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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拟规定行人闯红灯将被扣发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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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7f709" color=#3300ff size=4>本报南京3月15日电 (记者 郁进东) 如果行人走路骑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他的名字将可能出现在所在单位的内部通报材料上,其奖金发放、先进评比也可能受到影响。南京市有关部门正在酝酿中的这项政策,经当地媒体报道后,引发了市民的热议。</FONT></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7f709" color=#3300ff size=4>  据了解,这一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法初步设想是,由路面执勤民警对行人路口闯红灯、越线、不走人行横道线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反馈至学校、政府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这些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教育、考核。</FONT></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7f709" color=#3300ff size=4>  目前,南京市交管部门正在研究与各单位共同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可行性。昨天出版的《扬子晚报》报道说,有市民认为,把闯红灯和奖金评优联系在一起,是交管部门“乱下药”。也有市民认为只有下这样的“特效药”,才能根治“行人闯红灯”这类交通顽症。</FONT></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7f709" color=#3300ff size=4>  南京市一位小学老师蒋先生认为,把个人违法行为通报到单位,这种做法体现了交通管理者的用心良苦,但闯红灯大多发生在工作时间以外,如果通报到单位,是否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而且闯红灯既已交了20元罚款,就能起到警戒的作用了,还要通报单位、扣奖金等,这样“重典”惩罚一个“闯红灯”的行为,是否太“过火”?</FONT></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7f709" color=#3300ff size=4>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说,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警察没有权力干涉单位内部奖金发放等问题,而且单位如何发放奖金要根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不能随意为之。如果将闯红灯这种不带主观恶意、也不会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轻微违法行为”处罚过度,甚至将之与个人道德品质挂钩,是不妥当的。</FONT></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7f709" color=#3300ff size=4>  市民倪小姐则认为:闯红灯就是违法行为,它最能体现一个人的基本素质。由于长期以来国人守法意识的淡薄,大部分的行人对红灯视而不见。这一陋习不仅妨碍了交通畅通,更会使自己的安全失去保障。正所谓重症还需猛药。</FONT></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7f709" color=#3300ff size=4>  记者今天就此采访了南京交管部门有关人士,他告诉记者,行人交通违章,将通报给所在单位,这一政策目前还只是交管部门的一个构想。但整治交通,遏制违章,确保安全畅通,南京交管部门的决心是明确的。他介绍说,由于多个交通工程相继开工,进入夏季后,南京极有可能会迎来一个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的交通拥挤状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市交管部门把如何减少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问题,提高路口通行效率,确保在车辆持续增长,道路供给却减少的情况下,交通不出现大的问题摆上了议程,并拿出了一些包括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的构想。</FONT></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7f709" color=#3300ff size=4>  据了解,“交通安全责任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中都有章可循。具体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规定:“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条也明文规定单位应当实施内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接受交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但法律法规规定得比较笼统,能否与单位内部考核挂钩,有关部门都还在研究和探索。</FONT></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7f709" color=#3300ff size=4>  南京市从3月1日起加大对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对行人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人横过道路未按规定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当场处罚20元;对非机动车在路口遇停止信号时,车辆停止但车后轮超越停止线的,对驾车人当场处罚20元。截至3月10日,已处罚非机动车违法行为8185起,处罚行人交通违法行为1486起。 </FONT></P>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7f709" color=#3300ff size=4>
</FONT>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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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16 08: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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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12:0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具备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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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P>规则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行人还是车辆。</P><P>都拿外国车让人说事,其实真正了解了后,远不是这么回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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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15:15 | 显示全部楼层
<P>计划经济时代的习惯思维.</P><P>什么叫单位?,什么叫奖金?</P><P>,再问一句,如果偶违反交通法规了,偶按有关交通条例处罚就行了,凭什么偶要告诉你偶在哪上班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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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15:28 | 显示全部楼层
<P><b>计划经济时代的习惯思维.</b>[em17]在掌权者中普遍存在,可悲啊!</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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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3-16 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DIV class=quote><B>以下是引用<I>hzliuhe</I>在2006-3-16 15:28:32的发言:</B>
<P><B>计划经济时代的习惯思维.</B>[em17]在掌权者中普遍存在,可悲啊!</P></DIV>



<P><FONT style="BACKGROUND-COLOR: #ffff00" face=楷体_GB2312 color=#f73809 size=4>中国惟有实现宪政,才可能避免,权大于法,具体法规与宪法相抵触的现象。</FONT></P>
<P><FONT size=4>[em06][em06][em06]</FONT></P>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6-3-22 3:03:3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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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6 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P>联想到最近,有关,嫖娼被抓要通知家里人的事.</P><P>我们总是空喊,我们要捍卫我们的人权,我们要保护我们的隐私,相信那些没受过多少教育,没多少素质的某些执法者,他们的本意也是想捍卫人权,保护大家的隐私的.</P><P>可到了具体的事体,他们就不这么想了,为了达到他们认为是"高尚"的目的,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惜把人的尊严践踏到退无可退的地步.</P><P>试想一下,二十几岁的年青人,因为经济等一些原因,没有女朋友,没有正常的释放他们某些"压力"的途径,而他们又是一个健健康康,充满活力的人,你说,他们应该怎么做,多谈理想?转移压力???再这么说,恐怕你自己都不信了吧?当然偶没有说他们的选择是对的,不过偶认为这是他们的选择,他们选择了不危害别人的做法,这也不是什么大错吧,可那些执法者一定要把这样的事,去告诉他们的家人,把人类最简单不过的事,以人类最丑陋的方式去揭露,真不明白这是真的为了净化所谓的社会环境,还是满足他们变态畸型的心理?</P><P>现在又跑出来一个什么交通违规去告诉"单位",要扣奖金..不想说了,想想都觉得恶心.</P><P>请不要就此以为,偶赞同有需求就去"嫖娼",个性张扬就可以去违反交通法规,如果这么去想,偶也无话可说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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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3-17 12:48 | 显示全部楼层
<P>恩~~~基本同意老甲的观点</P><P>不过, 还得想出个可操作, 可执行的办法</P>[em09][em09][em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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