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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1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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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  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公告

发布时间:  2009-08-13 15:13:00
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公告  

    为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减轻职工还贷压力,我中心自2009年8月17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务简介
    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以下称“按月转账业务”)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正常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称“申请人”),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需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向指定银行网点(以下简称“银行网点”)提出申请,按需授权银行向中心提供每月还款金额,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业务。
    二、服务对象
    按月转账业务自2009年8月17日起分阶段实施,首期服务对象为已向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含纯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纯商业住房贷款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三、业务规则
    详见中心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帐业务指南。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为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请于2009年8月17日起(法定节假日除外),到贷款银行指定网点(附后)办理转账业务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1)《省直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原件;(3)借款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由借款人本人到贷款银行指定网点办理授权登记手续和转账业务登记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1)《省直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2)《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原件;(3)借款人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办理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另需提供与借款人的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组合贷款具体受理时间另行公告。
    3、申请顺序为先借款人本人,后借款人配偶,也可以夫妻双方同时到场办理。
    4、为保证服务质量,请按照各银行网点提供的联系电话先行预约。
    其他事项及办理须知请登录中心网站查询,《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可登录中心网站下载或到贷款银行指定网点和中心办事大厅领取。中心网址www.zjgjj.com,地址:保俶路宝石一路3号,咨询电话:87056091。
附:贷款银行指定网点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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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16:18 | 显示全部楼层

标题: 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指南

标题:  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指南

发布时间:  2009-08-14 08:57:00
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指南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月转账业务是(以下简称还贷转账),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正常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向指定银行网点(以下简称“银行网点”)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业务。
一、申请登记
   (一)纯公积金贷款
    还贷转账由申请人本人办理,办理流程及提供材料按贷款类型分别如下:
    1、办理流程
    职工填报《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 缴存单位审核同意盖公章 → 提供相关材料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 → 银行送报中心审核后办结。
    2、相关材料
   (1)身份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系借款人配偶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证明材料: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
  (二)中心组合贷款
    1、授权登记
    授权登记由借款人本人凭身份证、借款合同到银行办理,办妥后银行出具授权登记书,并将按月向中心提供还款明细。
    注:借款人本人或与配偶同时申请的,授权登记、申请登记可同时办理;借款人配偶先申请的,办理前需确认借款人是否办妥银行授权登记。
    2、申请登记
   (1)办理流程
    职工填报《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 缴存单位审核同意盖公章 → 提供相关材料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 →银行送报中心审核后办结。
   (2)相关材料
    ①身份证件:本人身份证原件;系借款人配偶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如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簿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证明材料:公积金借款合同原件、借款人银行授权登记书原件。
二、变更登记
    还贷转账期间,申请人需变更约定转账账户、提前终止转账或发生借款人变更等情况的,需申报变更登记。
   (一)办理流程
    职工填写变更申请表 → 提供相关材料到指定银行网点办理 → 中心审核同意后办结。
   (二)相关材料
    1、变更约定转账账户: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变更后的本人银行卡折;
    2、提前终止转账: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3、变更借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及借款人变更审批表。
三、业务规则
    1、每月1至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的登记申请,当月审批,次月生效;25日至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的登记申请,次月审批,再隔月生效。
    2、转账自申请人办妥登记次月起开始,至贷款结清次月转账后终止。每月7日为约定转账日(节假日顺延),无特殊情况2日内到账。
    3、申请人每月转账金额由中心按以下规则核定:
   (1)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百元以上方可转账;
   (2)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且转账后账户余额至少为1元;
   (3)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办妥还贷转账的,转账金额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生成,同时合计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
    4、申请人办妥还贷转账后,不得再办理柜面提取;
    5、借款人本人不在省直公积金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暂时不能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业务;
    6、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如发生个人公积金帐户变更或者调动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应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7、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如发生变更约定转账账户、提前终止转账或发生借款人变更的,必须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8、已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立即停止;借款人发生逾期情况的,逾期当月暂停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转账提取业务,连续逾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中心有权终止转账提取业务;
    9、由于申请人提供的客户信息有误或者由于申请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而造成还贷提取按月转帐未能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10、申请时仍有逾期贷款的,必须先还清全部逾期贷款后,才能申请办理提取按月转账业务。
四、指定银行网点
申请还贷转账登记可在下列贷款银行受理。
(一)工商银行:
    工商银行杭州之江支行 地址:凤起路98号
    咨询电话 85802099
(二)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杭州西湖支行 地址:保俶路55号
    咨询电话 87059196
(三)农业银行
    农业银行解放路支行 地址:建国中路11号
    咨询电话 87162830
    农行金汇支行 地址:长庆街55号
    咨询电话 87226387
(四)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杭州高新支行 地址:文三路451号
    咨询电话 88218282
(五)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杭州华浙支行 地址:华浙广场1号
    咨询电话 85270613
(六)杭州银行
    杭州银行西湖支行 地址:天目山路108号
    咨询电话 88080954
(七)中信银行
    中信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 地址:延安路88号
    咨询电话 87032888-8220/8225/8263
(八)浦发银行
    浦东银行杭州文晖支行 地址:文三路112号
    咨询电话 87367850 87367876
(九)民生银行
    民生银行杭州武林支行 地址:体育场路479号
    咨询电话 85215370 85215380
(十)深圳发展银行
    深圳发展银行杭州黄龙支行 地址:杭大路15号
    咨询电话 87175156 57175131 87175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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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6 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业务规则

