完全可以在遣返逃犯问题上开展有效合作。除了信守承诺并争取签订引渡条约以外,中加之间还需要加强在司法和执法领域的沟通和相互了解。此外,由于法制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酷刑等问题也不会很快消失,中加为解决逃犯遣返问题还可以探讨新的思路和做法。比如,笔者建议可以考虑按中美合作处理余振东一案的模式,对赖昌星回国的定罪量刑事宜进行协商。此外,还可以考虑邀请加拿大派代表旁听中国法院对回国逃犯的审判,探访在监狱或社区服刑的罪犯,并定期追踪了解这些人及其家庭的情况,确保兑现承诺。
总之,只要中加双方有合作的诚意并尊重各自的法制和文化,就能找到妥善解决赖昌星等逃犯遣返这一难题的办法。
(作者系汕头大学外籍特聘教授、加拿大刑法改革与刑事政策国际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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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好敏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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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哎   都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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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0:3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估计回来了很多人就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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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是个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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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0:38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人紧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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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4 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让他回家看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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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估计不太能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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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内容不下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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