(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申请表第三联背面印制)
一、业务内容
住房公积金提取按月转账业务(以下简称还贷转账)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正常归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职工及其配偶(以下简称“申请人”),因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向指定银行网点(以下简称“银行网点”)提出申请,按需授权银行向中心提供每月还款金额,经中心审核同意后按月核定提取金额并转账支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提取业务。
二、还贷转账由申请人本人办理。除中心纯公积金贷款外,办理前申请人需确认借款人是否办妥银行授权登记。授权登记由借款人本人凭身份证、借款合同到银行办理,办妥后银行将按月向中心提供还款明细。
三、申请人办理时,应填报《浙江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按月转账申请表》,经单位盖章同意后,附送以下证明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申请人为借款人配偶的,另需提供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同一住址的户口薄或派出所出具的关系证明);
2、证明材料原件,按贷款类型分别如下:(1)中心纯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2)中心组合贷款和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银行授权书。
四、转账规则
1、每月1至25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的登记申请,当月审批,次月生效;每月25日至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受理的登记申请,次月审批,再隔月生效。
2、转账自申请人办妥登记次月起开始,至贷款结清次月转账后终止。每月7日为约定转账日(节假日顺延),无特殊情况2日内到账。
3、申请人每月转账金额由中心按以下规则核定:
(1)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在百元以上方可转账;
(2)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且转账后账户余额至少为1元;
(3)借款人及其配偶均办妥还贷转账的,转账金额按先借款人后配偶的顺序生成,同时合计转账金额不超过借款人上月实际还本付息额;
4、申请人办妥还贷转账后,不得再办理柜面提取;
5、借款人本人不在省直公积金中心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的,其配偶暂时不能申请办理按月提取业务;
6、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如发生个人公积金帐户变更或者调动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应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7、申请人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如发生变更约定转账账户、提前终止转账或发生借款人变更的,必须及时到银行网点办理变更登记;
8、已办理按月提取转账登记后借款人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提取按月转账业务立即停止;借款人发生逾期情况的,逾期当月暂停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公积金转账提取业务,连续逾期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的,中心有权终止转账提取业务;
9、由于申请人提供的客户信息有误或者由于申请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而造成还贷提取按月转帐未能操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贷款逾期等法律纠纷及一切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10、申请时仍有逾期贷款的,必须先还清全部逾期贷款后,才能申请办理提取按月转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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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7 10:5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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